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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裁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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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裁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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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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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是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因此,政府機關皆應依本法盡力將政府資訊置於陽下,主動公開或提供於人民,滿足其「知的權利」。惟人民固有「知的權利」,但在符合憲法第23條的範圍內,仍得以法律為必要的限制。為避免爭議,本法亦賦予政府資訊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之權利。 本部於99年12月,首次出版「政府資訊公開法裁判彙編」,自司法院網站建置之「法學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收錄最高行政法院適用本法所做成之裁判,作為行政機關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獲得各界重視。本次發行第2版,再增加蒐集自99年12月至101年9月最高行政法院適用本法作成之裁判,部分案件並收錄前審判決供參考,希冀行政機關於依本法規定處理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案件時,能參考實務見解,俾落實本法目的。

作者簡介

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是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故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本法)為「陽光法案(Sunshine law)」之首要。人民無論係參與公共政策、監督政府施政作為,抑或純為生活需求,均有賴大量且正確之資訊。因此,政府機關皆應依本法盡力將政府資訊置於陽光之下,主動公開或提供於人民,滿足其「知的權利」。惟政府資訊猶如人之身體,適當曝曬太陽雖有益健康,但過度曝曬反而傷害皮膚。故人民雖有「知的權利」,但在符合憲法第23條的範圍內,仍得以法律為必要的限制。換言之,政府資訊固以「公開或提供為原則」,然究非唯一、絕對之價值,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考量本法第18條第1項共9款事由規定,遇有更須保護之國家機密、執法資訊、個人隱私、事業經營秘密等事由,仍得拒絕公開或提供。 為避免爭議,本法賦予政府資訊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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