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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孩子一不小心就觸法:專業律師親授預防孩子誤闖法律禁區的33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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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孩子一不小心就觸法:專業律師親授預防孩子誤闖法律禁區的33堂課

定  價:NT$ 320 元
優惠價:9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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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不知者無罪」,再也不能當作免死金牌!
在「不知法不免責」的狀況下,
法律常識,寧可「知」在前,
也不要「錯」在懊悔之後!

嘻鬧的口頭禪:白痴、笨蛋、大肥豬、神經病……
 己犯公然侮辱罪?
網路隨意按讚、回應或轉發貼文,可能觸法?
放任孩子玩手機、平板,父母會被罰鍰?……
一個不小心就觸法,你不能不當心!

預防孩子誤闖法律禁區,避免付出慘痛代價,
是父母、師長的重要課題!
【模擬實境劇場 X 專業律師說明】,
一定要提防的33個最易觸法的生活小事件,
專業執法律師/法學博士,以淺顯易懂的白話文字,
一次說清楚講明白,是現代家庭必備的自保法典!

【本書特色】
★由專長民事、青少年法律執業律師暨法學博士撰寫
★全書依讀者必須理解的律法,按不同對象做清楚分類,查找最快速方便
★以發生頻率最高的生活事件,用最白話的說故事方式舉例說明
→確實能滴水不漏地保護無知的孩子及父母、師長不觸法

【本書內容】
預防勝於治療!讓你避免「亡羊補牢,為時已晚」的悲劇
配合大量的真實案例做解釋、提醒,查找最快速。不僅孩子能當故事般輕鬆閱讀,父母及師長更能從中徹底理解在管教上的盲點及迷思,在避免觸法的同時,還能教育孩子守禮守法,導向光明正向的言行舉止,是家庭必備法律寶典。
例如:
【孩子vs.同儕】
˙拉女生肩帶、掀裙子;男生被同儕阿魯巴,是玩鬧、性騷擾還是霸凌?
˙校園霸凌頻發生,孩子只圍觀不動手,也可能被當成共犯?!
˙熱心幫助同學卻意外造成對方傷亡,助人者有可能會被究責?!

【孩子vs.網路】
˙網拍假貨、仿冒品,不知情不究責?
˙做作業從網路上抓資料,可能誤觸著作權法?

【孩子vs.父母】
˙父母管教打孩子或禁足關起來,如若過當,可能也有事?!
˙孩子跟著單親媽媽生活,偶然得知生父意外離世遺留大筆債務,孩子會繼承債務嗎?!

【孩子vs.師長】
˙ 老師體罰過度,父母親可以提告?
˙ 老師以影響上課秩序為由,沒收學生手機、電玩合理嗎?!

日常實境帶真實案例!提醒注意生活裡暗藏的法律禁區
生活日常怎麼會變成犯罪現場?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呈現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所有案例均以生活小劇場的方式呈現,不僅閱讀輕鬆易懂,更能用說故事的方式和孩子互動,避免因疏忽而誤觸法律,讓你和孩子生活得安心又放心。
例如:
孩子在學校:和同學相處、與師長互動的現場
孩子在家裡:父母管教、家庭糾紛事件
孩子在職場:打工職災傷害、勞雇關係
孩子在網路世界:交易、言論、詐騙的處理……

法學博士詳盡解析!再艱深的法律知識也能一看就懂
作者不僅是民商事法、青少年法律、著作(商標)權法、網域爭議處理、契約(遺囑)撰擬及修訂等多方面的專家,更是在線專業執業律師;同時,全書利用大量的案例以及淺白易懂的文字來說明法律知識,快速傳授讀者避免受到傷害及如何尋求自保之道。
例如:
【連律師小學堂】
Q:用「三字經」等國罵來罵人,請問這樣算是習慣用來發洩情緒的口頭禪,犯法了嗎?
A:針對三字經、「他媽的」、是否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法院判決見解不一:
像「幹X娘」、「他X的」等,都是台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俚俗言詞,代表另種深層文化;無論男性或女性如同反射動作般的使用「他X的」或「幹X娘」字眼,並不必然反應其主觀意欲,更難謂必有侮辱的犯意,這可說是,說話者習慣用來發洩情緒的口頭禪或發語詞。
反之,另種看法認為若涉及謾罵或人身攻擊,會使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並足以使當事者感到難堪、不快,足以減損當事者的聲譽與人格,所以留言謾罵的行為,例如:有罵『O你娘』(連續罵)、不要臉、三字經(O你娘)及妓女等語,恐會造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作者簡介

■連世昌 律師/法學博士
【學經歷】
中國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博士
私立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財經法律組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藝術教育研究所
台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資調解人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爭議處理機制諮詢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暨講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法律扶助律師
曾任職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曾任教於私立東吳大學、致理科技大學、淡江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兼任教師
曾任教育廣播電台「教養法律一點通」節目固定來賓

【專長】
民商事法、青少年法律、著作(商標)權法、網域爭議處理、契約(遺囑)撰擬及修訂、企業(工會)教育訓練、勞動法令、不動產稅法及經紀業管理法令

【著作】
《商事法》
《孩子,這樣做錯了嗎?》
《未竟的遺願—15堂課遺囑課》
《○負擔的照護—給父母最體貼的幫助》(合著)
《「失智」就是這麼一回事!失智症的評估、功能障礙與治療》(合著)
《勞工幹嘛受委屈—懂職場法律不吃虧》
《老闆幹嘛受委屈—懂職場法律不吃虧》

/自序/
記得,洪蘭教授曾提醒大人們蹲下來,站在孩子的高度對話,才能看清楚孩子眼中的世界,也才不會因爲本位主義過重,而忽視了孩子們的努力或是想法。
從法治教育的意義來講,法律是代表整個社會秩序的規範,人是社會全體一份子,就要遵守整體社會秩序規範。從法律秩序的規範來講,會動用到法律來評價某個人是否犯罪,實際上是在評價某個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不是「某個人」。所以,行為才是刑法評價的對象,如果不是「行為」,不是出於意思所主宰支配或可支配,就屬於「意外」,就不必經過是否構成犯罪之檢驗。
青少年時期,就像海綿般大量汲取知識養分,同時也正在重塑大腦認知神經。新文明的蠻荒時代裡,青少年,尤其父母、師長們對於教養法律的迫切需求,猶如燃眉,不能稍待片刻。切莫看到自己含辛茹苦撫育的孩子被銬上手銬的剎那,腦海裡才出現很多疑惑,才在心裡不解自問:「我那純潔又善良的孩子怎麼了!?」到底,是成人建構的法律不夠貼近青少年次文化,還是,艱澀文字堆疊的六法全書,對懵懂青少年來說是遙不可及?殊不知,一旦踰越法律紅線鑄錯,恐將註定被同儕貼上有色的標籤!
常言道:「法治乃民主的磐石,教育則是國家百年大計。」那麼,到底要怎樣重現法治教育的面容?學科取向的教育論者,會把教者與學童,比喻成是雕塑家、陶泥之間的關係;學童中心取向則強調,孩子本身自主與多元智能。而名畫家畢卡索更說:「我花了一生的時間去學習如何像小孩子一樣作畫。」青少年需要學習、日漸茁長,可不要忘了,身為教師、父母家長更要不斷汲取新知,瞭解與陪伴妳的孩子一塊成長。
法律雖保護任何人,不過,以「對法律無知」做為辯解的傻瓜條款,不能當作卸免法律懲罰與應報的託辭。本書從民主法治教育視角,透過故事闡述的方式,嘗試將機械式法條主義,轉譯成父母及師長可以跟孩子一起共享的法治教育知識。法律不只是用來應報懲罰,但要轉化成具有教育效能,法治教育無法揠苗助長,必須扎根做起。我們堅信重視法治教育的父母、師長,定能靠著制定規範,對孩子平時的言行做正向引導,並藉由潛移默化當中將法治教育落實在生活裡,必然能達預防孩子誤觸法律之目的,同時養成光明正向又守禮法的下一代。

連世昌

目次

自序
前言
▍Part1 同儕間的法律界限
01、性別界限:拉(彈)肩帶的惡作劇
Q:什麼是校園性霸凌、性騷擾、性侵害?
02、「阿魯巴」再會啦:霸凌?新生欺負儀式?
Q:玩鬧、惡作劇、霸凌的界線該如何區分?
03、校園夢魘:學姐好可怕!打人只是因為脾氣比較大
Q:學校及老師對於幫派組織伴隨而來的校園霸凌情形,應否有通報教育之義務?
04、助人為快樂之本:盡力而為?量力而為?
Q:熱心助人意外造成他人傷亡,熱心助人者會遭到法律究責嗎?
05、追跑碰跳-玩鬧中潛藏的危機
Q:學生上課傳接球、玩耍造成同學受傷,學生有無過失責任?
06、人際關係:互嗆,到底是衝突還是霸凌?
Q:少年犯罪會採取何種方式制裁及輔導?
07、選邊效應:旁觀者責無旁貸嗎?
Q:打人又強拍人裸照還上網散佈,觸犯了哪些罪名?
08、小鬼難纏:不給錢,就麻煩
Q:校園裡幫派學生跟弱小同學「借錢周轉」,校方老師該怎麼處理?
09、教室偷竊:內神通外鬼,防不勝防
Q:貪小便宜買贓物的同學有觸法嗎?知情者與不知情者的法律責任各為何?
10、無毒校園:毒品防治,要從學生做起
Q:刻意引誘別人吸毒(利用糖果或飲料),有沒有觸犯法律?
11、懵懂青春:蠢蠢還是純純的愛?
Q:聽說有兩小無猜法案,只要茱麗葉的家長沒有提出告訴,羅密歐這個懵懂少年就不會因為做出的糊塗事受到法律制裁嗎?

▍Part2 師生間的法律界線
01、親密尺度:保持距離,以測安全
Q:老師和學生約會的負面新聞層出不窮,除了道德、倫理規範外,法律的界限在哪裡?
02、權責之爭:是沒收?還是暫時保管?
Q:學校或班級可不可以訂立校規或班規限制學生的人身自由、侵犯學生的隱私?
03、奬懲失當:老師揪學生看A片,成績好看績集
Q:何謂不當的體罰?教師處罰學生的合理方式及權限?
04、逾假不歸:老師,你會回來嗎?
Q:老師請長假,合乎請假規定嗎?
05、教師特權:打學生屁股一下,女師被判緩刑2年?!
Q:學生辱罵老師,老師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保護自己?

▍Part3 校園內的法律界限
01、專業責任:校規和教育部公告之原則不同,孰輕?孰重?
Q:學校或老師若因判斷錯誤,延遲送醫治療而造成學生更嚴重的傷害,可以要求賠償嗎?
02、校園安全亮紅燈:讓學生安全蒙上陰影的入侵者!
Q:大多的校園入侵者,皆聲稱有精神異常狀況,刑罰會因此減輕或特別不同處理方式?校方及教職人員應如何保護學生免於受害?
03、學校設備:毀損校內公物,抗議有理?
Q:學生未經校方同意,擅自動用學校公物,有無觸法?學生刻意破壞校方公物,須付什麼樣的罰責?
04、公共安全:多份小心,就能避免可預防的意外發生?
Q:學生因整人遊戲、推擠或玩耍中發生意外,致使老師或同學受傷,學生會觸犯法律嗎?
05、校園偷竊:即便只是傘,不告自取便是偷!?
Q:即使雨傘、單車,順手自行取用,有沒有觸法?惡作劇或因玩笑藏起同學物品,有沒有觸法?
06、私設刑堂:知錯能改,立據為證?
Q:校方或師長可以要求、威脅、利誘、逼迫犯錯學生寫自白書或悔過書嗎?

▍Part4 親子間的法律界限
01、法律之外:家裡沒熱水,老爸為愛鋌而走險
Q:學校自行加收班費,合法嗎?班費一定要繳嗎?收費標準?
02、管教守則: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Q:父母一方施暴致孩子受傷,未動手的另一方未出手相救,有連帶責任嗎?
03、放手放縱:我這樣愛妳錯了嗎?
Q:已成年子女,在父母違法管教之下,提告會成立嗎?若事後,子女後悔了,可以撤回提告嗎?
04、毒癮父母:孩子一輩子的烙印傷痛
Q:寄養家庭的寄養期限是多長?有何特殊規範及限制?
05、遺愛遺害:是愛的遺產還是債務的傷害?
Q:父母過世留下債務,孩子需要繼承全部債務嗎?有沒有方法拒絕繼承?
06、倫理悲劇:當近親變大野狼,誰來救救小紅帽?
Q:何種條件構成性侵害?家人親屬若知情不報消極隱匿,是否會究責?

▍Part5 校園外的法律界限
01、網路犯罪:網路無遠弗屆,一個不小心就引人犯罪
Q:作報告、交作業或寫論文利用網路資料,只要標明資料出處來源,就是合理使用,沒有構成著作侵權行為?
02、放假打工:賺錢有術、安全要顧
Q:學生打工,店家要求繳付保證金是合法的嗎?學生打工強迫推銷商品或要求捐助,有法可管嗎?
03、上網買賣:買家要小心,賣家也要當心呀!
Q:網拍賣家說,他不知道所批入的商品都是仿冒品,網拍潮牌「假貨」、仿冒品,有責嗎?
04、道德規範:讓不讓座雖是個人選擇,但卻關乎私德
Q:非博愛座不讓座,或坐在博愛座、優先席不讓座,有觸法嗎?
05、馬路虎口:假車禍真勒索
Q:學生遇車禍擦撞事件時,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書摘/試閱

●校園夢魘:學姐好可怕!打人只是因為脾氣比較大
【新聞事件】
雲林縣某國中傳出霸凌事件,一名常被同學拿身材言語霸凌的女生,為了自保,跟同學謊稱自己混黑道,但適得其反,一名三年級學姐聽到後把她叫出來,問她是否真的混黑道,並嗆要「撂人」輸贏,女學生當場道歉並否認混黑道,但學姐不信,還打了她一巴掌,剛好有老師經過才阻止。
學校表示:打人的學生平時脾氣比較大,但還算正常,打人後自認是主持正義,一開始堅不道歉,經旁人勸說下才說了一句對不起;她的家長趕到現場後,因未看監視器畫面,未搞清楚狀況就責怪被打學生與家長,被打學生家長相當生氣,除將事發過程上傳爆料網站,並提出傷害、恐嚇告訴。

【新聞聊一聊】
媽媽:「不叫學長沒問好,大學生被灌酒險死……」,天吶,這也太誇張了!媽媽一邊準備晚餐食材,一邊眼睛盯著電視新聞播報。更厲害的是,嘴巴還可以碎碎念……或許這就是身為家庭主婦一心多用的最佳體現吧。
小美:媽媽,妳嘴裡在碎碎念些什麼?
媽媽:媽媽看到一則新聞,說在花蓮一所大學體育系的學長姊,因為不滿大一學弟沒喊:「學長好!」竟在半夜要求他們全班學弟妹淋雨罰站,甚至架住學弟,捏住他的嘴強灌洋酒三個小時,結果那個學弟回到宿舍後狂吐昏睡,差一點就死掉了。
小美:好可怕哦!
媽媽:其實,大部分的學校都不會有這樣可怕的學長姐制度,只有少部分學校的學長姐制度很嚴重,以為自己比別人高幾年級就擁有權力去做所謂「管教」或「教訓」別人的事,還自以為是合理的,像新聞裡這樣差點鬧出人命,就真的太過分了!
小美:媽媽,這就是校園暴力,也就是霸凌,對嗎?
媽媽:完全正確。我常聽到教育部在做的法治教育宣導內容就有提到,校園霸凌的特徵是在權力(社會位階、體力等等)不對等關係下,重複發生的意圖傷害行為。而且,這種霸凌行為,會讓被欺凌的人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確實對於被害學生身心發展有極大負面影響,相當不好,絕對要嚴格禁止。
小美:那學校和老師為什麼不管呢?
媽媽:這就是校園霸凌真正可怕的地方—教育官僚體制。這些所謂的「潛規則」跟教育體系官僚的作風長期存在於臺灣的校園裡,某些學校或師長在第一時間都知道,但往往高層都以「維護校譽」為由不讓當事者張揚出聲,有關的處置就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這就是孔子所謂的「鄉愿」作法。非要等到被家長舉發、新聞媒體爆料,才找學生跟家長來鞠躬道歉補救,這樣的作法其實已經傷害很多人了。
小美:那,我們該怎樣做?
媽媽:我簡單跟妳說明霸凌的處置方式及技巧,以後遇到類似事件妳就不會慌亂。例如,我們聽聞了一名常被同學拿身材言語霸凌的女生,確實有疑似霸凌個案時,要先向導師或校方報告,導師應依權責輔導學生,評估偏差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是否請求學校支援協助。疑似霸凌案件或是重大校安事件,均應送請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等會商確認。如果經確認是霸凌事件,而造成傷害或是對方的父母一定要提告的話,日後就會產生法律追究責任的問題哦。
小美:嗯嗯!年紀大的不是應該要照顧年紀小的弟弟妹妹們的嗎?像我有一次忘了帶雨傘,就是學校裡一位高年級的大姐姐好心地幫我撐傘,陪我一起過馬路的呢。
媽媽:這樣才是正確的啊!欺負別人已經很不應該,若是仗著自己年紀徒長幾歲就理所當然的「仗勢欺人」就更不應該,確實要嚴懲才是!

【連律師小學堂】
Q1:對於一時迷惘犯錯加入幫派組織的學生,除了將黑幫事件視為輔導管教重點外,學校、教師或同學應要如何通報或杜絕黑幫勢力?
A:
◆ 學校先施以輔導管教,再評估是否移送少年法庭處理。
根據「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如有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例如兒少福利機構、少年輔導單位、警政及司法單位,或移送少年法庭處理。

◆ 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秉持宜教不宜罰。
少年的犯罪原因,與原生家庭、學校及社會密不可分,律法毋寧是最後手段。為了因應實際的少年犯罪事件,我國目前有頒制《少年事件處理法》,作為處理少年事件的主要準據,關於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少年),規範少年的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觸法行為)和有觸犯刑罰法律危險的行為(虞犯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常被認為是一部「慈愛的法律」,因為這部法律秉持著宜教不宜罰之目的,矯正少年不良行為,期以保護處分等非刑罰手段收教化之效,遠程更可以達到防衛社會犯罪的目標。
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註1)規定而言,「少年之肄業學校」發現少年有法律所規定之事件,像是: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經常與有前科的人在一起)、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酒家、賭博性電玩)、經常逃學或逃家(經常中輟或經常深夜在外遊蕩、遊玩不回家的人)、參加不良組織(幫派、討債公司、賣春集團或詐騙集團)、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強力膠),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虞犯)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學校雖對於「在學少年」有請求少年法庭處理少年虞犯事件,目的在於避免少年的監督權人怠於保護少年,實務上在學少年的學校或老師也會尊重少年有監督權人的意見,以及少年周遭之人或同學因此對他貼上標籤(labialization),日後產生刻板負面印象,基本上建議學校或老師在目前的輔導管教手段不能發揮功效時,再請求移送少年法庭處理比較妥適。但也應注意適度協助警調單位處理校園黑幫或可能伴隨的校園霸凌。
除了《少年事件處理法》這部慈愛的法律之外,像是少年諸些非法行事大多是屬少年虞犯行為,及「不良行為」(註2)(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逃家逃學、無正當理由攜帶有殺傷力器械、加暴行於人),並不是少年觸法行為(例如少年參加的組織是3人以上,以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的犯罪組織,就是觸法行為)。警察機關可以予以登記或勸導制止,另可以移送法辦。
◆ 何謂「虞犯」?
虞犯規定雖未實際成罪,但須已具有犯罪傾向、違法之可能,才叫做虞犯;例如須符合「經常」(註3)的要件,是指相距不久的相當其間內,有具體事實足認有二次以上相同虞犯行為。事實上,再仔細看看法條規定的事項,其實都是要保護青少年的,因為他們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常常很容易搞不清楚陷阱或為人所利用而違法,為了保護矯治特別預防有犯罪傾向少年,積極加以輔導,避免實際犯罪發生,所以,虞犯案件處理反而是一種保護措施,所以才說《少年事件處理法》是部慈愛的法律呢!

Q2:學校及老師對於幫派組織或者伴隨而來的校園霸凌情形,應否通報教育局之義務?
A:根據法律之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法律所規定之情形之一,例如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抑或者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應於24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註4)。違反通報義務之規定且無正當理由,最重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然則,案例題旨所示的情形,萬一有黑幫滲透校園、魚肉同學,更何況幫派黑幫侵入校園往往伴隨霸凌事件的話,有要求學校或老師應行通報的義務。

Q3:如果遭毆打的女學生反擊,致使學姐受傷,是以「正對不正」或「互毆」,會遭受追究法律責任嗎?
A:為了避免他人現在之不法侵害行為,正當防衛可說是「權利的自力救濟」、以「正對不正」。例如為了避免皮包遭歹徒搶走,出手打擊搶匪,過程中如果造成歹徒受傷,是不會觸犯傷害罪的。
◆ 真有「危機」時,若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可主張正當防衛,則不會觸犯傷害罪。
我國刑法第23條即為正當防衛之規定(註5),但是正當防衛畢竟是考量到公權力的救濟緩不濟急,所以如要主張正當防衛,首先,須要有「現在不法的侵害」存在,也就是必須要有「危機」存在(如持刀情殺或捷運殺人)。其次,必須心裡想的是「保護自己或他人」,如果不是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而是為了要報復,或者故意設局讓對方先動手,再藉正當防衛的名義加以反擊等,都不是出於正當防衛的意思,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 如若出於彼此報復心態的互毆,雙方恐觸犯刑法普通傷害罪。
所以,案例中遭毆打的女學生如本於保護同學及自己免遭受持續傷害,而打傷施暴同學時,應出自於正當防衛。反之,假如遭毆打的女學生後來是和施暴同學你一拳我一腳、彼此「互毆」,甚至為了抒發長久以來對該位學姐的不滿怨忿,那麼,遭毆打的女學生顯然不是為了「防衛意思」,而是出自互相報復的心理事實,就不是正當防衛了(註6)。法律上,雙方均會構成刑法規定的普通傷害罪名。同時,伴隨而來的也會有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以及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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