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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保險(契約)法架構不當,有將專屬於產險之規定列入總則,以涵蓋壽險,在適用上極易導誤,且部分條文不僅其規定已不合時宜,而其表意尤多含混,若以之為現代保險案例之研究,其目的無非在:
1. 以法官於判決中所揭示之論點釋保險法之條文,進而樹立放諸天下而皆為準之原則。
2. 綜合主審法官之睿智灼見,以增補保險法規定之不足,進而為日後保險法之修訂提供依據。
3. 確立法院判決之權威性,以實際發生之事例充實大專院校保險法教材之內容。
1. 以法官於判決中所揭示之論點釋保險法之條文,進而樹立放諸天下而皆為準之原則。
2. 綜合主審法官之睿智灼見,以增補保險法規定之不足,進而為日後保險法之修訂提供依據。
3. 確立法院判決之權威性,以實際發生之事例充實大專院校保險法教材之內容。
目次
前言
第一章 保險案件管轄法院
第二章 保險人之侵權責任
第三章 要保人之詐欺
第四章 保險業務員之法律地位
第五章 公證人鑑定之效力
第六章 保險利益
第七章 保險契約之成立與性質
第八章 危險之已發生
第九章 保險費
第十章 說明義務
第一章 保險案件管轄法院
第二章 保險人之侵權責任
第三章 要保人之詐欺
第四章 保險業務員之法律地位
第五章 公證人鑑定之效力
第六章 保險利益
第七章 保險契約之成立與性質
第八章 危險之已發生
第九章 保險費
第十章 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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