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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海重組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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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海重組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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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粵海的重組當屬最大規模、最為複雜的個案之一。

200家銀行、300多家債券持有人、1,000多家貿易債權人深涉其間。

世界著名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評級機構,如渣打、匯豐、德國瑞寶、荷蘭聯合、高盛、畢馬威、謝爾曼、羅兵咸、安永、孖士打、穆迪、標準普爾和工商東亞等,共同參與了粵海重組。

粵海重組實際上包括四個企業集團的重組:一是中國廣東省政府全資擁有、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粵海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企”);二是在香港註冊並上市、被粵企持有56%股權的廣南(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南”);三是在香港註冊並上市、被粵企持有38.81%股權的粵海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投”);四是廣東省政府全資擁有、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南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粵”)。因為粵企、廣南和粵投被統稱為粵海集團;南粵又是與粵海集團一併實施重組的,所以,以上四個企業集團的重組被人們簡稱為粵海重組。 2001年3月,粵海重組作為典型的企業重組範例,被《國際金融法律評論》雜誌和“亞洲法律及制度”組織評選為“2000年亞洲最佳重組交易”。其依據為:第一,粵海重組為“中國國營企業的最大型重組”;第二,“債務的重組用了兩年多的時間才完成(從1998年12月16日廣東省政府宣佈粵海重組,到2000年12月22日與債權人正式簽署債務重組協定),被廣泛譽為市場對中國各省、市政府公司重拾信心的標誌”;第三,有眾多中介機構及大量工作人員參與重組工作,其中“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有時竟需要指派多至100名人員處理有關工作”;第四,“粵海重組由一個國際性的債務重組和一項跨國界的融資及債券發行所構成”。 2001年12月,粵海重組被IFR Asia雜誌(亞洲《國際金融評論》)評為IFR Asia 2001年度最佳(債務)重組交易”。該雜誌指出:“粵海企業(集團)有限公司56億美元的債務重組充分展示了廣東省政府對高度透明、平等公正重組的認同和支持,這情況以往在中國相當罕見。”在重組技巧方面,該雜誌認為:“粵海重組在調停債權人之間爭議方面極為出色,成功將粵企集團、粵海投資以及其債權人的利益聯繫起來”;“債權人需要將其債務交換成為一系列結構複雜的證券,……這個結構給予債權人在債務入賬方面很大的靈活性。”最後,該雜誌強調:“粵企集團的成功故事還有另一層更深刻的意義。粵企集團重組的結果被公認為平等公正,重建了債權人對中國政府的信心。” 其實,粵海重組何止創亞洲2000年企業重組之冠,就是在世界企業重組史上也可稱為知名的成功典範: 粵海重組涉及債權金額巨大,牽涉債權人眾多。粵企、廣南、粵投和南粵共欠各類債務近60億美元,涉及銀行200家左右,債券持有人超過300家,貿易債權人超過1,000家。 粵海重組涉及的資產金額龐大,社會影響面廣。粵海是一個企業巨人,包括南粵在內,八代同堂。共有各級正在營運或持有資產的企業572家,業務涉及金融、食品分銷和加工、酒店和旅遊、基建、製造、地產、超市、貿易、運輸、啤酒、製革、建材12個領域,遍佈中國廣東和其他省份以及中國香港特別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美國、加拿大、法國、泰國、澳大利亞等10多個國家和地區;集團及其下屬企業和聯營公司分別持有5家香港上市公司的控股權。 更重要的是,參與粵海重組工作的債權人和中介機構中有很多世界著名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評級機構,如渣打、匯豐、德國瑞寶、荷蘭聯合、高盛、畢馬威、謝爾曼、羅兵咸、安永、安理、孖士打、穆迪、標準普爾和工商東亞等。這些中介機構派出的工作人員大多具有多年的專業經驗和高超的專業技能,如高盛的Mr. Steven Shafran、Mr. Joseph Stevens和王學明小姐,畢馬威的何潮輝先生和蕭偉強先生,謝爾曼的Mr. Robert H. MacKinnon、Mr. Clark Randt Jr.、李小瓊小姐和周傳傑先生,羅兵咸的Mr. David Brown、安理的Mr. Mark Sterling、孖士打的Mr. Ian Chapman、工商東亞的李國榮先生和譚禮寧先生等。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行也派出了業內最傑出、對企業重組具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參加談判,例如渣打銀行的Mr. Jake Williams、德國瑞寶銀行的 Mr. David Fischbein、荷蘭聯合銀行的 Miss Ching Kreider、匯豐銀行的李慧敏小姐和薛建安先生等。當這些優秀的專業人才和粵海複雜的企業、債務結構結合在一起時,一個近乎完美無缺,凝聚有關金融、會計和法律知識與經驗在內的粵海債務重組方案就在漫長、艱苦的談判過程中誕生了。這個方案既反映了談判雙方共同承擔經濟損失的相互諒解精神,也體現了債權人和廣東省政府有機會收回損失,甚至獲得更多回報的前景,是一個雙贏的債務重組方案。粵海債務重組方案的簽署,對於香港金融市場和經濟的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不僅如此。粵海重組之所以引起巨大的反響,更主要的是因為粵海的全資股東──廣東省政府要告別“窗口公司信用”,要建立依靠企業自己的經營管理、依靠自己的財務狀況、依靠有自己的增值潛力的項目去融資的新信譽;要堅決依照國際慣例和香港法律來重組粵海。過去,在港中資企業的經營虧損大多是由政府注入優質資產或現金來彌補。然而,廣東省政府卻要求債權人與廣東省政府共同承擔粵海經營損失。因此,問題不在於粵海重組的本身,而在於由此引發的香港金融界乃至國際金融界與海外中資企業之間“遊戲規則”的改變,以及這種改變對各方面利益以及人們思想觀念帶來的衝擊和影響。 不了解情況的人士大多認為:是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廣信”)的行政關閉引發了粵海的支付危機,而粵海債務重組又引起其他駐港中資企業和中國其他信託公司的支付危機。實際情況是:廣信、粵海和一些駐港中資企業以及中國其他信託公司的支付危機是在亞洲金融風暴的大背景下同時發生的;沒有廣信的行政關閉和破產,也會有其他信託公司的關閉或破產;沒有粵海的債務重組,也會有其他駐港中資企業的債務重組;廣信的行政關閉及破產為粵海重組創造了條件;廣信的破產及粵海的重組,為中國其他有債務支付問題的信託公司和其他有債務支付問題的駐港中資企業避免走破產的道路創造了條件。

目次

序言/Prof. Peter Nolan
序言/Gordon Orr

緒言
第1章 粵海宣佈債務重組的背景和經過
1.1 粵海的發展歷史
1.2 亞洲金融風暴的衝擊
1.3 粵海對1997年度財務狀況的分析
1.4 粵海和南粵出現支付危機
1.5 廣東面臨的金融風險
1.6 畢馬威的審計結果
1.7 對粵海情況的基本判斷
1.8 廣東省政府宣佈重組粵海和南粵
1.9 重組談判各方顧問團的組成

第2章 重組企業的基本情況
2.1 組織結構與資產負債
2.2 粵企的基本情況
2.3 廣南的基本情況
2.4 粵投的基本情況
2.5 南粵的基本情況

第3章 重組目標及約束條件
3.1 廣東省政府的重組目標
3.2 廣東省政府提出的約束條件
3.3 重組資源
3.4 東深供水項目的基本情況

第4章 “5.25債務重組方案”
4.1 重組思路
4.2 計劃交易過程
4.3 計劃交易結果總結
4.4 計劃交易前後的組織與股份結構變化
4.5 重組資源的表現形式──金融資產
4.6 債權人經濟回收情況
4.7 債權人回收金融資產的分類
4.8 各方面對經濟回收情況估價的差異

第5章 談判雙方的對峙
5.1 債權銀行的反應
5.2 債券持有人的反應
5.3 債權銀行態度強硬的原因
5.4 廣東省政府停止墊付債務利息
5.5 廣東省政府提出談判的六項原則
5.6 債權銀行的理性思維

第6章 債權人對“5.25債務重組方案”的修改意見
6.1 關於債券和優先股
6.2 關於有價證券的期限和利率
6.3 關於證券會計處理的靈活性
6.4 關於企業未來的增值
6.5 關於供水公司的管理權
6.6 關於供水公司的經濟價值
6.7 關於粵企資產的質量
6.8 關於債務一體化
6.9 關於重組對價的分配辦法

第7章 “9.10債務重組方案”
7.1 重組思路
7.2 粵企和南粵債務重組計劃交易過程
7.3 廣南債務重組計劃交易過程
7.4 計劃交易實施後的組織與股份結構
7.5 計劃交易實施後的組織與股份替代結構
7.6 債權人經濟回收情況──“9.10方案”與“5.25方案”比較
7.7 債權人回收金融資產的分類

第8章 討價還價過程
8.1 關於供水公司股權問題
8.2 關於供水控股公司債券計價幣種
8.3 關於應付未付利息
8.4 關於粵企、廣南各類債券的擔保
8.5 關於重組債權的認定
8.6 關於粵投的股份
8.7 關於粵企和廣南債券的利率計算方式
8.8 關於廣南配股
8.9 關於對廣南管理層的司法訴訟
8.10 關於債務一體化
8.11 雙方的差距逐步縮小

第9章 “12.15協定”
9.1 “12.15協定”的簽署
9.2 粵企和南粵債務重組計劃交易過程
9.3 廣南債務重組計劃交易過程
9.4 粵投收購供水(控股)公司股份
9.5 粵投的債務重組計劃
9.6 實施“12.15協定”後組織與股份變化
9.7 參加重組的債權
9.8 全體債權人計劃經濟回收情況
9.9 全體債權人計劃回收金融資產的分類
9.10 金融資產計劃在債權人之間的分配
9.11 重組資源計劃分配情況
9.12 債權銀行和債券持有人計劃回收金融資產分類
9.13 廣東省政府計劃出資及經濟回收情況

第10章 “12.5協定”基礎上的談判框架
10.1 同時進行的四組談判
10.2 四組談判的相互依存關係
10.3 談判框架給談判帶來的困難

第11章 對“12.15協定”的不同估價

第12章 “12.15協定”之外的分歧和妥協
12.1 關於粵港供水(控股)債券的發行條件
12.2 關於非財務債權人債權的處理
12.3 關於小額債權人的處理
12.4 關於不參加重組債權的確認
12.5 關於擔保公司的法律陷阱
12.6 關於廣南的債務負擔
12.7 關於信託公司的債務分擔
12.8 關於顧問費用的處理
12.9 關於印花稅的負擔
12.10 關於重組對價的儲備
12.11 關於新公司、信託公司債務本金償還進度
12.12 有抵押債權的處理
12.13 關於新公司、信託公司資產的抵押
12.14 關於新公司、信託公司盈餘現金的還款機制
12.15 關於新公司、信託公司財產的聲明和擔保
12.16 關於粵投銀行債務的重組
12.17 關於粵投債券的重組計劃
12.18 關於重組債權的變化
12.19 關於銀行債務重組的附加條款

第13章 中國政府的支持

第14章 最終重組協定
14.1 水項目注入操作過程
14.2 水項目注入的結果
14.3 將粵港供水(深圳)變為合作公司
14.4 粵企和南粵重組交易過程
14.5 廣南重組交易過程
14.6 粵投管理層與粵投債權銀行的最終諒解
14.7 粵投管理層與粵投債券持有人的最終諒解
14.8 重組後的組織結構
14.9 參加重組的債權分佈
14.10 全體債權人回收的金融資產
14.11 全體債權人的經濟回收情況
14.12 銀行及債券持有人的經濟回收情況
14.13 廣東省政府出資及經濟回收情況
14.14 法律障礙
14.15 安全通道計劃
14.16 重組後各下屬公司資產負債狀況
14.17 約束條款

第15章 債務重組交易結案、交割
15.1 截止日期的設定
15.2 債務重組交易結案、交割“儀式”
15.3 有關債務重組的法律文件

第16章 歷史的經驗與教訓
16.1 窗口公司信用應該也不得不結束了
16.2 畢馬威對粵海問題成因的分析
16.3 粵海問題形成的深層原因
16.4 新粵海董事會的認識
16.5 新粵海按照國際慣例從ABC做起

後記
附錄:粵海債務重組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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