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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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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適用典型疑難案件新釋新解(修訂第第二版)》精選了司法實踐中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方面的復雜、疑難案件,由司法業務能力強、文字功底扎實的一線辦案人員和高校科研機構法學理論知識豐富的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專家學者通力協作完成。每個案件分為以下六個部分:一是關聯法理;二是案情及實際處理結果簡介;三是關鍵問題;四是分歧意見:五是專家釋解;六是關聯依據。
書中所選案件素材具有真實性和典型性。所涉法律適用問題具有廣泛性和疑難性,法律問題提煉準確到位,法理解析深刻透徹。
期望《刑事法適用典型疑難案件新釋新解(修訂第第二版)》的出版能夠幫助司法人員正確理解立法意圖、提高依法辦理案件的能力,幫助廣大公民了解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實際做法,提高法律意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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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刑事法適用典型疑難案件新釋新解(修訂第第二版)》的出版能夠幫助司法人員正確理解立法意圖、提高依法辦理案件的能力,幫助廣大公民了解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實際做法,提高法律意識水平。
目次
刑法適用部分
一、刑法總則類
(一)刑法的適用范圍
1.如何把握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二)犯罪和刑事責任
2.盜接有線電視信號引起廣播設施受損構成過于自信過失犯罪還是間接故意犯罪?
3.夫妻吵架后一方對另一方服毒自殺不制止、不搶救而致死亡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4.姘居雙方爭吵后一人對另一人服毒自殺不搶救而致死亡是否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5.采用暴力、威脅手段索回賭資而迫使他人跳樓身亡的行為該如何定罪?
6.如何區分假想防衛、故意傷害與意外事件?
7.為避襠部被抓而致人重傷是否屬正當防衛?
8.因被他人錯認而引起糾紛,事后在遭對方持刀襲擊的情況下,將行兇者刺成重傷,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9.如何判斷互毆中無過錯方反擊侵害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10.打斗中誤傷他人是對象錯誤還是打擊錯誤?
11.避讓不當引發交通事故是否屬于緊急避險?
(三)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12.踢人下水致被害人生死不明,如何確定犯罪形態?
13.入室盜竊后將部分贓物先行帶離,藏匿好后又返回原作案地點繼續作案而被當場抓獲,應如何認定罪數和犯罪形態?
14.因生理原因而主動放棄犯罪,應認定為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
15.敲詐信發出后,行為人因故未到指定地點取款,是犯罪中止還是未遂?
16.盜竊既遂與未遂的數額是否能夠累計計算?
(四)共同犯罪
17.對多人參與的傷害案件,未直接致傷被害人的共同參與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18.共同實施暴力但未實施奸淫是否構成強奸既遂?
19.為報復而雇用他人實施傷害行為并為受雇人指認被害人,是教唆犯還是實行犯?
20.參與共同預備搶劫卻又在實施之前退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21.委托他人為自己偽造居民身份證,對委托者可否以共犯論處?
22.望風者對共犯未實施共謀之罪而實施的他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23.因兄弟被毆傷而糾集人員幫忙報復并將其犯意告知兄弟,兄弟同意且有所提醒但未實施具體實行行為,是否構成共犯?
(五)單位犯罪
24.公司主管人員為單位利益擅自實施的犯罪行為可否認定為單位犯罪?
25.名為集體實為合伙的企業犯罪屬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檢察機關以個人犯罪起訴,而法認為是單位犯罪的,該如何處理?
26.名為有限公司實為個人公司,抽逃出資后以單位名義實施合同詐騙,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
27.單位決策人員向司法機關自首的,可否認定為單位自首?
(六)刑罰的具體運用
28.交通肇事后未離開現場亦未實施報警或保護現場等積極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
29.傷人后積極搶救被害人,主動配合公安民警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視為自首?
30.犯罪嫌疑人為防止被害方的報復而被迫報警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能否認定為自首?
31.因被警方懷疑系搶劫犯罪的知情者而受到盤問后,主動交代了自己亦參與搶劫的犯罪事實,可否認定為自首?
32.在押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本人的行賄行為可否認定為立功?
33.因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而認定為立功是否應以實際抓獲為標準?
34.認定立功的標準應是被揭發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還是被揭發人的刑事責任?
35.發現漏罪的時間應如何確定?
36.以縱火的手段進行敲詐,構成一罪還是數罪?
37.將他人先行拘禁后又脅迫賣淫的行為構成何罪,是一罪還是數罪?
38.兩人共同策劃并實施搶劫但最終由其中一人秘密竊取財物,是否構成數罪?
39.數罪并罰時是否仍可適用緩刑?
40.因法庭審理范圍之外的他案事實而被羈押,是否可折抵刑期?
41.哪些情形屬于應當撤銷緩刑的“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
42.被監視居住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
二、職務犯罪類
(一)職務犯罪主體的認定
43.大型國有控股企業工會主席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
44.國有企業中過磅員從事的是公務還是勞務?
45.“以工代干”人員被委派到國有企業任職時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46.村書記在本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其他依法從事公務”?
(二)貪污罪的認定
47.尚未實際占有公款能否認定貪污犯罪既遂?
48.經領導同意可以提取的款額能否從貪污數額中扣除?對此主張應由犯罪嫌疑人舉證還是由檢察機關舉證?
49.國有企業改制中侵吞小金庫資金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50.借單位名義出售偽造的假門票并占有票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51.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采取冒名掛失存單等手段支取其親屬交由其代存的存款是否構成犯罪?
(三)挪用公款罪的認定
52.挪用公款犯罪的追訴期限應如何把握?
53.村支部書記擅自挪用市委組織的固本強基工作組贊助款構成
……
三、其他犯罪類
刑訴法適用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總則類
二、刑事訴訟程序類
三、刑事賠償類
四、人民監督員
一、刑法總則類
(一)刑法的適用范圍
1.如何把握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二)犯罪和刑事責任
2.盜接有線電視信號引起廣播設施受損構成過于自信過失犯罪還是間接故意犯罪?
3.夫妻吵架后一方對另一方服毒自殺不制止、不搶救而致死亡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4.姘居雙方爭吵后一人對另一人服毒自殺不搶救而致死亡是否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5.采用暴力、威脅手段索回賭資而迫使他人跳樓身亡的行為該如何定罪?
6.如何區分假想防衛、故意傷害與意外事件?
7.為避襠部被抓而致人重傷是否屬正當防衛?
8.因被他人錯認而引起糾紛,事后在遭對方持刀襲擊的情況下,將行兇者刺成重傷,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9.如何判斷互毆中無過錯方反擊侵害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10.打斗中誤傷他人是對象錯誤還是打擊錯誤?
11.避讓不當引發交通事故是否屬于緊急避險?
(三)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12.踢人下水致被害人生死不明,如何確定犯罪形態?
13.入室盜竊后將部分贓物先行帶離,藏匿好后又返回原作案地點繼續作案而被當場抓獲,應如何認定罪數和犯罪形態?
14.因生理原因而主動放棄犯罪,應認定為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
15.敲詐信發出后,行為人因故未到指定地點取款,是犯罪中止還是未遂?
16.盜竊既遂與未遂的數額是否能夠累計計算?
(四)共同犯罪
17.對多人參與的傷害案件,未直接致傷被害人的共同參與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18.共同實施暴力但未實施奸淫是否構成強奸既遂?
19.為報復而雇用他人實施傷害行為并為受雇人指認被害人,是教唆犯還是實行犯?
20.參與共同預備搶劫卻又在實施之前退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21.委托他人為自己偽造居民身份證,對委托者可否以共犯論處?
22.望風者對共犯未實施共謀之罪而實施的他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23.因兄弟被毆傷而糾集人員幫忙報復并將其犯意告知兄弟,兄弟同意且有所提醒但未實施具體實行行為,是否構成共犯?
(五)單位犯罪
24.公司主管人員為單位利益擅自實施的犯罪行為可否認定為單位犯罪?
25.名為集體實為合伙的企業犯罪屬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檢察機關以個人犯罪起訴,而法認為是單位犯罪的,該如何處理?
26.名為有限公司實為個人公司,抽逃出資后以單位名義實施合同詐騙,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
27.單位決策人員向司法機關自首的,可否認定為單位自首?
(六)刑罰的具體運用
28.交通肇事后未離開現場亦未實施報警或保護現場等積極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
29.傷人后積極搶救被害人,主動配合公安民警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視為自首?
30.犯罪嫌疑人為防止被害方的報復而被迫報警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能否認定為自首?
31.因被警方懷疑系搶劫犯罪的知情者而受到盤問后,主動交代了自己亦參與搶劫的犯罪事實,可否認定為自首?
32.在押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本人的行賄行為可否認定為立功?
33.因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而認定為立功是否應以實際抓獲為標準?
34.認定立功的標準應是被揭發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還是被揭發人的刑事責任?
35.發現漏罪的時間應如何確定?
36.以縱火的手段進行敲詐,構成一罪還是數罪?
37.將他人先行拘禁后又脅迫賣淫的行為構成何罪,是一罪還是數罪?
38.兩人共同策劃并實施搶劫但最終由其中一人秘密竊取財物,是否構成數罪?
39.數罪并罰時是否仍可適用緩刑?
40.因法庭審理范圍之外的他案事實而被羈押,是否可折抵刑期?
41.哪些情形屬于應當撤銷緩刑的“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
42.被監視居住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
二、職務犯罪類
(一)職務犯罪主體的認定
43.大型國有控股企業工會主席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
44.國有企業中過磅員從事的是公務還是勞務?
45.“以工代干”人員被委派到國有企業任職時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46.村書記在本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其他依法從事公務”?
(二)貪污罪的認定
47.尚未實際占有公款能否認定貪污犯罪既遂?
48.經領導同意可以提取的款額能否從貪污數額中扣除?對此主張應由犯罪嫌疑人舉證還是由檢察機關舉證?
49.國有企業改制中侵吞小金庫資金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50.借單位名義出售偽造的假門票并占有票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51.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采取冒名掛失存單等手段支取其親屬交由其代存的存款是否構成犯罪?
(三)挪用公款罪的認定
52.挪用公款犯罪的追訴期限應如何把握?
53.村支部書記擅自挪用市委組織的固本強基工作組贊助款構成
……
三、其他犯罪類
刑訴法適用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總則類
二、刑事訴訟程序類
三、刑事賠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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