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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為民到人民司法:陜甘寧邊區大眾化司法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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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為民到人民司法:陜甘寧邊區大眾化司法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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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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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新式司法制度創建于清末,其突出特點是強調司法審判的程序化和司法人員的專業化。這種新式的司法制度無疑具有許多優點,但由于中國近現代社會的動蕩與復雜,加之這種制度本身固有的問題,因而在運行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了許多明顯的不足,如程序過于煩瑣,司法人員與民眾和社會脫節等,從而受到許多人的詬病。
誕生于20世紀30年代末期的陜甘寧邊區政府,在司法制度的建設上,拋棄了自晚清以來歷屆政府所推崇的新式司法制度,開始了大眾化的嘗試,如簡化審級和程序,強調司法從業人員必須與民眾在情感上保持一致、生活方式等方面打成一片,甚至直接發動大眾參與司法活動本身,以及將大眾對司法機關的評價作為評判法
審判優劣與否的唯一標準等。這種大眾化司法的嘗試,不僅給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建設帶來了全新的理念,而且開創了中國法制近代化進程的新階段。
陜甘寧邊區所嘗試的大眾化司法,不僅沒有現成的理論,更與源自于西方的現代“法治”學說相迥異,也沒有可資借鑒的對象,在世界法制的發展史上可能都是獨一無二的。或許就是因為其“獨一無二”,所以從其產生的那天起,對其的評價就聚訟紛紜,贊揚者將這種做法稱為司法民主,批評者稱其為是游擊作風,但都一致解釋說導致這種做法的原因是邊區動蕩的戰爭環境和農村條件。
大眾化司法的形成和確立,既是陜甘寧邊區政府為適應環境、條件的一種決策,又是邊區政府出于理論上的自覺選擇。邊區政府之所以選擇大眾化司法作為法制建設的方向,從政治上講,是為了得到民眾的擁護,奪取政權;從法律上講,是為了解決公共權力與社會、民眾的脫離問題。但由于司法知識的不足,最終導致在解決問題的思路上出現了某些偏差。
本課題是在已有研究基礎上的一次新嘗試,是在對前人研究成果充分尊重和借鑒的前提下所做的一種新努力,它力求在史料、方法、結論幾個方面都有所突破:在研究時段上,本文主要集中于抗戰時期的陜甘寧邊區,對原蘇區和解放戰時期的陜甘寧邊區司法制度只作一般的考察和介紹,不作為重點;在研究對象上以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為主,兼顧縣司法處和延安地方法院。這種選擇不僅是由邊區高等法院地位之重要所決定的,同時也是材料的局限所決定的;在資料運用上以第一手資料為主,包括陜西省檔案館館藏的陜甘寧邊區司法訴訟檔案,陜甘寧邊區政府文件,陜甘寧邊區參議會材料,公開出版的當事人日記、回憶錄和文集、媒體材料等,力求在史料新穎性上較之以往的研究有所突破;在考察對象上,以政府、民眾、司法從業人員為主,論述陜甘寧邊區司法制度的形成,指出大眾化司法的形成是政府、民眾和司法人員三方面平衡的結果。在盡可能勾勒陜甘寧邊區大眾化司法制度形成、發展、演變過程和規律的同時,闡述了大眾化司法的基本含義和內容,并從政治與法律的角度對陜甘寧邊區大眾化司法制度進行了評價;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運用法學、史學、政治學等跨學科結合的方法進行研究和分析。具體而言,即以史料為依據,用歷史歸納、分析、組合等
方法,梳理出陜甘寧邊區司法制度建立的基本輪廓,再運用法學、政治學等方法進行分析和佐證,力求探索陜甘寧邊區司法制度的歷史真相,還原歷史。
本文在結構上共分六章。其中第一章側重于對晚清以來中國移植西方現代司法制度過程的描述和分析,為了與以往學術界已有的研究不至于形成雷同,同時也是為了緊扣本文的主題,本文對中國近代司法制度的介紹與分析,側重于專業化司法制度的建立過程,以期為后續的研究提供一個基本平臺。
第二章開始進入本題,但研究的重點為1942年以前的陜甘寧邊區司法制度。筆者以為,陜甘寧邊區大眾化司法制度的發展,可以明顯地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后兩個時期同樣都強調司法為民,但前者主要從形式方面著手,如簡化程序等,而后者則更多地是從實質層面做起。這一現象出現的原因,固然與邊區司法制度本身的發展和演變有著直接的關系,但同時又是邊區政府在指導思想方面的變化所導致的。
第三章以邊區司法系統內部對司法制度建設方向問題的爭論為研究的重點。l942—1943年之間,在邊區司法系統內部發生了一場圍繞著邊區司法制度建設方向問題的爭論,爭論的結果曾一度改變了邊區司法制度的走向,即試圖放棄大眾化司法,朝著專業化司法而努力,但由于某種原因,這種努力終被放棄。
第四章研究的重點從時間上講為l943年以后的陜甘寧邊區司法制度。經過l942—1943年的爭論之后,大眾化司法制度在陜甘寧邊區最終得以確立。本章從各種角度對大眾化司法所涉及的問題進行梳理和分析,探尋大眾化司法的表現和最終確立的原因,從而使本文所謂的大眾化司法概念得以明晰。
第五章通過陜甘寧邊區所推行的人民調解制度這一具體的個案,從另一角度,即微觀角度對大眾化司法問題進行研究。筆者認為人民調解制度與大眾化司法兩者之間關系極為密切,是邊區大眾化司法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制度的研究,有助我們對大眾化司法的理解。
第六章從理論上對陜甘寧邊區大眾化司法問題進行必要的評價。延安時期是中國革命從挫折走向勝利的轉折點,因而新中國成立后,有關延安的一切自然而然地容易被人們視為勝利的法寶而繼承。筆者既不同意把延安時期的一切都視為特定時期的特定產物的說法,但也不贊成對延安時期的一切均要一味地繼承的主張。

作者簡介

侯欣一,1960年出生于遼寧錦西,法學博士。現為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長期從事中國法律史的教學與研究,先后出版專著和教材多部,另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法學》、《法學家》、《法律科學》等法學類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30余篇。主要學術兼職有: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理事,教育部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等。

目次

導論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基本概念
第三節 本課題研究現狀與基本思路
第一章 新型司法制度的確立
第一節 中國傳統司法制度的危機
第二節 司法制度專門化的確立
第三節 司法制度專門化的發展
第四節 小結
第二章 大眾化司法的初現——1941年前的邊區司法制度
第一節 司法制度
第二節 司法理念
第三節 司法人員
第四節 小結
第三章 有關大眾化司法制度的爭論
第一節 引發改革的原因
第二節 改革的內容和步驟
第三節 失敗的原因
第四節 失敗之后果
第五節 小結
第四章 大眾化司法的確立——1942年以后的邊區司法制度
第一節 原因和條件
第二節 馬錫五審判方式
第三節 陜甘寧邊區大眾化司法制度
第四節 小結
第五章 人民調解制度——陜甘寧邊區大眾化司法的個案研究
第一節 人民調解制度的緣起
第二節 人民調解制度的推行
第三節 人民調解制度的基本內容
第四節 問題與思考
第五節 小結
第六章 結語
 第一節 余音
 第二節 評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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