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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應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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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應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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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法律的生命在于適用,而案例是法律適用的結果。因此,案例為我們理解法律打開了一扇窗戶,使抽象的法律以鮮活的面孔呈現在我們的面前。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語言如何成為我們的生活語言,從而更好地理解立法的精神實質;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類似的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應該怎樣恰當處理與應對;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當權益正在受到侵犯時,可以用哪些法條去維護權益;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別人是怎樣吃虧上當的,應該如何提高警惕、加強防范…… 我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實用法律圖書,近年來先后推出了配套規定系列、實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適合大眾學習、應用的法律圖書,頗受讀者好評。在總結這些法律圖書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們選擇事關百姓切身利益的熱點法律法規,精心挑選案例,針對法條適用中的重點和難點,編輯出版了“法律法規案例應用叢書”。本叢書具有以下特點: 1.“案例解說”——用大量生動真實的案例來解說法律,幫助讀者深刻領會條文精神,更好地運用法律維護權益。 2.“應用提示”——對重點法條和難點問題做了專業提示,幫助讀者理解條文含義和準確運用法律。 3.“相關規定”——列舉了與主法條相關的法條,并且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收錄了重要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 我們相信,這套書一定能幫助讀者朋友深入領會法律精神,學好法,用好法!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1號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調整對象~消費者】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應用提示
哪些人的哪些行為能夠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本法的保護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消費者的消費特指生活消費。生活消費是指人們為了滿足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費物質產品或者勞動服務的行為。要注意的是,將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理解為僅僅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則未免過于狹隘,事實上,還包括為收藏、保存、贈送等需要而購買商品,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和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等情形。消費者的消費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消費者的購買、使用商品以及接受服務的行為受法律的保護。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執行。與消費者相對應的是經營者,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消費者在市場上通過等價交換,獲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經濟關系。
案例解讀
案例1 小孩是消費者嗎?
2003年8月7日下午,剛滿月的嬰兒小強被媽媽抱著一同乘坐巴士汽車。但是由于巴士公司之前沒有進行運行前的檢查,導致剎車失靈,整車翻倒在路邊。而小強也因為這一行為,導致輕微腦震蕩并有部分擦傷,在醫院住院一周并花費7000元。那么,小強能作為消費者去告巴士公司嗎?
根據前面我們對消費者下的定義,只要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都是消費者,小孩當然不例外,都能夠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我國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本案中小強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具有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當然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各項權利。但是,眾所周知,嬰兒由于身體和智力的限制,沒有能力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所以只能由小強的父母來代為履行權利。需要明確的一點是,不能因為小強沒辦法自己行使權利而否認其消費者地位。可見,本案中,小強是消費者,應當由其作為原告,并由其法定代理人(如其父親)代為起訴。
案例2 購買種子的農民是消費者嗎?
2005年8月,省農科院委托太陽種業公司代其銷售最新研發的雜交玉米種子,太陽種業公司在李村進行大量宣傳,由于宣傳到位,李村農民紛紛與其簽訂合同,購買種子種到自己的地里。太陽種業公司還定期派人進行實地技術指導。眼看收獲季節到了,地里種的玉米并未像種業公司宣傳的那樣,反而不如以前的玉米種子結出的玉米。不少農民本來就不富裕,這下連老本都賠進去了。不少農戶開始找農業公司,農業公司也很疑惑。后經專家鑒定,農科院提供的玉米種子并非其所稱的種子,而是另一種類似種子,為偽劣種子,所以才導致玉米減產。太陽種業公司將農科院告上法庭,李村村民推選村委會作為代表參加訴訟。那么在此案中,李村村民能夠作為消費者嗎?
農民是對從事農業生產的社會成員的一種稱呼,如果其是為了生活消費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自然屬于消費者,受到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享有相關的權利。不能因為農民的身份而受到歧視或者剝奪其作為消費者所享有的權利。但是對于農民來說,除了個人生活消費以外,還要購買種子、化肥等產品進行生產。這種消費本不符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生活消費范疇,但是在立法時考慮到我國的國情,農民在從事農業生產時以戶為單位,自身經濟實力有限,且易受到假劣農藥、化肥、種子等的坑害,因此作為一項特殊情況規定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五十四條,即“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案例3 單位也是消費者嗎?
2003年中秋節,大宇制造廠給職工發了幾盒月餅,不料職工吃后,紛紛上吐下瀉,身體不適。后經調查發現,原來這些月餅已經過期、變質。本想讓職工過好節的負責人譚某十分生氣,決定對月餅廠進行投訴,要求月餅廠賠償損失。請問該單位有這個權利嗎?
消費者,是指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這里的人包括個人和單位。商品和服務最終都要由人來消費,因此個人作為消費者是毫無疑問的。至于單位,大多數情況下是生產消費,但也有一部分是生活消費。單位購買的生活消費品,有的作為生活福利發給員工使用,有的雖非員工福利,但最終也歸個人使用,這種單位生活消費在我國大量存在,所以,單位也被作為生活消費的主體納入消費者范疇。因此,大宇機械廠有權就月餅廠銷售過期、變質月餅導致職工人身損害的行為直接要求月餅廠承擔相關責任。
案例4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2002年12月7日,張某在北京某商場購買藍色派克筆100支,該商場為張某開具發票,并注明:派克筆(藍)100支,單價50元,金額5000元,產地美國。2003年1月,張某起訴,認為在購買時服務員強調筆是原裝進口,但是購買后卻發現所購的筆在外包裝上無任何產品標識,屬于“三無產品”。張某認為購物中心是欺詐,要求購物中心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雙倍返還貨款。法院經審理查明,當時張某在開具購物發票的時候曾一再要求服務員把原產地寫為美國,服務員告知該筆是上海合資生產,不能寫。張某卻聲稱是單位要求的,否則不能報銷。于是,該商場應張某的要求開具了發票。所以,法院認為張某與購物中心的案件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賠償的規定。
這是一起典型的冒充消費者并希望獲得雙倍賠償的案件。雖然張某是一個合格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從事了表面上的商品交易行為,但是其行為并不符合消費者的下列要件:(1)主觀方面:張某在購買鋼筆時已經知道其購買的筆不是原裝美國筆,其又不能提供購買如此大數量的筆是為了滿足自己或者單位的生活消費的證據,因此主觀方面不符合消費者的定義。(2)客觀方面:張某在購買鋼筆的時候,明知不是美國產的卻要求商場為其開具虛假的單據,這種行為進一步表明了其主觀上并不存在購買鋼筆進行消費的意圖,雖然發生了鋼筆的買賣行為,實質上是為以后的訴訟做準備。通過分析本案可以看出,張某是想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并不是真正的消費者,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法調整對象一經營者】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應用提示
1.經營者有哪些特征?
(1)以營利為目的。經營者往往以企業、公司形式存在,而從事經濟活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企業、公司的生存發展,為經營者賺取利益。
(2)經營者是社會成員,其在我國的表現形式是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等。根據商業流程劃分又可分為生產商、銷售商、批發商、零售商等。
(3)經營者是與消費者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或者商品獲得回報;消費者則因取得商品或者享受服務而支付經營者報酬。兩者是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誰也離不開誰。
2.如何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糾紛?
消費者在找經營者協商之前,可以咨詢或者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三包”規定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經營者在哪些方面損害了自己的權益;是退貨、換物還是修理,或者需要經營者賠償損失等。然后,消費者可以采用搜集的相關證據,如實物以及發票去找相關經銷商,并如實陳述自己購物及發現質量問題的經過,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經過協商解決糾紛,如協商不成,可尋求其他解決途徑。
案例解讀

案例5 什么叫經營者?經營者包括哪些主體?
2000年5月,河南王某等7名農民,在河南某種子公司購買并播種了共100袋號稱“河南新五號”的大白菜種子。但是,直到同年10月,大白菜仍未長成。王某等人委托農業部蔬菜種子監督檢驗檢測中心進行檢驗,結論是該品種不是“河南新五號”。2000年底,王某到法院起訴該種子公司。法院認為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應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執行。原告所購買的種子并非種子包裝袋上所注明的“河南新五號”,系被告在銷售時摻假,故被告應該為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這里需要明確,在我國,經營者應該包括生產者、銷售者、批發商、零售商等市場主體,與消費者相對應。經營者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社會成員。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僅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而沒有規定其權利,這不是對經營者的苛刻要求,而是由于其處于強勢地位,國家考慮到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從而規定了經營者相應的法定義務。所以,經營者不僅要履行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更要履行法定義務。在本案中,被告種子公司作為經營者,負有保證種子合格的義務,但是它卻在銷售時摻假,以假充真,欺騙農民,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合法權益,應該賠償由此給農民造成的損失。
案例6 對于無償提供的獎品。經營者需要負責任嗎?
2001年中秋,某火鍋城舉辦了一場“八月十五月兒圓”歌曲大賽,并設獎品獎勵前十名優勝者:一等獎1名,獎勵“雅馬哈”電子琴一臺;二等獎3名,獎勵“吸煙王”抽油煙機一臺;三等獎6名,獎勵“蘇爾”高壓鍋一個。經過多輪的較量,小紅非常幸運地榮獲三等獎,獲得了“蘇爾”高壓鍋一個。次日,小紅即用該高壓鍋蒸米飯。但在蒸米飯的過程中,不料高壓鍋爆炸,小紅被炸傷。經診斷為:左眼失明,右手食指折斷。事故發生后,小紅的家人找火鍋城索賠,火鍋城以獎品為蘇爾廠提供為由,讓其直接找該廠。但是蘇爾廠以高壓鍋是獎品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帶有一定的普遍性。向消費者無償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往往是經營者的一種促銷手段。無償提供的商品主要是指獎品、贈品、試用品等。這些商品,消費者基于經營者的提供而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不需要為擁有或者使用支付費用。但是我們需要明確的是,雖然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既可能是有償提供,也可能是無償提供,但是,即使對于免費提供的商品,經營者也。應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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