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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制度導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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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制度導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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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商品簡介

《國際人權制度導論》內容簡介:在過去的50年里,人權是唯一獲得普遍認可的當代價值體系。世界各國通過全面的國際法律框架使人權逐漸獲得定義和發展。國際人權制度與國際和平、安全與發展,多元、民主、良治和法治的全球趨勢密切相關。國際人權法在冷戰結束之后日趨復雜且難以被忽視。如今,國際人道法和國際刑法可以被視為國際人權法的特殊領域。《國際人權制度導論》試圖對以下內容提供初步同時又是全面的介紹:人權理念和重要意義,人權的哲學和理論基礎,歷史發展,主要框架,聯合國和區域組織(歐洲理事會、美洲國家組織、非洲聯盟、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等)提供的國際人權保護程序,還有新的發展趨勢,諸如預防機制、國際刑法、將人權作為實質性要素的維和行動與和平建設行動、人道主義干涉、人權與恐怖主義的關係等。《國際人權制度導論》將人權視為跨學科的主題并結合大量的真實案例、圖表、統計數字、程序圖示和文本框進行闡述。它可以用作法學、政治學、國際關係和其他與人權相關的學術領域的教材,同時也可以為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法律執業者和其他對人權領域感興趣的人提供一種入門知識。
曼弗雷德·諾瓦克先生是維也納大學路德維希·波茨曼人權所所長、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聯合國強迫失蹤問題專家、薩拉熱窩的波黑人權法庭法官、威尼斯的人權與民主化歐洲碩士項目主任。他是在2003年6月于隆德大學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道法研究所擔任“奧洛夫·帕爾梅訪問教授”期河完成《國際人權制度導論》的。為了體現時效性,《國際人權制度導論》譯者盡力將書中大量信息更新至2009年8至9月,因此《國際人權制度導論》書的數椐與信息可以作為相關研究的最新資料和依據。

作者簡介

曼弗雷德·諾瓦克,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博士,現任維也納大學路德維希·波茨曼人權所所長、憲法學教授,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歐盟基本權利獨立專家網絡成員,威尼斯人權與民主化歐洲碩士項目主任,國際法學家委員會委員。曾任烏德勒支大學荷蘭人權研究所所長、瑞典隆德大學羅爾·瓦倫堡人權和人道法研究所教授、波黑人權法庭副庭長和法官、聯合國強迫或非自愿失蹤問題工作小組成員等。
柳華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科研外事處處長,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秘書長。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人權法和國際爭端的解決。
孫世彥,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國際公法研究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人權法。

目次

譯者序
前言
1. 什麼是人權

2. 人權的歷史
2.1 哲學基礎
2.2 基本權利和憲政
2.3 人權國際保護的歷史先例
2.4 國際聯盟
2.5 應對納粹的國際人權法
2.6 在冷戰期間作為意識形態概念的三代人權(人權的三種維度)
2.7 人人享有所有人權:人權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平等性和相互依存性
2.8 從促進到保護和預防

3. 國際人權保護:背景和概念
3.1 人權的背景
3.1.1 人權與國家主權
3.1.2 人權保護——國際法的非典型任務
3.1.3 人權保護:國際和國內法
3.1.4 人權法、人道法和難民法
3.1.5 人權與和平
3.1.6 人權與發展
3.1.7 人權與民主、法治、良治及公眾參與
3.2 人權理論
3.2.1 國家尊重、實現和保護人權的義務
3.2.2 人權的橫向效力
3.2.3 國家責任和個人責任
3.2.4 人權的限制
3.2.5 比例原則和自由判斷余地
3.2.6 禁止歧視
3.2.7 就侵犯人權獲得有效救濟和補救的權利
3.2.8 人權條約的解釋規則
3.3 國際人權制度概覽

4. 聯合國
4.1 《聯合國憲章》
4.2 《世界人權宣言》(UDHR)
4.3 人權條約和監督機制
4.3.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CCPR)
4.3.2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CESCR)
4.3.3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CERD)
4.3.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4.3.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AT)
4.3.6 《兒童權利公約》(CRC)
4.3.7 其他主要聯合國人權公約
4.3.8 條約監督機構
4.3.9 國家報告程序
4.3.10 申訴程序
4.3.11 調查程序
4.4 基於《聯合國憲章》的機構和機制
4.4.1 人權委員會(CHR)
4.4.1.1 概論
4.4.1.2 經濟與社會理事會1967年6月6日第1235(XLⅡ)號決議
4.4.1.3 經濟與社會理事會1970年5月27日第1503(XLⅧ)號決議
4.4.1.4 國別機制
4.4.1.5 專題機制
4.4.1.6 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
4.4.2 婦女地位委員會
4.4.3 犯罪預防和刑事司法委員會
4.4.4 經濟與社會理事會(ECOSOC)
4.4.5 托管理事會
4.4.6 聯合國大會
4.4.7 安全理事會
4.4.8 秘書長
4.4.8.1 秘書處的框架和協調機制
4.4.8.2 日內瓦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UNHCHR)
4.4.8.3 提高婦女地位司(DAW),紐約
4.4.8.4 國際犯罪預防中心(CICP),維也納
4.4.8.5 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UNHCR),日內瓦
4.4.8.6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紐約
4.4.8.7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紐約
4.4.8.8 其他聯合國辦公室或局
4.5 聯合國專門機構
4.5.1 “聯合國家庭”
4.5.2 國際勞工組織(ILO),日內瓦
4.5.3 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UNESCO),巴黎
4.5.4 世界衛生組織(WHO),日內瓦
4.5.5 糧食和農業組織(FAO),羅馬
4.5.6 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華盛頓
4.5.7 世界貿易組織(WTO),日內瓦
4.6 主要的世界會議
4.6.1 1993年維也納第二屆世界人權大會
4.6.2 1995年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
4.6.3 1995年哥本哈根首屆世界社會發展峰會
4.6.4 2001年德班第三屆反對種族主義世界大會

5. 歐洲理事會(COE)
5.1 歐洲理事會的三大支柱:民主、法治和人權——理論和實踐
5.2 《歐洲人權公約》
5.2.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傳統定義
5.2.2 斯特拉斯堡機制的逐漸發展
5.2.3 國家間指控程序
5.2.4 個人申訴程序
5.3 《歐洲社會憲章》(ESC)
5.4 《歐洲防止酷刑公約》(ECPT)
5.5 《歐洲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
5.6 《歐洲地區和少數民族語言憲章》
5.7 《歐洲人權和生物醫學公約》
5.8 歐洲理事會人權專員
5.9 歐洲反對種族主義和不容忍委員會(ECRI)
5.10 其他相關條約和機制

6. 美洲國家組織(OAS)
6.1 從泛美聯盟到美洲國家組織
6.2 美洲國家組織的宗旨和框架
6.3 《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
6.4 基於憲章的機制
6.4.1 美洲人權委員會
6.4.2 個人申訴制度
6.4.3 國別報告
6.5 《美洲人權公約》(ACHR)
6.5.1 個人申訴程序
6.5.2 國家間指控程序
6.5.3 美洲人權法院權限
6.5.4 美洲人權法院對個人申訴的部分判決
6.6 其他相關條約和機制

7. 非洲統一組織(OAU)/非洲聯盟(AU)
7.1 非洲統一組織(OAU)
7.2 非洲聯盟
7.3 人權與殖民主義
7.4 《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
7.4.1 個人和集體權利與義務的非洲概念
7.4.2 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
……
8.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9. 歐洲聯盟
10. 其他區域性組織保護人權的努力
11. 非政府組織
12. 人權國際保護的傳統程序和機制
13. 國際人權制度傳統程序的缺陷和新趨勢
14. 預防人權侵犯的機制
15. 個人為嚴重侵犯人權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16. 人權和維護和平與安全
17. 未來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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