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有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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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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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可以通過最高法院里程碑式案件中多數大法官的判決,來描述美國歷史,那么,又該如何看待這些案件中的異議?在種族、性別、隱私、工人權利以及更多其他問題上,如果異議成為多數意見,就會阻礙發展?抑或是糾正錯誤? 本書收錄的十幾份著名異議,涉及的案件從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到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案、勞倫斯訴得克薩斯案,每一份都經過了編輯,但保留了法官的文采。研究最高法院的著名學者馬克·圖什內特提醒我們,法院的判決并非完全客觀的宣判,它們實際上是由具有派性的高智商人群作出的政治聲明。圖什內特向讀者介紹了法院異議的具體概念,并交代了每件案子的來龍去脈,填補了最高法院歷史的空隙,讓我們可以概覽每次爭議的核心問題。在每起案件中,圖什內特都提到了如果異議成為多數意見可能帶來的影響。
作者簡介
馬克·圖什內特,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曾任教于威斯康辛大學與喬治城大學。研究領域為美國憲政理論,憲政史、比較憲法等。主要著作包括Out of Range: Why the Constitution Cant End the Battle over Guns (2007). A Court Divided: The Rehnquist Court and the Future of Constitutional Law (2005). The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2003), Taking the Constitution Away From the Courts (1999), Red, White, and Blue: A Critical Analysis of Constitutional Law (1988)等。
目次
導言:為什麼異議?\001
第1章 “立法機構應該享有司法機構享有的所有尊重”\001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1803年)
第2章 “經驗使人智慧”\014
麥卡洛克訴馬里蘭案(1819年)
第3章 “憲法是為那些人及其子孫后代而制定通過的”\025
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1857年)
第4章 “讓黑人種族進入純粹公民之列”\037
民權案(1883年)
第5章 “這里沒有等級”\056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1896年)
第6章 “辯論的空間與真誠的不同意見”\066
洛克納訴紐約案(1905年)
第7章 “人們因為害怕女巫而燒死女人”\076
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案(1927年)
第8章 “幾乎所有的事——婚姻、生育、死亡都可能以某種方式影響商務”\083
全國勞資關係委員會訴瓊斯-勞克林鋼鐵公司案(1937年)
第9章 “種族主義的丑惡深淵”\094
是松訴美國案(1944年)
第10章 “避免不公平的差別對待”\107
戈塞特訴克利爾案(1948年)
第11章 “我們的判決不是終止而是開啟了圍繞種族隔離的斗爭”\112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1954年)
第12章 “無論說得多么好聽,都是認為法官無所不能”\129
貝克訴卡爾案(1962年)
第13章 “貧乏的比喻注定只會扭曲而非啟發問題”\143
阿賓頓學區訴謝默案(1963年)
第14章 “我在本案中找不到所謂的憲法‘隱私權’”\153
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案{1965年)
第15章 “本案爭論的問題是權力”\163
莫里森訴奧爾森案(1988年)
第16章 “不要相信這種話”\179
勞倫斯訴得克薩斯案(2003年)
結語\188
參考文獻與拓展閱讀\191
和而不同以理服人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中的異議\197
譯者附言\218
第1章 “立法機構應該享有司法機構享有的所有尊重”\001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1803年)
第2章 “經驗使人智慧”\014
麥卡洛克訴馬里蘭案(1819年)
第3章 “憲法是為那些人及其子孫后代而制定通過的”\025
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1857年)
第4章 “讓黑人種族進入純粹公民之列”\037
民權案(1883年)
第5章 “這里沒有等級”\056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1896年)
第6章 “辯論的空間與真誠的不同意見”\066
洛克納訴紐約案(1905年)
第7章 “人們因為害怕女巫而燒死女人”\076
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案(1927年)
第8章 “幾乎所有的事——婚姻、生育、死亡都可能以某種方式影響商務”\083
全國勞資關係委員會訴瓊斯-勞克林鋼鐵公司案(1937年)
第9章 “種族主義的丑惡深淵”\094
是松訴美國案(1944年)
第10章 “避免不公平的差別對待”\107
戈塞特訴克利爾案(1948年)
第11章 “我們的判決不是終止而是開啟了圍繞種族隔離的斗爭”\112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1954年)
第12章 “無論說得多么好聽,都是認為法官無所不能”\129
貝克訴卡爾案(1962年)
第13章 “貧乏的比喻注定只會扭曲而非啟發問題”\143
阿賓頓學區訴謝默案(1963年)
第14章 “我在本案中找不到所謂的憲法‘隱私權’”\153
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案{1965年)
第15章 “本案爭論的問題是權力”\163
莫里森訴奧爾森案(1988年)
第16章 “不要相信這種話”\179
勞倫斯訴得克薩斯案(2003年)
結語\188
參考文獻與拓展閱讀\191
和而不同以理服人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中的異議\197
譯者附言\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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