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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專利法經典案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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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專利法經典案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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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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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中外專利法經典案例》精選中外專利法經典案例進行分析,以期為我國司法部門借鑒國外司法實踐經驗提供實例,為我國立法部門完善相關法律提供可以借鑒的經驗,使法學專業的各類學生了解國內外法院經典判決的思路,從中受到啟發。

作者簡介

韓赤風,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事法學教學研究中心主任。2005年7月至9月在德國馬普知識產權及競爭法研究所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現為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理事,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2005年人選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專家庫。曾任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競爭法、國際技術轉讓法、歐盟經濟法、德國工業產權法律保護與著作權法、德國民商法以及比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善意取得中外比較研究》(載《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4期)、《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劃時代變革》(載《比較法研究》2007年第2期)、《論侵犯著作人身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載《中國版權》2007年第2期)、《對DVD事件中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思考》(載《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與知識產權保護》(載《知識產權》2003年第6期)、《知識產權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冷羅生,日本千葉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經濟法學與環境資源法學教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副庭長;2002年4月于日本國立千葉大學攻讀法學碩士學位;2003年4月至2006年3月于日本國立千葉大學攻讀法學博士學位。獲2005年度“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稱號。現為中國法學會環境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東亞法哲學會會員,日本亞洲法學會會員。研究方向:環境法、訴訟法、比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日本現代審判制度》(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日本公害訴訟理論及其案例精評》(專著,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中國連意謇查制研究》(專著,日本星霎社2007年版)、《醫療法律學》(譯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債權各論(下卷四)》(譯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民法的另一種學習方法》(譯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注意的幾個問題》(載《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9年第2期)、《防治面源污染的法律措施:日本的經驗與我國的對策》(載《環境保護》。田琳,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在讀博士研究生,內蒙古經世律師事務所律師。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2002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法學專業,2006年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獲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碩士學位。主要研究成果:2007年至2008年參與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研究所主持的農業部2007年度農業知識產權專題研究項目——《植物新品種保護法》立法準備前期研究論證;2007年參加全國大學生版權征文活動并獲得三等獎,作品“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中的法律關係探析”,載《青春與版權同行——全國大學生版權征文獲獎作品選》,中國版權雜志社編,東方出版社2008年版;“美國專利法中非顯而易見性標準的適用——Teleflex公司訴KSR公司專利侵權案評析”,載《京師法律評論》(第三卷),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孫寧,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在讀博士研究生。沈陽航空工業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1999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2002年在比利時魯汶大學獲得教育研究碩士學位。主要研究成果:主持遼寧省社會科學基金重點課題“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法律環境研究”、主持遼寧省社會科學聯合會課題“外貿企業對美國337調查的應對研究”、《談專利強制實施許可制度的演進》(載《商業時代》2006年第18期)、《基於企業競爭力的品牌戰略選擇》(載《商業時代》2006年第29期)、《著作權法對香水氣味的保護》(載《河北法學》2009年第3期)、《一人公司在我國的發展研究》(載《中國市場》2007年第10期)。

目次

案例1 帶有原版郵票的外觀設計是否構成違反公共秩序?——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審判庭第16/03號裁定評析
 【案例問題】
按照修訂前的《德國外觀設計保護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一項違反公共秩序的外觀設計是不能獲得保護的那么,帶有原版郵票的外觀設計是否構成該條款意義上的違反公共秩序?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沒有支持德國專利商標局的決定,而是維持了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的裁定,并作出了進一步的闡述。
案例2 已知物質在治療某種疾病藥物中的應用與實用新型保護——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十民事審判庭第7/03號裁定評析
 【案例問題】
依據《德國實用新型法》第2條第3項的規定,“方法”(Verfahren)不受該法的保護。那么,已知物質在治療某種疾病藥物中的應用是否屬于該條款意義上的“方法”?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在其裁定中表明了與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完全不同的觀點,并作出了進一步的闡述。
案例3 服務于數據處理的方法與專利權的授予——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十民事審判庭第2207號裁定評析
 【案例問題】
按照《德國專利法》第1條第3款的規定,用于數據處理系統的程序(Programmefuer Datenverarbeitungsanlagen)不能視為該法第1條第1款意義上的“發明”(Erfindung)然而,如果一種服務于數據處理系統的方法被應用于一個技術設備的運行中,其是否屬于該條款意義上的“發明”?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與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的觀點並不相同。
案例4 專利與職務發明——日本東京高等法院2005年第10021號判例評析
 【案例問題】
圍繞著藍光LED(Light Emitting Diodle)的專利權,發明者中村修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某大學教授)和他曾經工作過的精密機器工廠——日亞化學工業公司發生了專利權屬之爭。那么,本件專利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如果是職務發明,單位(業主)取得職務發明專利時,單位(業主)是否只取得非專屬性的無償實施權?如果企業想取得獨占的實施權是否必須支付“適當的報酬”?對于報酬之數額,應該採取怎樣的計算方法?
案例5 專利產品回收或再利用與專利侵權——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2007年第10021號判例評析
 【案例問題】
專利產品合法取得者對已經損壞的專利產品予以“修理”是否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當專利產品的使用期限已過,且產品效用耗盡后,該專利產品被回收再利用時,是否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當第三人更改或替代構成發明專利實體特徵的部分或全部專利產品構成要件時,是否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專利權窮竭的適用范圍的判斷標準到底有哪些?
案例6 專利權與獨占的實施權——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2005年第997號判例評析
 【案例問題】
近年來計算機軟件的產業價值在不斷高漲,但有關計算機軟件所載內容的知識產權保護卻面臨兩難境地。計算機軟件中記錄了專利發明技術的內容是否屬于專利法上的“物”?在專利權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獨占的實施權人是否享有物上請求權?對于已設定了獨占的實施權的專利權人是否享有請求停止專利侵害的權利?其保護的范圍應該依據什麼標準來衡量?日本學術界和司法界有肯定和否定兩種不同的觀點。日本最高法院通過審判此案首次對上述問題作出了回答。
案例7 專利間接侵權與日本《專利法》第101條——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一太郎案”二審判決評析
 【案例問題】
有時行為人生產製造某物品沒有直接侵害到他人產品發明專利,但其生產製造的物品被專門用于侵害他人專利的用途。此時,雖然行為人生產製造此物品的行為未構成對專利權的直接侵害,但是事實上這些行為很可能對專利權造成定的侵害。為完善專利權的保護,對此類行為需要一定的規制。日本《專利法》第101條所規定的間接侵權制度的立法目的正是基於此。本案“一太郎”軟件產品涉及日本《專利法》上的產品專利(第101條第2款)以及方法專利(第101條第5款)的間接侵權認定問題。第101條的適用與解釋問題成為本案的重要爭點,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二審對此作出了判決。
案例8 專利侵權案件中永久禁令的頒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Mercexclmnge公司訴eBay公司案評析
 【案例問題】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法院認定侵權行為存在,并且專利確實有效,那么是否意味著法院一定要對侵權行為適用永久禁令?傳統衡平法原則中的四要素評估方法在專利侵權案件中是否也可以獲得適用?美國最高法院站在歷史和現實發展的基礎上,遵循法律的規定作出了判決,指正了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在此問題上走向的兩個極端。
案例9 美國法院就外國專利侵權賠償請求的管轄權——美國聯邦 上訴巡回法院JanK.Vocla,M.D.訴Corclis Corporation案評析
【案例問題】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一般是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來行使管轄權。各國法院依據本國法律受理本國領域內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並不存在任何問題。但是,本國人在不同國家取得的有效專利在國外受到侵害時是否可以在本國提出訴訟并由本國法院行使管轄權?對此,美國聯邦上訴巡回法院在其判決中表達了明確的態度。
案例10 美國專利法中非顯而易見標準的適用
案例11 專利保護對計算機程序和信息顯示的限制
案例12 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臨時措施與信息披露
案例13 商業方法與專利權的授予
案例14 美國專利法中的專利說明確定性要求
案例15 歐盟對藥品專利的補充保護
案例16 專利有效性與專屬管轄權
案例17 企業標準的備案是否構成技術公開?
案例18 申請訴訟保障程序的錯誤與可能承擔的不利后果
案例19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與直接侵權的判定
案例20 專利法中的禁止重復授權原則及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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