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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法規關聯記憶:民法類、商法類、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類(第三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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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法規關聯記憶:民法類、商法類、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類(第三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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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內容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收養法、公司、企業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海商法、民事訴訟法等。

2012年民法是司法考試各科中分值最高的,達到92分。但是民法範圍廣泛,內容複雜,考查比較靈活,所以復習時應當結合民法理論理解掌握,切忌僅關注法條,而忽略民法基本理論,或者相反。
從考試的一般規律來看,2013年司考,民法的總分值仍然會維持在90分以上,所以考生復習好民法是必須的。從復習內容上看,《民法通則》的考查基本不變,主要圍繞民通意見、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司法解釋進行,但需要注意《侵權責任法》與以上規定的不同之處。《合同法》應當與基本理論結合掌握,主要掌握總則部分和分則中的買賣合同和贈與合同。《物權法》對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意義重大,應當重點掌握。知識產權法分值基本不變,考查比較細微,考生應當認真理解記憶。婚姻繼承在民法中相對比較簡單,考生拿分比較容易,也不應當放棄。《侵權責任法》作為一部新法,在民法領域佔據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靈活性大、複雜度高,分值也相當可觀,考生應多下工夫。就出題特點而言,主要有三種:一是直接考查《民法通則》及《民通意見》的法條內容;二是考查法條內容,但需要深入理解法條並具備一定民法理論知識方能正確作答;三是考查教材及民法理論,要求考生除掌握法條內容外,還應當對教材中不屬於法條內容的部分有所瞭解。因此,考生在復習《民法通則》時,應當注意在理解的基礎上準確記憶法條內容。此外,作為基本法,《民法通則》及《民通意見》的內容同《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合同法》、《擔保法》、《著作權法》等特別法存在著一定的重疊,甚至是衝突之處,其結果使得《民法通則》及《民通意見》的部分內容明顯過時而不再適用。許多考生往往不能辨別出這些條文,或者難以處理這些衝突的問題。為便於考生復習,本書將為考生指出這些過時或衝突的內容。

目次

民法類
一、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三、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五、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六、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八、婚姻家庭法、繼承法、收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商法類
一、公司、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二、票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三、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四、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五、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類
一、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二、與民事訴訟法相關的綜合規範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四、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五、第一審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六、簡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七、審判監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八、執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九、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十、仲裁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書摘/試閱

第一章 基本原則
本章命題趨勢
本章瞭解平等主體的含義以及基本原則的具體化。一般不會考到。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提示叮嚀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是公法中的概念。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還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因此,《民法通則》中的“公民”實際上是“自然人”的意思,《合同法》即糾正了這一錯誤,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第二條【調整物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第三條【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11.3卷.1)
第五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合法原則】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畫,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本節命題趨勢
本節所規定的是民事主體能力(資格),這是分析民法問題的基本出發點,無處不在地暗含於每一道題中,稍不小心就掉入陷阱,所以考生一定要特別留意題目中關於年齡、精神狀態的交代。
第九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08川.3卷.16)
關聯法條
《民通意見》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准;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准。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繼承法意見》
2.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第十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關聯法條
《民通意見》
2.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準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提示叮嚀
注意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關聯法條
《民通意見》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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