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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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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0年1月1日實施的「行政程序法」,其中第163條與第164條首次對我國行政計畫的計畫確定程序有一明確的程序規範,內容除限縮了行政機關的決策權限,也使得民眾參與的民主價值,得以更直接實質的在未來政府行政計畫的制定與決策過程裡獲得實踐的機會。惟,一直以來,各行政計畫因屬性差異頗大,政府一直無法有效提出可行之子法規範以供各機關遵循,導致其立法之美意落空。
本研究為求落實民眾參與之精神,早日建構交通建設計畫定案之正當法律程序規範,乃針對交通計畫的計畫定案程序進行整體性的檢討,研訂適合的法規原則,以供未來建構交通建設計畫定案程序的有力參考。本研究為第一階段研究,目的在整合交通法規、都市計畫法規、環評法規與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計畫審查與定案程序之規範,建構交通建設計畫確定程序之基本架構,做為後續探討各階段程序中更細部規範與課題之依據。
本研究為求落實民眾參與之精神,早日建構交通建設計畫定案之正當法律程序規範,乃針對交通計畫的計畫定案程序進行整體性的檢討,研訂適合的法規原則,以供未來建構交通建設計畫定案程序的有力參考。本研究為第一階段研究,目的在整合交通法規、都市計畫法規、環評法規與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計畫審查與定案程序之規範,建構交通建設計畫確定程序之基本架構,做為後續探討各階段程序中更細部規範與課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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