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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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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憲政:中國社會主義憲政基本問題研究》主要內容簡介:將法區分為公法與私法被認為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傳統,是區別于普通法系的主要標志之一。學術界對法是否應當被區分為公法與私法存在爭議,雖然有法學者認為公、私法的區分是沒有必要的,但多數學者對公、私法的區分持肯定態度,如日本學者莢濃部達吉曾極力主張公、私法區分,他認為:“現代的國法,是以區別其全部為公法或私法為當然前提的,對于國家的一切制定法規,若不究明該規定屬于公法或私法,而即若明瞭其所生的效果和內容,蓋不可能。”將法區分為公法與私法的必要性及區分的標準已經得到國際著名法學家的論證,無需贅述。事實上,從實在法的角度來觀察,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是可行的;從法治與憲政建設的角度來觀察,區分公法與私法具有積極作用。憲法與行政法被認為是狹義上的公法,以調整公權力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并規范、約束政府權力為基本目標,充分體現公法原則在建構憲政體制方面的必要性。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法治建設的深入,我國的憲法與行政法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憲法的四次修改,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憲政與人權保障事業發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中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說,我國社會的進步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公法發展的結果。
作者簡介
朱福惠,湖南婁底人,1961年7月生,武漢大學法學博士,現為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碩士生、博十生導師,兼任廈門大學社科處處長、中網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主要學術成果有:《憲法與制度創新》(法律小版社2000年版),《憲法至上——法治之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憲法學專論》(與劉連泰、周剛志合著,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憲法學原理》(主編,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名人/編輯推薦
《走向憲政:中國社會主義憲政基本問題研究》為廈門大學法學院公法系列之一。
目次
第一章 憲政與社會主義憲政
一、憲政的含義
二、憲法與憲政、民主的關系
三、中國社會主義憲政及其基本特征
第二章 中國憲政發展的歷史考察
一、憲法成為近代專制政治的裝飾物
二、社會主義憲政的曲折發展
三、中國近代憲政建設的啟示
第三章 中國社會主義憲政建設的路徑選擇
一、中國社會主義憲政的社會、文化和法制基礎的特殊性
二、政府指導下的憲政
第四章 中國社會主義憲政與民主建設
一、代議制民主——中國民主的主要形式
二、中國選舉制度的改革與成效
三、擴大直接選舉范圍
四、選民對代表的監督程序之完善
第五章 中國社會主義憲政與政府體制改革
一、政府與政府體制改革的含義
二、政府體制改革目標論
三、政府體制改革過程論
第六章 中國社會主義憲政與地方制度改革
一、地方自治的普遍化與全球化
二、地方自治:憲法的基本原則
三、中央集權:當下地方制度的實踐面
四、地方自治:現行憲法的初衰
五、地方制度自治化的具體方略
六、政府指導下的地方自治建設
第七章 中國社會主義憲政與司法改革
一、司法的憲政功能
二、中國司法改革之必要性
三、中國司法改革的宏觀構思
四、司法改革的幾點建議
第八章 中國社會主義憲政與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一、公民基本權利的概念
二、公民基本權利的性質與價值
三、公民基本權利的功能
四、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模式
五、中國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機制的完善
一、憲政的含義
二、憲法與憲政、民主的關系
三、中國社會主義憲政及其基本特征
第二章 中國憲政發展的歷史考察
一、憲法成為近代專制政治的裝飾物
二、社會主義憲政的曲折發展
三、中國近代憲政建設的啟示
第三章 中國社會主義憲政建設的路徑選擇
一、中國社會主義憲政的社會、文化和法制基礎的特殊性
二、政府指導下的憲政
第四章 中國社會主義憲政與民主建設
一、代議制民主——中國民主的主要形式
二、中國選舉制度的改革與成效
三、擴大直接選舉范圍
四、選民對代表的監督程序之完善
第五章 中國社會主義憲政與政府體制改革
一、政府與政府體制改革的含義
二、政府體制改革目標論
三、政府體制改革過程論
第六章 中國社會主義憲政與地方制度改革
一、地方自治的普遍化與全球化
二、地方自治:憲法的基本原則
三、中央集權:當下地方制度的實踐面
四、地方自治:現行憲法的初衰
五、地方制度自治化的具體方略
六、政府指導下的地方自治建設
第七章 中國社會主義憲政與司法改革
一、司法的憲政功能
二、中國司法改革之必要性
三、中國司法改革的宏觀構思
四、司法改革的幾點建議
第八章 中國社會主義憲政與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一、公民基本權利的概念
二、公民基本權利的性質與價值
三、公民基本權利的功能
四、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模式
五、中國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機制的完善
書摘/試閱
各省軍政府成立後,基本上各自為政,政令軍令的不統一,不僅影響了革命的發展,也妨礙了從根本上推翻封建王朝,建立民國大業。因此各省軍政府也要求組建一個統一的政權機構。為使未來這個臨時政權有一個法律依據,1911年12月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在上海召開的聯合會議上,通過了《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它以美國的總統共和制為藍本實行三權分立建立共和政府。在體例上它分為4章,分別為臨時大總統、參議員、行政各部和附則,并據此選舉孫中山為共和政府臨時大總統。《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以法律的形式宣告廢除封建帝制,確立資產階級共和政體,并為後來南京臨時政府的建立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建立了資產階級革命派所領導的南京臨時政府,并于1912年3月11日以孫中山的名義頒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是中國憲法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性質的憲法,分7章共56條,主要包括:(1)規定中華民國為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2)規定中華民國領土范圍;(3)根據三權分立的原則,規定中華民國的政治制度;(4)根據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原則,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義務;(5)規定保護私有財產,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原則。《臨時約法》被認為是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的最大成果之一,在中國百年憲政發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義:
首先,《臨時約法》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是資產階級憲法性質的文獻。它宣告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滅亡,一個三權分立式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誕生。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建立了資產階級革命派所領導的南京臨時政府,并于1912年3月11日以孫中山的名義頒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是中國憲法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性質的憲法,分7章共56條,主要包括:(1)規定中華民國為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2)規定中華民國領土范圍;(3)根據三權分立的原則,規定中華民國的政治制度;(4)根據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原則,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義務;(5)規定保護私有財產,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原則。《臨時約法》被認為是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的最大成果之一,在中國百年憲政發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義:
首先,《臨時約法》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是資產階級憲法性質的文獻。它宣告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滅亡,一個三權分立式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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