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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訴訟 法律全書(實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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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訴訟 法律全書(實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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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勞動仲裁、訴訟法律全書(實用版)》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各類法律文件為主線,突出“實用”的特色,穿插重點法律導讀、重點條文解讀、重要文件解讀、實用文書、實用圖表、地方審判政策等內容,以期為本領域相關讀者提供最為全面、實用的法律信息。

目次

上篇 勞動仲裁、訴訟的程序性規定
一、勞動調解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12.29)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09.1.1)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司局負責人解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2010.1.20)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司局負責人解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勞動部、總後勤部關于軍隊、武警部隊的用人單位與無軍籍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如何受理的通知(1995.6.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能否受理退休干部要求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的復函(2002.7.2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不再變更被執行主體的復函(2003.5.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2004.7.26)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8.28)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2011.11.30)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單位負責人解讀《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2009.10.3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9.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2011.3.23)
【地方審判政策】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8.6.23)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10.10)
【實用文書】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實用圖表】
勞動爭議調解流程圖
勞動爭議仲裁流程圖
二、勞動爭議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4.9)8(2007.10.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7.14)(2008.12.16修正)
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2003.12.24)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6.12.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2000.9.22)(2008.12.1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12.21)(2008.12.1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11.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餌釋(2001.4.16)(2008.12.1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8.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0.9.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1998.9.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2000.7.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2009.7.6)
……
下篇 勞動仲裁、訴訟的實體法依據

書摘/試閱

2.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第一條【立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第二條【立法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第三條【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第四條【空間效力】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第五條【外國人訴訟地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第六條【法院獨立審判】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七條【審理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八條【訴訟權利平等】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條【法院調解】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十條【審判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十一條【語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十二條【辯論權】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第十三條【處分權】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第十四條【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十五條【支持起訴】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六條【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如有違背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第十七條【變通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可以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章管轄
第一節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基層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中級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條【高級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條【最高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地域管轄第二十二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三條【特別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協議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保險糾紛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票據糾紛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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