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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精解(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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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精解(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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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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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精解》對新《刑事訴訟法》從條文主旨、條文對比、條文解讀、立法理由和實務指導等五個方面進行了全面解讀。
【條文主旨】
提綱挈領,闡明法條解決的主要問題,方便讀者宏觀把握條文真意;
【條文對比】
涇渭分明,釋明相關法條的對應關系,利于讀者掌握法律發展脈絡;
【條文解讀】
細致入微,析清新法條文的內涵外延,幫助讀者全面把握法律深意;
【立法理由】
娓娓道來,展現條文修訂的立法背景,便于讀者深入了解修訂原因;
【實務指導】
深入淺出,指出本條對應的實務問題,輔助讀者理解法條實踐適用。

作者簡介

宋英輝 1957年出生,河北人。法學博士,教授。1989年7月始,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講師、副教授、教授,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執行主任。2006年7月,作為';985工程';創新團隊人員被聘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主要社會兼職: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副主席,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

名人/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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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 執行
第五編 特別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章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書摘/試閱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條文主旨】
本條規定的是級別管轄中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的案件范圍。
【條文對比】
本條在原第二十條基礎上增加了';恐怖活動案件';,將';反革命案件';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刪去了';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條文解讀】
1.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劃分的主要依據是案件的性質、罪行的輕重、可能判處的刑罰、案件涉及面和社會影響以及各級法院的地位、職責、條件等。刑事訴訟法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作了列舉式規定,但并不表明上述案件均必須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是指這些案件的最低審級為中級人民法院,若符合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條件,則可由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2.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是指涉及《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具體包括可能判處以下罪名的案件: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判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
3.恐怖活動案件的范圍主要依據《刑法》規定的罪名予以明確。《刑法》分則規定的涉及恐怖活動的罪名包括';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個人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為恐怖犯罪)洗錢罪';、';編造、散布虛假的恐怖信息罪';。其中,涉嫌前兩個罪名的案件應當屬于恐怖活動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此外,以恐怖目的或恐怖手段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例如殺人、放火、爆炸、投毒、決水、劫持航空器等是否屬于恐怖活動案件,可以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的規定來認定。該決定規定:';恐怖活動是指以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為目的,采取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以及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行為';;';恐怖活動組織是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集團';;';恐怖活動人員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如果這些犯罪行為根據上述界定被認為是恐怖活動的,應該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4.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在';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之前加上';可能';二字,符合';法院定罪';原則要求,從立法上消除';先定後判';的不良影響,理順刑事訴訟中起訴機關與審判機關的關系。
【立法理由】
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面臨的犯罪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基層法院的審判能力進一步加強,故新《刑事訴訟法》根據實際需要和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對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的管轄分工進行了相應調整。
1. 1997年《刑法》已廢除';反革命罪';,并將';反革命罪';中的主要情形歸入';危害國家安全罪';,故新《刑事訴訟法》也作相應調整。
2. 新《刑事訴訟法》不再規定';外國人犯罪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而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是由于法官隊伍素質提高,基層人民法院法官有足夠的能力審理該類案件,而且外國人犯罪案件不再是個別案件,數量上也不宜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新《刑事訴訟法》不再將';外國人';作為特殊主體對待,外國人在中國作為刑事訴訟被告人,與中國公民具有同等的訴訟地位,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履行同等的訴訟義務。
3.將';恐怖活動案件';的一審管轄上提到中級法院,是考慮到新時期恐怖活動犯罪日益猖獗,已成為影響國家和諧與穩定、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面臨著恐怖活動的現實威脅,國內外反恐怖斗爭的復雜性和尖銳性日趨凸顯,有必要從訴訟程序上更為重視對恐怖活動案件的審理。
【實務指導】
1. 恐怖活動案件與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有交叉重合,但不能等同。一般的放火、決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并不能被認定為恐怖活動犯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由于刑法未專門規定恐怖活動罪,明文規定恐怖活動的罪名僅有';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個人罪';、';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為恐怖犯罪)洗錢罪';、';編造、散布虛假的恐怖信息罪';。本條規定的';恐怖活動案件';也僅指以上四種案件,不得隨意作擴大解釋。
2.相關司法解釋的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同理,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動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是這兩類案件的,也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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