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與邏輯:環境侵權救濟機制的實證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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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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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學科的發展、一種學術理論從產生到完善,絕非一個人或幾個人、一年或幾年就能完成的事情。尤其是像環境法這樣充滿著革命性、交叉性、互動性的新興學科,有許多理論需要探索,有許多途徑需要開辟,有許多方法需要踐行,更需要多人的努力、合作與傳承。
作者簡介
劉超,1980年出生,湖北省武穴市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2003年)、法學碩士(2006年)、法學博士(2009年),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後研究人員(2011年)。2009年8月起在華僑大學法學院擔任講師,致力于環境法學和環境民法學研究。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基金項目等研究項目七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熏大項目等十余項。出版專著一部:《環境法的人性化與人性化的環境法》(2010年),合著三部,在《現代法學》、《法學評論》、《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六十余篇,其中有數篇論文被轉載和獲獎。
目次
引言
第一章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機制存在的弊端分析
第一節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機制
第二節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訴訟機制弊端的實證分析
第三節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非訴機制弊端的實證分析
第二章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機制弊端的原因分析
第一節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機制利益表達上的片面
第二節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機制行為規制上的疏漏
第三節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機制價值選擇上的偏差
第三章 環境侵權救濟的機制訴求
第一節 環境侵權糾紛中權利沖突的特殊性
第二節 環境侵權救濟機制的糾紛解決本質
第三節 環境侵權救濟機制的內在訴求
第四節 環境侵權救濟機制的重構--訴訟機制與非訴機制的綜合
第四章 環境侵權救濟的訴訟機制
第一節 專門環境訴訟機制構建--以貴陽市和清鎮市環保法庭為分析樣本
第二節 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檢察機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為考察重心
第三節 環境政策再界定對環境侵權救濟訴訟機制實施的影響
第五章 環境侵權救濟的非訴機制
第一節 環境侵權救濟非訴機制的理論基礎與現實訴求
第二節 環境仲裁理論展開與程序設計
第三節 環境調解的理論基礎與程序設計--以環境行政調解為考察中心
第四節 環境談判的理論依據與機制實效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第一章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機制存在的弊端分析
第一節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機制
第二節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訴訟機制弊端的實證分析
第三節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非訴機制弊端的實證分析
第二章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機制弊端的原因分析
第一節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機制利益表達上的片面
第二節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機制行為規制上的疏漏
第三節 現行環境侵權救濟機制價值選擇上的偏差
第三章 環境侵權救濟的機制訴求
第一節 環境侵權糾紛中權利沖突的特殊性
第二節 環境侵權救濟機制的糾紛解決本質
第三節 環境侵權救濟機制的內在訴求
第四節 環境侵權救濟機制的重構--訴訟機制與非訴機制的綜合
第四章 環境侵權救濟的訴訟機制
第一節 專門環境訴訟機制構建--以貴陽市和清鎮市環保法庭為分析樣本
第二節 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檢察機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為考察重心
第三節 環境政策再界定對環境侵權救濟訴訟機制實施的影響
第五章 環境侵權救濟的非訴機制
第一節 環境侵權救濟非訴機制的理論基礎與現實訴求
第二節 環境仲裁理論展開與程序設計
第三節 環境調解的理論基礎與程序設計--以環境行政調解為考察中心
第四節 環境談判的理論依據與機制實效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三)環境政策的再界定對環境侵權訴訟機制實施的具體影響
所謂環境政策的再界定,是指地方政府在執行環境政策之前,必須對國家宏觀環境政策進行再次界定。也就是說,對決策中的基本原則、基本要求進行細化,制定出具體的操作細則。地方政府對于國家宏觀環境政策的再界定的過程和結果,對環境侵權訴訟機制的實施發揮著重要的、不可忽略的影響。
訴訟機制是典型的規范性糾紛解決方式。在各種環境糾紛解決和環境侵權救濟的程序中,法院作為訴訟程序中的糾紛解決者來解決環境糾紛、救濟受到侵害的環境權利,其地位無疑是最高的,效力無疑是最權威的,是對于環境侵權糾紛的終局性解決程序。所以,訴訟機制中有嚴格的程序性規定,也正是由于其存在的這些特征,使得訴訟機制在解決環境糾紛、救濟環境侵權過程中難以避免地受到環境政策再界定的影響。
1.司法權的性質決定了環境訴訟機制實施難免受到環境政策再界定的影響。就訴訟機制的原理來說,環境侵權訴訟作為一種社會機制和權利行使方式,其基本功能在于“定分止爭”,其直接功能是解決環境糾紛,調整環境利益之間以及環境利益與其他類型的利益之間的沖突,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的環境權益,這既是訴訟最古老也是其最重要的功能。環境侵權訴訟機制的建立是實體環境權利實現的根本保障。
但是,從我國現行的環境法律體系和環境權利體系來考察,我國現行的環境權利體系并不明確而具體,環境權仍處在法定化的過程之中,其內涵和外延還不確定。因此,當環境侵權訴訟機制啟動時,由于其啟動機制必須是以實體環境權利受到侵犯為前提,在實體環境權利體系構建存在粗略、模糊和空白狀態的情況下,如何啟動環境侵權訴訟機制,該機制能否發揮其在環境侵權救濟中的具體作用,必將受到其他多種因素的影響。在實體環境權利體系難以清晰地成為環境侵權訴訟機制依憑的實體環境權利基礎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對于國家宏觀環境政策的再界定必將影響到地方法院和法官在審理環境侵權案件時自由裁量的價值偏向。
……
所謂環境政策的再界定,是指地方政府在執行環境政策之前,必須對國家宏觀環境政策進行再次界定。也就是說,對決策中的基本原則、基本要求進行細化,制定出具體的操作細則。地方政府對于國家宏觀環境政策的再界定的過程和結果,對環境侵權訴訟機制的實施發揮著重要的、不可忽略的影響。
訴訟機制是典型的規范性糾紛解決方式。在各種環境糾紛解決和環境侵權救濟的程序中,法院作為訴訟程序中的糾紛解決者來解決環境糾紛、救濟受到侵害的環境權利,其地位無疑是最高的,效力無疑是最權威的,是對于環境侵權糾紛的終局性解決程序。所以,訴訟機制中有嚴格的程序性規定,也正是由于其存在的這些特征,使得訴訟機制在解決環境糾紛、救濟環境侵權過程中難以避免地受到環境政策再界定的影響。
1.司法權的性質決定了環境訴訟機制實施難免受到環境政策再界定的影響。就訴訟機制的原理來說,環境侵權訴訟作為一種社會機制和權利行使方式,其基本功能在于“定分止爭”,其直接功能是解決環境糾紛,調整環境利益之間以及環境利益與其他類型的利益之間的沖突,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的環境權益,這既是訴訟最古老也是其最重要的功能。環境侵權訴訟機制的建立是實體環境權利實現的根本保障。
但是,從我國現行的環境法律體系和環境權利體系來考察,我國現行的環境權利體系并不明確而具體,環境權仍處在法定化的過程之中,其內涵和外延還不確定。因此,當環境侵權訴訟機制啟動時,由于其啟動機制必須是以實體環境權利受到侵犯為前提,在實體環境權利體系構建存在粗略、模糊和空白狀態的情況下,如何啟動環境侵權訴訟機制,該機制能否發揮其在環境侵權救濟中的具體作用,必將受到其他多種因素的影響。在實體環境權利體系難以清晰地成為環境侵權訴訟機制依憑的實體環境權利基礎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對于國家宏觀環境政策的再界定必將影響到地方法院和法官在審理環境侵權案件時自由裁量的價值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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