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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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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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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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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作者簡介

陳巖,北京郵電大學經管學院國貿系主任、教授、博導中國國際貿易學會理事、中國國際貿易實務研究會常務理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匿名評審專家、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課題匿名評審專家、教育部雙語示範課程建設項目匿名評審專家。

名人/編輯推薦

《21世紀國際經濟與貿易系列教材:國際貿易實務》可以作為高等院校的國際經濟與貿易、工商管理、國際金融等經濟管理類本科專業的基礎課教材,同時可以作為財政學、會計學等本科專業的選修課教材,也適用於外銷員、商務師、報關員考試輔導以及國際貿易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人員的參考書。

目次

導論
第1章 國際貿易術語
1.1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
1.1.1 貿易術語的定義與作用
1.1.2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
1.1.3 貿易術語與合同性質的關系
1.2 INCOTERMS 2010對主要貿易術語的解釋
1.2.1 對FOB貿易術語的解釋
1.2.2 對CFR貿易術語的解釋
1.2.3 對CIF貿易術語的解釋
1.2.4 對FCA、CPT、CIP貿易術語的解釋
1.2.5對DAT、DAP、DDP貿易術語的解釋
1.3 貿易術語的理論基礎
1.4 選用貿易術語應考慮的主要因素
本章小結
關鍵概念
復習參考題
第2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簽訂
2.1 國際貿易的交易磋商
2.1.1 詢盤
2.1.2 發盤
2.1.3 還盤
2.1.4 接受
2.2 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
2.2.1 合同的形式
2.2.2 書面合同的內容
2.2.3 合同的成立
2.2.4 書面合同的簽訂
2.2.5 簽訂書面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本章小結
關鍵概念
復習參考題
第3章 商品的品名、品質、數量和包裝
3.1 商品的品名
3.1.1 品名條款的意義
3.1.2 品名條款的內容
3.1.3 品名條款的注意事項
3.2 商品的品質
3.2.1 定義
3.2.2 對商品品質的要求
3.2.3 品質條款的表示方法
3.2.4 制定品質條款應該注意的事項
3.3 商品的數量
3.3.1 定義
3.3.2 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3.3.3 計量單位
3.3.4 計量方法
3.3.5 溢短裝條款
3.4 商品的包裝
3.4.1 包裝的種類
3.4.2 對于包裝的要求
3.4.3 運輸包裝的標志
3.4.4 銷售包裝
3.4.5 商品條形碼
3.4.6 包裝條款的基本內容
本章小結
關鍵概念
復習參考題
第4章國際貨物運輸
4.1 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
4.1.1 班輪運輸
4.1.2 租船運輸
4.2 集裝箱運輸與國際多式聯運
4.2.1 集裝箱運輸
4.2.2 國際多式聯運
4.3 陸橋運輸與OCP運輸
4.3.1 大陸橋運輸的定義
4.3.2 大陸橋運輸產生的歷史背景
4.3.3 西伯利亞大陸橋
4.3.4 北美大陸橋
4.3.5 新亞歐大陸橋
4.4 其他主要運輸方式
4.4.1 鐵路運輸
4.4.2 公路運輸
4.4.3 內河運輸
4.4.4 航空運輸
4.4.5 郵政運輸
4.5 合同中的裝運條款
4.5.1 裝運期
4.5.2 裝運港和目的港
4.5.3 分批發運和轉運
4.5.4 裝船通知
4.5.5 裝卸費用、裝卸時間、裝卸率
4.6 海洋運輸中的主要單據
4.6.1 海運提單
4.6.2 海運單
4.6.3 租船合約提單
4.6.4 多式聯運單據
本章小結
關鍵概念
復習參考題
第5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5.1 保險的基本原則
5.1.1 可保利益原則
5.1.2 最大誠信原則
5.1.3 補償原則
5.1.4 代位追償原則
5.1.5 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
5.1.6 近因原則
5.2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5.2.1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保障的風險
5.2.2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保障的損失
5.2.3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保障的費用
5.3 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5.3.1 保險責任範圍
5.3.2 除外責任
5.3.3 保險期限
5.3.4 被保險人的義務
5.3.5 索賠時效
5.4 倫敦保險協會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5.4.1 承保風險和除外責任
5.4.2 保險期限
5.5 陸、空、郵貨物運輸保險
5.5.1 陸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5.5.2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5.5.3 郵政包裹運輸保險條款
5.6 出口信用保險
5.6.1 出口信用保險概述
5.6.2 出口信用保險的類型
5.6.3 出口信用保險的一般程式
5.7 海運貨物保險投保實務
5.7.1 投保手續
5.7.2 確定保險金額並計算保險費
5.7.3 保險單據
5.7.4 保險索賠
本章小結
關鍵概念
復習參考題
……
第6章 進出口商品價格的制定與核算
第7章 國際貨款的收付
第8章 商品檢驗、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9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10章 進口合同的履行
第11章 三角貿易合同的履行
第12章 國際貿易方式
第13章 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8.1.3商品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在國際貿易中,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時間和地點關系著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因為它涉及檢驗權、檢驗機構以及有關的索賠問題,商品檢驗的時間和地點的規定,成為合同中商檢條款的一個核心問題。其做法主要有以下5種:
1.在出口國產地檢驗
發貨前,由賣方檢驗人員會同買方檢驗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賣方只對商品離開產地前的品質負責。離開產地後運輸途中出現的風險,由買方負責。
2.在裝運港(地)檢驗
貨物在裝運前或裝運時由雙方約定的商檢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作為確認交貨品質和數量的依據。這種規定,稱為以“離岸品質和離岸數量”為準。
3.目的港(地)檢驗
貨物在目的港(地)卸貨後,由雙方約定的商檢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作為確認交貨品質和數量的依據。這種規定,稱為以“到岸品質和到岸數量”為準。
4.買方營業處所或用戶所在地檢驗
對于那些密封包裝、精密復雜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檢驗,或需要安裝調試後才能檢驗的產品,可將檢驗推遲至用戶所在地,由雙方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證明。
5.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檢
按照這種做法,裝運前的檢驗證書作為賣方收取貨款的出口單據之一,但貨到目的地後,買方有復驗權。如經雙方認可的商檢機構復驗後,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且系賣方責任,買方可在規定時間內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直至拒收貨物。
上述幾種做法,各有特點,應視具體的商品交易性質而定。但對大多數一般商品交易來說,“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的做法最為方便而且合理。因為這種做法一方面肯定了賣方的檢驗證書是有效的交接貨物和結算憑證,同時又確認買方在收到貨物後有復驗權,這在一定程度上調和了買賣雙方在檢驗問題上的矛盾,符合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我國對外貿易中大多採用這一做法。
8.1.4商品檢驗機構及其職責
1.商品檢驗機構
(1)官方檢驗機構
是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投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令對出入境商品實施強制性檢驗、檢疫和監督的機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
(2)半官方機構
是指具有一定權威、由國家政府授權並代表政府行使某項商品檢驗或某一方面檢驗管理工作的民間機構。
如我國的質量檢驗所、美國的擔保人實驗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等。美國政府規定,凡是進口與防盜信號、化學危險品以及電器、供暖、防水等有關的產品,必須經該實驗室檢驗並加貼“UL”標志才能進入美國市場。
(3)非官方機構
是指由私人創辦的具有專業檢驗、鑒定技術能力的公證行或檢驗公司。如英國勞埃德(氏)公證行(Lloyd’s Surveyor)、瑞士日內瓦通用鑒定公司(Societe General De Surveillance S.A.,SGS)等。
2.我國商檢機構及其職責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主要由官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及其分支機構承擔。此外還有各種專門從事動植物、食品、藥品、船舶、計量器具等官方檢驗機構。
1980年成立的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CCIC)及其分公司,根據商檢總局的指定,以第三者的身份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和鑒定業務。我國商檢機構和一些國外檢驗機構建立了委託代理關系(如與SGS)或成立合資檢驗機構(如OMIC)。外國檢驗機構經批準也可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在指定範圍內接受進出口商品檢驗和鑒定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及其分支機構,統一按照《商檢條例》執行檢驗任務。主要任務有三條:對重要商品實施法定檢驗;對所有進出El商品的品質實施監督管理;辦理對外貿易公證鑒定業務。
(1)法定檢驗
進口商品分法定檢驗商品和非法定檢驗商品。法定檢驗是指商檢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重點進出口商品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檢驗。法定檢驗的範圍包括:
①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商品;
③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危險貨物運輸設備和工具的安全技術的性能和使用鑒定;
④對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船隻和集裝箱等運輸工具實施適載檢驗;
⑤根據國外法規要求強制檢驗或認證的商品;
⑥對外貿易合同規定由商檢局檢驗出證的進出口商品。
以上範圍之外的進口商品為非法定檢驗商品。
這兩類商品在辦理報驗手續上有所不同。法定檢驗進出口商品到貨後,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向口岸或到達站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登記手續,然後按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向到貨地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報驗。
非法定檢驗進口商品到貨後,由收貨部門直接辦理進口通關手續。提貨後,可按合同的約定自行檢驗,若發現問題需憑商檢證書索賠的,應向所在地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報驗。
(2)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是指檢驗檢疫機構通過行政管理手段,對本地區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其範圍包括對一切進出口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生產經營、倉儲、運輸、安全和衛生要求等進行檢驗、鑒定。商檢機構除依法對規定的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外,還有權對規定以外的進出口商品進行抽查檢驗。
(3)鑒定業務
鑒定業務是指商檢機構接受對外貿易關系人的申請或外國檢驗機構的委託,以公證的態度,對進出口商品進行鑒定,簽發鑒定證書,作為申請人辦理進出口商品的交接、結算、報關、納稅、計費、理算、索賠、仲裁等的有效依據。鑒定業務與法定檢驗不同,它不具有強制性。鑒定業務的範圍主要包括: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海損、商品殘損的鑒定,貨載衡量,車輛、船艙集裝箱等運輸工具的清潔、密固和冷藏效能等裝運技術的鑒定,以及抽取並簽發各類樣品,簽發價值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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