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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多元治理法律機制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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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多元治理法律機制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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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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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食品安全是世界各國高度關注和積極控制的公共安全問題,食品安全治理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以法律作為手段,用程序和制度化來克服人為因素帶來的不安全性和不穩定性,需要從道德、法規、管理、技術等層面進行綜合治理。食品安全預防為主的理念要求法治傾向於更為積極地引導主體的行為,即通過法律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來實現對於主體行為的引導。因而探討食品安全治理體系中不同主體的權益設置、權責擔當和權益制衡的法律關係,發掘不同主體之間的協同機制,有效發揮不同主體之間的制衡力量和整合力量,方能實現食品安全的有效控制。.

作者簡介

王輝霞,女,1975年1月生,山西運城人,漢族,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領域為經濟法、企業公司法、競爭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法。在《當代法學》、《商業研究》、《國際商報》等書刊上發表學術論文近20篇,先後發表食品安全相關論文《食品企業誠信機制探析》、《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法治探析》、《食品產業鏈安全對策分析:以食品生產經營者利益與責任配置機制為紐帶》等,主持《山西十二五規劃的法治化路徑研究》、《山西食品安全監管法制系統研究》等省級項目。《環境侵權中引入懲罰性賠償的合理性分析》獲第二十三屆十三省市經濟法優秀論文二等獎。該書獲山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山西食品安全法律調整機制研究(2012041065-02)的資助。.

名人/編輯推薦

《食品安全多元治理法律機制研究》提出的“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理念”的核心是:食品安全是一個涉及生產、經營、運輸、銷售等諸多方面的社會問題,單靠政府或者市場的力量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要實現食品安全多元治理,就足要在法制的層面上界定并落實政府、市場、社會的角色、責任,以及政府、市場、社會參與治理的方式,在此基礎上,發揮多元主體和多元機制的整合優勢,為社會提供一種合作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新范式。

目次

第一章 食品安全概說第一節 食品與食品安全一、食品及相關概念(一)食品(二)食品相關概念二、食品安全(一)食品安全涵義第二節 食品安全問題一、我國食品安全面臨的形勢(一)隨著食品工業的迅速發展,食品安全風險日益暴漏和顯現(二)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產業鏈條存在安全問題(三)政府監管不足二、我國食品安全典型事件(一)大頭娃娃事件(二)蘇丹紅事件(三)三聚氰胺事件(四)雙匯瘦肉精事件(五)上海染色饅頭事件三、食品安全問題的理論剖析(一)食品安全與市場失效(二)食品安全與政府失效四、食品安全問題的對策(一)彌補市場失效的新機制組織(二)彌補市場和政府雙失效的機制社會(三)多元主體協作治理是食品安全問題最終化解的有效途徑(四)科技支撐(五)食品信息公開、透明第二章 食品安全治理第一節 食品安全治理的界定一、食品安全治理的含義(一)食品安全治理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二)食品安全治理強調權力運行的多極、多向度(三)食品安全治理的公開、透明(四)食品安全治理強調協同合作二、食品安全治理的特徵(一)食品安全治理是風險治理(二)食品安全治理是社會公共治理(三)食品安全是一門政治(四)食品安全治理是全球治理三、食品安全治理的本質(一)食品安全治理與法治(二)食品安全治理是一種法律機制(三)食品安全治理須在法治框架內四、與食品安全治理相關的概念(一)食品安全管理(二)食品安全監管第二節 食品安全治理的理念和原則一、食品安全治理的理念(一)公眾健康至上的理念(二)全程治理理念(三)風險治理理念(四)公眾參與理念(五)法治理念二、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則(一)風險分析和預防為主的原則(二)透明度原則(三)法治原則(四)全程治理原則(五)責任原則第三節 食品安全多元治理機制一、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的必要性(一)市場機制、政府監管存在缺陷(二)食品安全關涉多元利益二、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的主要方面(一)生產經營者自律和責任機制(二)政府監管機制(三)公眾參與機制第三章 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保障機制第一節 食品產業鏈安全控制法律機制一、食品產業鏈涵義二、產業層面的食品安全問題剖析(一)我國食品產業鏈發展不平衡(二)食品信息不對稱(三)食品產業鏈中上下游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配置不均衡(四)農民和消費者是食品產業鏈中的弱者(五)食品產業規模化程度不高,企業組織結構亟需優化三、推進食品產業結構調整,完善產業鏈公平和利益共享機制(一)規制食品產業中的壟斷行為(二)通過國家產業政策,推進食品產業結構調整(三)完善財稅金融政策,加大政府補貼農業的力度(四)鼓勵社區支持農業模式,實現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聯合(五)產業鏈中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合作(六)食品信息公開,提高產業鏈透明度四、完善產業鏈中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一) 把末端檢測和過程控制相結合(二)食品行業推行HACCP全程監控體系(三)構建食品安全風險分析框架,實行從農田到餐桌的風險管理(四)完善產業鏈內部追溯體系,實現食品安全可追溯性(五)規範食品標簽信息(六)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五、完善產業鏈中生產經營者責任體系(一)完善民事責任(二)強化行政責任(三)完善食品安全刑事責任第二節 食品企業的社會責任一、公司社會責任的含義二、股東利益最大化與公司社會責任三、食品企業社會責任四、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機制(一)合乎道德的決策和行動是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核(二)尊重、考慮和回應利益相關方是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外在表像(三)透明度是公司社會責任的程序保障第三節 食品企業的誠信機制一、誠信解讀(一)誠信與品牌、食品質量安全(二)誠信與利益二、食品企業的誠信的價值(一)食品企業的誠信是消費者食品安全信心的源泉(二)食品企業誠信為食品安全法治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三)食品企業誠信是政府監管有效的前提和基礎(四)食品企業誠信是食品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保障三、食品企業誠信缺失的危害(一)食品企業誠信缺失,導致消費者信任缺失(二)破窗效應(三)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四、食品企業的誠信體系建設是化解食品安全問題的長效機制和治本之策(一)誠信體系(二)企業誠信管理體系五、知行合一的誠信構建(一)食品質量信息公開,是食品企業誠信透明的體現(二)食品安全標準是誠信的判斷依據(三)政府信息公開和風險交流機制第四章 食品安全政府監管機制第一節各主要國家和地區的政府監管體制一、美國二、日本三、歐盟四、法國第二節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協調機構(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三)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二、國家質量檢驗檢疫部門(一)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三)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管(五)食品召回管理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食品流通許可管理(二)食品流通分類監管(三)食品流通日常監管和信息公佈(四)流通環節協同機制四、? 國家衛生行政部門(一)食品安全標準管理(二)食品安全信息公佈管理(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四)風險評估管理(五)食品檢驗管理(六)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餐飲服務許可管理(二)餐飲服務日常監督管理(三)保健食品安全監管(四)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六、其他監管部門(一)農業部門監督管理(二)工信、商務、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第三節 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調協作機制一、食品安全監管全過程監管系統二、分段監管,各司其職(一)各負其責(二)交叉重疊三、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協調機制四、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協調配合機制(一)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二)地方政府負總責(三)地方政府與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協作五、不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之間協調和協作機制六、同類監管機關內部機構縱向與橫向分工協作和協調機制七、具體的協同措施(一)分工合作機制(二)溝通、配合機制(三)通報與信息共享機制(四)主動機制八、食品安全監管的關鍵因素(一)風險評估與預警機制(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三)重大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四)信息共享機制第四節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完善一、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之不足(一)食品安全標準建設不夠健全(二)監管機構權責不夠清晰(三)預警機制缺乏(四)監管能力不強(五)食品安全監管協調機制缺失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完善(一)完善食品安全法規、標準(二)加強綜合協調,明確監管職責界面(三)構築鏈式防控體系(四)健全風險評估與預警機制(五)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六)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公開(七)完善追溯機制(八)加強對監管者的考核和監督第五章 食品安全治理公眾參與機制第一節 食品安全治理公眾參與概說一、食品安全問題是風險社會食品工業決策和行動的副作用(一)食品安全問題是風險社會食品工業決策和行動的副作用(二)開放性和理性化是建構食品安全治理新制度的基本理念二、公眾參與及其功能(一)公眾參與釋義(二)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三)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功能三、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的法治方面(一)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立法和決策(二)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執法(三)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司法第二節 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途徑一、事前參與: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立法、決策(一)公開立法和規則的制定流程(二)舉行立法聽證會(三)公開法律草案,徵求公眾意見二、事中參與: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舉報(一)舉報申請(二)舉報受理(三)舉報獎勵(四)舉報人保護(五)發揮媒體、互聯網的作用三、事後參與:公眾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一)食品召回(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第三節 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的機制保障一、完善公眾維權機制(一)建立消費者小額訴訟和團體訴訟制度(二)懲罰性賠償和民事責任優先(三)設立食品安全事故補償基金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二、促進食品信息真實、公開、透明、共享(一)推進食品消費教育(二)完善食品信息公開方式,搭建食品信息互動平臺三、發揮相關社會組織的的作用(一)保護消費者結社權,促進利益組織化(二)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力量.

書摘/試閱



德國學者烏爾里希?貝克在《風險社會》一書中說:“在發達的現代社會中,財富的社會生產系統地伴隨著社會的風險生產。”食品安全問題是風險社會食品工業決策和行動的副作用。針對食品風險的不確定性,應該建構一種相關主體動態的參與機制,強調政府、食品生產經營者、專家、媒體、消費者等在平等、理性基礎上通過對話達成共識,形成食品公共決策和進行食品安全治理。食品安全共同的經濟決定、科學研究議程、發展計劃和新技術的部署必須向一種普遍廣泛的討論過程開放。多元主體參與食品安全治理,有利于團結處于風險地位的受害者,平衡各參與主體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話語權,最大限度地糾偏食品工業決策和行動中商業利益最大化的傾向,從而實現食品產業鏈的和諧。
(二)食品安全治理是社會公共治理
食品安全與公眾健康息息相關,是典型的公共安全問題。食品安全治理實質上是公共治理在食品安全領域的具體化。公共治理理論要求政府有自知之明,做自己應做和能做的事,而不應疲于應付;不強求自上而下、等級分明的社會秩序,而重視多元主體之間平等對話基礎上的系統合作關系。食品安全的公共性要求社會中的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食品安全治理,而非處于被動消極地位。食品安全治理需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和自律,需要政府“自上而下”的監督和監管,更需要社會“自下而上”的公眾圍觀和輿論壓力。2010諾貝爾經濟學獎獲獎理論,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的公共治理理論——“多中心治理理論” (Polycentric Governance)認為,解決公共事務問題,以政府為唯一途徑或者以市場為唯一途徑都是有缺陷的,公共事務管理可以有多種組織和多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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