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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國際法專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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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國際法專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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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國際法專題研究》緊緊把握當代國際法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的最新發展動態,從國際法理論和國際條約立法及其相關實踐兩個層面分別以專題方式深入、細緻地論述了國家的國際法律義務理論與實踐、現代國際人道法的編纂和發展、國際航空旅客運輸責任法和航空運輸責任訴訟管轄權制度的演進和發展、國際信用證的法律實踐、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臨時措施、公共政策和仲裁裁決的“非當地化”的理論與實踐。 《當代國際法專題研究》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凝聚著各個專題的作者對相關問題的深入思索和探討。.

作者簡介

王瀚,河南人,西北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法學博士(武漢大學),吉林大學國際法專業博士生導師,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WTO法研究會理事,法國巴黎第二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西安市國際商務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編委,陝西省重點學科國際法學科帶頭人,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法律諮詢專家,陝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西安市人民政府和寶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西安市、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律諮詢專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西安、咸陽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要著述有:《國際航空運輸責任體制法律問題研究》(獨著),《華沙國際航空運輸責任體制法律問題研究》(獨著),《國際私法之程序法比較研究》(獨著),《國際法新論》(合著),《國際經濟法通論》(主編),《當代熱點法律問題研究》(主編),《國際法探索集》(主編),《中國涉外經濟法概論》(參編),《民法經濟法問題研究》(參編)等。在《中國法學》、《法律科學》等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60多篇。.

名人/編輯推薦

《當代國際法專題研究》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凝聚著各個專題的作者對相關問題的深入思索和探討。

目次

第一章 國家的國際法律義務理論與實踐第一節 國家責任與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一、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從提出到被接受二、國家責任編纂及其對國際義務的分類三、國際義務的分類及層次第二節 “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提出及其影響一、“巴塞羅那牽引公司”案“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概念的提出二、“巴塞羅那牽引公司”案產生的影響三、“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概念的背景與孕育四、“巴塞羅那牽引公司”案後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發展第三節 “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定義與特徵一、“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概念二、“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這一概念與國際法上的有關概念的區別和聯繫三、“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基本特徵四、“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範疇或外延五、違背“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法律後果六、“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在現代國際法體系中的地位第四節 “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的法理基礎一、國際法上的人類共同利益與防止“公地的悲劇”二、國際法上的人類基本價值:和平、安全與人權第二章 國際人道法的編纂與發展第一節 《習慣國際人道法》概述一、促成《習慣國際人道法》形成的若干因素二、編 纂《習慣國際人道法》的簡要過程三、《習慣國際人道法》的主要成果第二節 《習慣國際人道法》編纂的指導思想--統一國際人道法理論一、國際人道法體系的“一元論”與“二元論”之爭二、《習慣國際人道法》對“一元論”的貫徹三、對《習慣國際人道法》編纂指導思想的評析本節 小結第三節 《習慣國際人道法》對國際人權法的運用一、《習慣國際人道法》運用國際人權法的可行性二、國際人權法在《習慣國際人道法》中發揮的作用三、《習慣國際人道法》運用國際人權法的瑕疵本節小結第四節 《習慣國際人道法》對國際人道法實施的研究一、研究國際人道法實施的必要性二、《習慣國際人道法》對國際人道法實施的研究成果三、《習慣國際人道法》研究國際人道法實施的缺失本節小結第三章 國際航空旅客運輸責任法的新發展第一節 航空事故的構成與舉證責任一、航空事故概述二、華沙規則實踐中的航空事故定義三、因劫機引起的民事責任對“事故”概念的影響四、航空“事故”的舉證責任第二節 國際航空旅客運輸中可賠償性損害的理論與實踐--《華沙公約》第17條“其他人身傷害”的範圍問題一、兩大法系關於可賠償性損害的理論與實踐二、航空事故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三、因空劫機帶來的航空私法問題四、美國法院解釋和適用《華沙公約》第17條的判例實踐第三節 國際航空旅客運輸的責任期間一、立法溯源二、發生在飛機上或登機或下機時的損害責任問題三、關於解釋和適用“登機或下機過程中任何一個階段”的判例實踐第四節 國際航空旅客運輸航班延誤責任制度一、航空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及航班“延誤”含義二、國際航空運輸中航班延誤的成因分析三、航班延誤與損害責任形態四、格式合同的有效原則及其在航班延誤中的適用五、航班延誤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第五節 國際航空旅客運輸責任制度的新發展--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雙梯度責任”制度述評一、“雙梯度責任”制度的來源及其結構分析二、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雙梯度責任”制度對《華沙公約》旅客航空運輸責任規則的新發展三、關於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的限額複審制度四、“雙梯度責任”制度給我國國內旅客航空運輸責任制度帶來的影響第四章 國際航空運輸訴訟管轄權統一立法的理論與實踐第一節 華沙國際航空運輸責任體制下的航空運輸索賠訴訟管轄權制度一、國際航空索賠訴訟管轄權規則的一體化二、華沙體制管轄權規則的強制性三、華沙體制管轄權規則的法律性質四、各國法院適用華沙管轄規則的實踐五、華沙管轄規則的發展第二節 華沙國際航空運輸責任體制中的訴訟時效制度一、國際航空運輸索賠訴訟時效制度的緣起二、法國法院的實踐和觀點三、美國法院的實踐和觀點四、訴訟期限的計算方法第三節 國際航空運輸索賠訴訟管轄權規則的新發展--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五管轄權制度述評一、國際航空運輸責任體制下“第五管轄權”規則的來源二、“第五管轄權”規則在航空索賠訴訟中的適用三、第五管轄權制度在華沙體制一體化進程中存在的理論分歧四、有關第五管轄權制度的立場分歧五、關於第五管轄權制度的簡要評論第五章 國際信用證法律與實踐第一節 信用證項下銀行的拒付權及其行使一、銀行行使拒付權的合同基礎二、銀行拒付權行使的法律基礎第二節 信用證結算中銀行不當拒付的民事責任研究一、信用證下銀行不當拒付的行為表徵及構成二、信用證結算中銀行不當拒付的民事責任第三節 信用證結算中銀行不當拒付的救濟措施一、信用證結算中銀行不當拒付的傳統救濟措施二、銀行不當拒付救濟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三、銀行不當拒付救濟措施的完善與改進第六章 國際商事仲裁法臨時措施的法律調整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臨時措施的法理探析一、仲裁臨時措施的概念和性質二、仲裁臨時措施的類型三、仲裁臨時措施的功能與作用四、發佈臨時措施的先決條件五、國際商事仲裁臨時措施制度的最新發展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臨時措施的管轄一、國際商事仲裁臨時措施的管轄二、國內仲裁立法的實踐三、國際商事仲裁規則的實踐四、仲裁前I臨時措施的管轄問題五、單方臨時措施的管轄問題六、非仲裁地法院的臨時措施管轄權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一、臨時措施執行所面臨的困難二、仲裁庭作出的臨時措施的執行三、《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臨時措施執行的新規則第四節 完善我國涉外仲裁臨時措施制度的理論思考與建議一、我國涉外仲裁臨時措施制度的現狀二、我國現行涉外仲裁臨時措施的改革與建議結語第七章 國際商事仲裁中的公共政策立法問題第一節 公共政策的概念解析一、公共政策的立法目的與作用二、公共政策的一般特徵三、公共政策的基本形態:國內公共政策、國際公共政策與跨國公共政策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執行中的公共政策例外一、仲裁裁決執行中公共政策例外的特徵和本質二、《紐約公約》第5條規定的公共政策例外三、其他公約及國際文件中的公共政策例外四、國內立法中仲裁裁決執行的公共政策例外五、仲裁裁決執行中的公共政策與可仲裁性問題六、關於國際法協會公共政策報告的評述第三節 仲裁裁決執行中公共政策的解釋一、有利於仲裁裁決執行原則及其運用二、公共政策解釋中的推理方法和適用理由三、法院司法審查中的其他原則第四節 仲裁裁決執行中公共政策的適用一、實體上的基本原則二、程序上的基本原則三、直接適用的法在裁決執行實踐中的引入四、國際義務第五節 我國執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中的公共政策實踐一、我國運用公共政策例外的現狀二、我國運用公共政策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三、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實踐中的公共政策問題第八章 國際商事仲裁法中的“非當地化”理論與實踐第一節 “非當地化”仲裁理論與“非國內化”仲裁裁決一、“非當地化”仲裁理論的內涵二、“非國內化”仲裁裁決的含義探析三、對“非當地化”仲裁理論的科學定位第二節 《紐約公約》下“非國內化”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問題的法理分析一、從《紐約公約》適用範圍分析“非國內化”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二、從《紐約公約》宗旨分析“非國內化”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三、從《紐約公約》權利義務條款分析“非國內化”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四、從既判力和國際禮讓分析“非國內化”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第三節 《紐約公約》下“非當地化”仲裁理論的完善第四節 “非當地化”仲裁理論與我國涉外仲裁制度結論後記.

書摘/試閱



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是有關作戰方法和作戰手段的規定。武裝沖突中敵方戰斗員雖然是合法的攻擊目標,但攻擊他們的作戰方法和手段并非不受限制。第三部分“特定作戰方法”就拒絕饒赦、財產的毀壞與扣押、饑餓與獲得人道救濟、詭計及與敵方交流等作戰方法確立了24項規則。第四部分“武器”首先確立了兩項武器使用的一般原則,[1]然后分別針對毒物、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易于膨脹的子彈、爆炸性子彈、主要以無法檢測的碎片傷人的武器、誘殺裝置、地雷、燃燒武器與激光致盲武器等確立了15項規則。
第五部分“平民和喪失戰斗力人員的待遇”是關于武裝沖突受難者的規定。該部分亦首先確立了19項適用于所有平民和喪失戰斗力人員的基本保證,以確保所有沖突受難者都享有最低限度的人道待遇和人格尊嚴,然后針對不同類型的人員確立了33項規則,主要涉及戰斗員和戰俘、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死者、失蹤人員、被剝奪自由的人、遷移與流離失所者以及給予特別保護的其他人員。
第六部分是關于國際人道法的實施。共有規則23項,包括遵守國際人道法、國際人道法的執行、責任與賠償、個人責任及戰爭罪等相關內容。
當然,該研究報告亦表明,對某些問題國家實踐還未形成統一做法,需進一步澄清。例如,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武裝反對團體成員的地位不夠明確,究竟是在直接參與敵對行動時武裝反對團體成員才喪失不受攻擊之保護,還是其作為此類團體的成員這一事實本身就足以使他們受到攻擊,各國做法不一。此外,從國家實踐中也難以歸納出對“直接參與敵對行動”這一術語的明確界定,從各國實踐來看,它們要么認為應在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基礎上加以判斷,要么只是簡單重復直接參與敵對行動將導致平民喪失不受攻擊之保護這一一般原則,這使得出現疑問時難以對某一行為定性。與此相似,有待澄清的問題還包括在攻擊中須遵循的比例原則的確切范圍和適用標準等。
(二)展示了習慣對人道法條約的發展
習慣和條約是國際人道法的兩個主要和正式淵源,它們聯系密切,又相互獨立。條約既可是對已有習慣的匯編,又可對新的習慣法規則的產生提供啟示或范本;而習慣即使已被相關條約以成文方式明確表述,它作為獨立淵源依然存在并繼續發展,可依實踐的變化發展出條約未作規定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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