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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盟多元政治體制下的政治合作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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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盟多元政治體制下的政治合作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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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東盟多元政治體制下的政治合作研究》分為中國—東盟國家的政治體制、中國與東盟的政治合作上下兩篇,上篇主要講述了人民代表制國家、君主制國家、總統共和制國家、議會共和制國家以及軍政府國家的政治體制與發展歷程,下篇主要講述了中國與東盟國家在政治上的合作。

作者簡介

徐秦法,1971年出生,黑龍江哈爾濱人,法學博士;現為廣西大學國防教育學院黨委副書記,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與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公開發表學術論文20余篇;出版專著《社會治理中的信仰價值研究》(光明日報出版社),連續兩年編寫廣西高校本專科生教材《形勢與政策教育讀本》(副主編)。
林勇靈,1983年出生,廣西賀州人,廣西大學政治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碩士研究生。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東盟多元政治體制下的政治合作研究》以政體的不同分門別類的介紹了中國與東盟的一些代表國的的政治體制的發展歷程,政治體制的內容與特點,政治體制的利弊等等,同時還簡要介紹了中國與東盟國家在政治上的合作與發展前景,是對政治多元化的一項研究。

目次

引 言
上篇 中國—東盟國家的政治體制
第一章 人民代表制國家:中國 越南 老撾
第一節 人民代表制國家體制簡述
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形成
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內容
第二節 中國
一 中國政治體制發展的歷史沿革
二 中國政治體制的內容
三 中國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三節 越南
一 越南政治體制發展的歷史沿革
二 越南政治體制的內容
三 越南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四節 老撾
一 老撾政治體制發展的歷史沿革
二 老撾政治體制的內容
三 老撾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二章 君主制國家:泰國 柬埔寨 馬來西亞 文萊
第一節 君主制國家體制簡述
一 君主制及其歷史
二 君主制的政體形式和承襲
第二節 泰國
一 泰國政治體制發展的歷史沿革
二 泰國政治體制的內容
三 泰國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三節 柬埔寨
一 柬埔寨政治體制發展的歷史沿革
二 柬埔寨政治體制的內容
三 柬埔寨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四節 馬來西亞
一 馬來西亞政治體制發展的歷史沿革
二 馬來西亞政治體制的內容
三 馬來西亞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五節 文萊
一 文萊政治體制發展的歷史沿革
二 文萊政治體制的內容
三 文萊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三章 總統共和制國家:印度尼西亞 菲律賓
第一節 總統共和制國家簡述
一 共和制與總統共和制
二 總統共和制與其他政體的聯系與區別
第二節 印度尼西亞
一 印度尼西亞政治體制發展的歷史沿革
二 印度尼西亞政治體制的內容
三 印度尼西亞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三節 菲律賓
一 菲律賓政治體制發展的歷史沿革
二 菲律賓政治體制的內容
三 菲律賓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四章 議會共和制國家:新加坡
第一節 議會共和制國家體制簡述
第二節 新加坡
一 新加坡政治體制發展的歷史沿革
二 新加坡政治體制的內容
三 新加坡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五章 軍政府國家:緬甸
第一節 軍政府國家體制簡述
一 軍人政權的產生
二 軍人政權的運作
三 軍人政權的利弊
第二節 緬甸
一 緬甸政治體制發展的歷史沿革
二 緬甸政治體制的內容
三 緬甸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三節 緬甸政治體制發展趨向
一 軍人政權的運轉和走向
二 新政府的變與不變
下篇 中國與東盟的政治合作
第六章 中國與東盟的政治關系回顧
第一節 冷戰時期中國與東盟的政治關系
一 冷戰時期的東盟
二 冷戰時期的中國與東盟的政治關系
第二節 冷戰后中國與東盟的政治關系
一 冷戰后中國與東盟的政治合作進程
二 冷戰后中國與東盟的政治合作保障
三 冷戰后中國與東盟政治合作成效
第三節 世界多極化、區域經濟一體化格局下中國與東盟的政治關系
一“一超多強”轉向“多極化”
二 區域經濟轉向一體化
三 多極化、區域經濟一體化時期中國與東盟的政治關系
第七章 中國與東盟政治合作對區域發展的意義
第一節 提升中國與東盟的國際地位
一 在國際事務中贏得更多的話語權
二 提升中國與東盟在世界政治舞臺上的地位
第二節 開辟中國與東盟安全合作新領域
一 享有區域安全的保障
二 平衡世界安全格局
第三節 保障經濟平穩運行
一 經濟合作是政治合作的基礎
二 政治合作有利于經貿發展
第八章 中國與東盟政治合作的方式
第一節 全方位的合作
一 全方位合作的可能性
二 全方位合作的實現路徑
第二節 擱置爭議的合作
一 擱置爭議合作的具體內容
二 擱置爭議合作的實現路徑
第九章 中國與東盟政治合作效果展望
第一節 中國與東盟政治合作的現實基礎
一 政治信任是中國與東盟政治合作的基礎
二 共同利益的建構是雙方政治關系發展的動力
三 現實需要是政治合作的基礎因素
第二節 中國與東盟政治合作的前景分析
一 中國與東盟政治關系友好發展的前景
二 中國與東盟政治關系已步入新的發展平臺
結束語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國會是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具有立憲和立法權力的唯一的機關。國會制定對內對外基本政策,經濟、文化發展的目標,國家機器的組織和活動,公民的社會關系和活動的主要規則。國會常務委員會是國會常設機構。國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即國會主席,國會常務委員會為國會常設機構,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國會主席主持國會會議,保證國會各項條款的實施,領導國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同國會代表保持聯系,協調和配合國會各委員會的活動;確認國會通過的法律和決議;組織國會的對外活動。國會副主席協助國會主席實現上述任務和權限。
1946年1月6日,越南選舉產生第一屆國會,當時稱為越南民主共和國國會。同年3月2日舉行第一屆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胡志明為國家主席。3月6日,法國被迫與越南在河內簽署“三六協定”,承認越南民主共和國為自由國家。從1946年到1976年越南共產生了六屆國會。1976年4月25日,越南進行南北統一以后的第一次普選,選出代表492名,產生全國統一的越南國會(故第六屆國會亦稱越南統一國會第一屆國會)。同年7月,第六屆國會第一次會議確定統一后的越南改稱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會亦改稱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會。
1992年頒布的《越南憲法》規定:國會為一院制,每屆任期五年。在其期滿前兩個月,必須選出新的國會。只有在戰時警備等特殊情況下,國會才可決定延長自己的任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國會的活動。國會每年舉行兩次例會(通常是每年的5月和10月),會議由國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國會主席、總理和1/3以上國會代表的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國會特別會議。新一屆國會會議最遲要在國會代表選舉兩個月后召開。法律及國會決議的采納必須經代表總數過半數通過,但解除國會代表、縮短或延長國會任期、規定修改憲法之決議,需經2/3以上國會代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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