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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員入門與提高(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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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員入門與提高(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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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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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建筑工程合同員入門與提高》從建筑工程合同員的入門初級知識開始,詳細闡述了建筑工程合同員應知應會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書中還適時以“拓展與提高”的形式穿插介紹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相關實例及數據資料等知識。《建筑工程合同員入門與提高》主要內容包括緒論,合同法原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建設工程物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保險合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建設工程項目索賠等。

名人/編輯推薦

《建筑工程合同員入門與提高》體例新穎,內容通俗易懂,可作為建筑工程合同員上崗培訓的教材,也可供建筑工程施工監理及其他管理人員使用。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分類
三、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法的原則
五、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第二節 合同的法律基礎
一、民法
二、經濟法
三、訴訟法
四、訴訟時效
五、代理制度
第二章 合同法原理
第一節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的內容
二、合同訂立的程序
第二節 合同示范文本與格式條款
一、合同示范文本
二、格式條款
第三節 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概念
二、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與擔保
一、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的擔保
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
二、合同的轉讓
三、合同的終止
第六節 違約責任及合同爭議處理
一、合同的違約責任
二、預期違約
三、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三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一節 概述
一、勘察、設計合同的概念
二、勘察、設計合同的特點
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勘察、設計合同的訂立與索賠
一、勘察、設計合同的訂立
二、設計合同的訂立
三、勘察、設計合同糾紛與索賠
第三節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示范文本
一、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二、設計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節 概述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第二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
一、施工合同的談判
二、施工合同的簽訂
三、施工合同的審查
四、合同風險的防范
第三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一、準備工作
二、各施工合同履行各方的職責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問題的處理
第四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通用合同條款
二、專用條款
第五章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第一節 概述
一、委托監理合同的概念
二、委托監理合同的特點
三、委托監理合同雙方的權利
第二節 委托監理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一、委托監理合同的訂立
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
三、委托監理合同的違約
四、物資購銷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管理
第三節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一、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組成
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內容
第六章 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
第一節 概述
一、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二、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的分類
第二節 建設物資設備采購合同訂立與履行
一、建設物資設備采購合同的訂立
二、建設工程物資設備采購合同的履行
第三節 建筑物資采購供應合同示范文本
一、水泥購銷合同
二、建材訂貨合同
三、中外貨物買賣合同(FOB)條款
四、中外貨物買賣合同(CFR或CIF條款)
五、貨物賒欠買賣合同
六、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七、分期付款買賣機器合同
第七章 建設工程物資租賃合同
第一節 概述
一、租賃公司的概念
二、租賃合同的特征
三、租賃合同的形式
四、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租賃合同的特殊效力
六、租賃合同的終止
第二節 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一、注意事項
二、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內容
第八章 建設工程保險合同
第一節 概述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與性質
二、建設工程保險合同概念及作用
三、建設工程保險的種類
第二節 建筑工程一切保險
一、建筑工程一切保險概念
二、建工險的責任范圍
三、保險合同申請與簽訂
四、建工險的保險期與保險金額
五、建工險的投保對象
六、保險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轉讓
七、合同變更與轉讓常用表格
八、合同備案
第三節 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示范文本
一、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單
二、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
三、機器損壞險投保單
……
第九章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十章 建設工程項目索賠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二、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達到一致意見,并簽署書面協議的過程。訂立合同的過程,一般先由當事人一方提出要約,再由另一方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簽字、蓋章后,合同即告成立。在法律程序上,將訂立經濟合同的全過程劃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屬于法律行為,當事人雙方一旦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否則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為受要約人。要約是訂立合同所必須經過的程序。《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有效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要約作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作用在于喚起對人即受要約的承諾,從而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因此,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合同的成立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基本條件,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法律上無須承擔責任。這種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不確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內容,也不含相對人同意后受其約束的表示。比如價目表的寄送、招標公告、商業廣告、招標說明書等,都是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有別于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對要約人有約束力,它有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是合同協商的一個必要的步驟,為訂立合同的開端和起點。要約一經同意(承諾)即轉化為合同。而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嚴格來說,它還不是合同的協商階段,不構成合同談判的內容,其目的在于邀請別人向自己發出訂約提議,當事人仍處于訂立合同的準備階段。要約邀請不發生要約的法律效力,受邀請人即便完全同意邀請方的要求,也并不產生合同。
在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人發布的招標文件雖然對招標項目有詳細介紹,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重要條件——價格,在招標時,項目成交的價格是有待于投標者提出的。因而招標不具備要約的條件,不是要約,它實質上是邀請投標人來對其提出要約(報價),因而招標是一種要約邀請,而投標則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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