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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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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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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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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英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制度研究》指出英國仲裁制度歷史悠久,其發達的仲裁制度與司法對仲裁的態度密切相關。作為普通法的發源地,英國法在世界法中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研究和分析英國關于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問題的相關學說、制度和做法,既利于深化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問題的認識,豐富國際商事仲裁理論成果,對我國實踐中如何正確、合理應對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問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也有重要借鑒意義。

作者簡介

王芳,1979年11月出生,河南濟源人,上海海事大學翻譯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博士。2004年至今供職于中國政法大學外國語學院,研究領域主要為國際商事仲裁、英國仲裁法、法律語言學、法律英語教學及法律翻譯理論與實踐。在各類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5篇,合譯著作1部,合編教材及參考書5部,主編1部。

名人/編輯推薦

《英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制度研究》共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引論,第二部分即第一章至第五章為本論部分,最后一章是結論部分。

目次


前言
引論
一、選題的緣起
二、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制度相關概念分析
三、本選題的制度背景
四、本書的主要研究方法
五、本書創新之處
第一章英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制度體系
第一節成文法體系及其沿革
一、成文法的歷史沿革
二、成文法體系的特點
三、歐盟法的影響
第二節判例法體系
一、普通法的理論學說
二、普通法關于承認與執行制度的規定
第三節成文法與判例法的協調
一、判例法與成文法的緣起與發展
二、關于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的協調
第二章英國法對商事仲裁裁決國籍的認定
第一節概述
一、仲裁裁決國籍的意義
二、裁決國籍的若干認定標準
三、裁決國籍的特殊問題
第二節英國對仲裁裁決國籍的識別
一、英國法對“外國”仲裁裁決的界定
二、識別裁決國籍之實踐
三、依非內國仲裁作出的裁決的國籍
第三節非內國仲裁理論在英國的發展
一、傳統的觀點
二、《紐約公約》的影響
三、《1996年仲裁法》的新發展
第三章英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方式和程序
第一節簡易執行方式
一、簡易執行方式的適用
二、簡易執行的具體程序
第二節普通法下的訴訟執行方式
一、訴訟執行方式的適用
二、訴訟執行的具體程序
第三節登記執行方式
一、登記執行的適用范圍
二、登記執行的具體程序
三、對已登記裁決的撤銷
四、登記執行的特點
第四節對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延期作出決定
一、延期的依據和標準
二、關于延期作出決定的實踐
第四章拒絕承認與執行理由之當事人抗辯
第一節當事人行為能力抗辯
一、關于行為能力抗辯的規定
二、關于行為能力的審查依據及標準
第二節仲裁協議效力和仲裁庭管轄權抗辯
一、關于仲裁協議效力和仲裁庭管轄權抗辯的規定
二、關于仲裁協議效力和仲裁庭管轄權的審查依據及標準
三、仲裁協議效力和仲裁庭管轄權抗辯的實踐
第三節相關程序性規則抗辯
一、關于程序性規則抗辯的規定
二、關于程序性規則抗辯的實踐
三、看英國法院自由裁量權的增大
第四節自然公正原則抗辯
一、關于自然公正的規定
二、自然公正的審查標準
三、關于自然公正抗辯的實踐
第五節仲裁裁決效力抗辯
一、裁決“約束力”抗辯
二、已撤銷或中止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五章拒絕承認與執行理由之法院自行認定
第一節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抗辯
一、關于可仲裁性問題的規定
二、對可仲裁性抗辯進行審查的法律依據和認定標準
三、關于可仲裁性抗辯的實踐
第二節公共政策抗辯
一、英國法對公共政策的界定
二、關于公共政策抗辯的審查標準
三、英國法院對公共政策抗辯的實踐
四、與適用公共政策例外有關的幾個問題
第三節可仲裁性與公共政策的關系
一、可仲裁性與公共政策的聯系
二、可仲裁性與公共政策的區別
第六章英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制度的啟示
第一節承認與執行制度取得的成就和面臨的問題
一、承認與執行制度取得的成就
二、承認與執行制度面臨的問題
三、國際社會的新努力
第二節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制度的發展方向
一、關于國際商事仲裁上訴和執行法院的設想
二、全球化仲裁體制的可行性分析
結論
參考文獻
案例索引
后記

書摘/試閱



對蘇格蘭及北愛爾蘭高等法院的財務法庭命令和衡平法院的判決準許以互惠方式登記并執行,這可以說是聯合王國各法域間判決相互承認與執行的成文法雛形。之后,英國國會在1868年的《判決擴張法》中將承認與執行的范圍擴展至各個高等法院作出的判決,并在這一法令中賦予了此類判決較之地理意義上真正的外國判決更為優越的地位;為了彌補1868年法在適用范圍上的限制,1882年的《下級法院判決擴張法》把各法域間相互承認與執行的范圍延伸至下級法院判決的執行。英國在1978年加入了《布魯塞爾公約》,為了使公約生效,國會制定了《1982年民事管轄權和判決法》,該法令第二編繼續沿用1801年以來的登記執行制度,為在聯合王國一個地區的法院作出的判決在聯合王國其他地區的承認與執行規定了一個簡易的操作機制。其中第18(2)條規定:本部分的判決指的是下列任何一種:(e)一個在聯合王國的一個地區可得到執行的仲裁裁決,在這個地區,該裁決依該地區的法院作出一項判決同樣的方式作出。
首先,一項在蘇格蘭或北愛爾蘭作成的要求賠償金錢的裁決根據該法表6可以在英格蘭得到執行,不要求賠付金錢的裁決根據表7可以得到執行。其次,為了根據該法第二編執行一項在蘇格蘭或北愛爾蘭作成的裁決,尋求執行裁決的一方當事入必須獲得一份法院出具的證明,命令該裁決在裁決作出地國是可以強制執行的。證明一經發出,即能在英格蘭登記。登記的作用在于使該裁決具有了同樣的效力,好像英格蘭法院根據《1996年仲裁法》第66條準許強制執行一樣。如果登記違反了表6或表7的規定,那么必須撤銷登記;如果法院認為作出裁決的程序中所爭議的事項以前由其他有管轄權的裁判庭作出過裁決,那么法院可以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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