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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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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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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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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俄羅斯法學研究文庫.第1卷: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研究》具有以下特點: 獨創性。本書在國內第一次以“憲法司法制度”為學術命題,從憲法視角分析司法與憲法法院制度的相互關係,拓展了傳統的違憲審查制度研究的領域,提出的學術命題具有重要學術價值。 權威性。本書是作者對俄羅斯憲法司法制度長期跟蹤研究的重要成果。該書採用的資料,95%為第一手俄文文獻,以保證學術論證與結論的客觀性,其中不少是過去學術界所不瞭解的新資料。 準確性。本書在闡述俄羅斯現行憲法司法制度內容時,均以俄羅斯現行憲法、法律、規範性文件的俄文文本為基礎,使讀者能清晰瞭解制度變遷的進程。同時,作者還十分注意從文本形成的歷史、社會與文化背景出發,詮釋規範內涵,力求在文本基礎上解釋制度建立的基礎。 全面性。本書不僅系統描述了俄羅斯(蘇聯)違憲審查制度的完整轉型過程和當代俄羅斯現行憲法司法制度的確立進程,而且還詳盡展示了目前俄羅斯憲法司法制度的主要內容,體系完整,內容全面。 實踐性。本書從理論層面上對俄羅斯憲法司法制度進行研究,還通過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憲法案例加以分析和研究,以求動態性地揭示俄羅斯憲法司法制度的運轉實踐。.

作者簡介

劉向文,1943年9月生。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蘇聯列￿格勒國立大學法學副博士)。現任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鄭州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鄭州大學俄羅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顧問、中國俄羅斯東歐中亞學會常務理事、河南省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職。獨著、獨譯、主編及參編學術著作20餘部,並先後在《俄羅斯中亞東歐研究》、《法學家》、《法學評論》、《世紀經濟與政治》、《行政法學研究》、《人民檢察》、《中國刑事法雜誌》等學術期刊及《檢察日報》等發表學術論文、文章100餘篇。 韓冰,1979年10月生。哈爾濱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現任哈爾濱理工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教研室主任,鄭州大學俄羅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在《俄羅斯中亞東歐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齊齊哈爾大學學報》、《中國憲法年刊》等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0餘篇。 王圭宇,1985年2月生。鄭州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2009級博士研究生,俄羅斯聖彼得堡國立大學聯合培養法學博士研究生,鄭州大學俄羅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在《俄羅斯中亞東歐研究》、《行政法學研究》、《中國刑事法雜誌》、《人民檢察》、《鄭州大學學報》等學術期刊及《法制日報》等發表學術論文、文章20餘篇。.

名人/編輯推薦

《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研究》具有以下特點:獨創性。《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研究》在國內第一次以“憲法司法制度”為學術命題,從憲法視角分析司法與憲法法院制度的相互關系,拓展了傳統的違憲審查制度研究的領域,提出的學術命題具有重要學術價值。
權威性。《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研究》是作者對俄羅斯憲法司法制度長期跟蹤研究的重要成果。該書采用的資料,95%為第一手俄文文獻,以保證學術論證與結論的客觀性,其中不少是過去學術界所不了解的新資料。
準確性。《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研究》在闡述俄羅斯現行憲法司法制度內容時,均以俄羅斯現行憲法、法律、規范性文件的俄文文本為基礎,使讀者能清晰了解制度變遷的進程。同時,作者還十分注意從文本形成的歷史、社會與文化背景出發,詮釋規范內涵,力求在文本基礎上解釋制度建立的基礎。
全面性。《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研究》不僅系統描述了俄羅斯(蘇聯)違憲審查制度的完整轉型過程和當代俄羅斯現行憲法司法制度的確立進程,而且還詳盡展示了目前俄羅斯憲法司法制度的主要內容,體系完整,內容全面。
實踐性。《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研究》從理論層面上對俄羅斯憲法司法制度進行研究,還通過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憲法案例加以分析和研究,以求動態性地揭示俄羅斯憲法司法制度的運轉實踐。

劉向文教授與其博士生合著的《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研究》一書,是多年研究俄羅斯憲法司法制度的成果。俄羅斯聯邦的憲法司法權,首先是由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行使的。《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研究》一書,包括對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幾個重要問題的研究。概括地說,它研究了三個大問題:一是研究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的確立進程;二是研究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的規范性法律依據以及憲法法院的結構、憲法司法程序等;三是研究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的運轉實踐。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是司法權力機關。它擁有保障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等的合憲性,保障俄羅斯聯邦憲法在俄羅斯法律體系中的最高地位,捍衛人和公民的憲法權利與自由的專門權限。俄羅斯聯邦實行憲法法院制度,不僅是由本國國情決定的,而且是在世界憲政運動的背景下確立起來的。在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結構、權限、活動程序等方面,體現了當代立憲主義的成果。研究俄羅斯聯邦的憲法司法制度,既對了解當代俄羅斯的國家體制、俄羅斯法律具有重要意義,也對認識世界憲法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劉向文教授先后對蘇維埃法律、當代俄羅斯法律的各種問題,進行了長達二十多年的研究工作。從20世紀80年代下半期在列寧格勒國立大學(現在更名為圣彼得堡國立大學)法律系國家法教研室一起度過博士研究生的學習階段開始,同學和合作關系就把我們多年聯系在一起。
學術領域的合作,對法律體系的共同興趣,以及對兩人各自國家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憲法司法制度的共同興趣,加深了我們之間的相互了解,豐富了我們的治學經驗,也有助于本國法律和政治制度的發展。我希望,閱讀《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研究》一書,能為中國讀者帶來很大益處。閱讀該書,不僅有益于法學工作者,而且對由于職業活動或者學術興趣等原因需要了解俄羅斯的法律和國家體制的人,都有很大幫助。
遠東聯邦大學憲法與行政法教研室教授
圣彼得堡國立大學國家法與行政法教研室教授
法學博士、俄羅斯聯邦功勛法學家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官
康斯坦丁?維克多羅維奇?阿拉諾夫斯基
在新中國憲法學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前蘇聯法學,尤其是憲法學所產生的影響是不可否認的。盡管人們對這種影響的效果有著不同的評價,但歷史是不能否認的。近年來,隨著中國和俄羅斯公法學交流的加深,學術界已積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有關俄羅斯憲法學基礎理論以及對憲法制度的體系化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見。劉向文教授與兩位博士生韓冰、王圭宇合寫的專著《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研究》一書系統地考察了從前蘇聯到當代俄羅斯憲法司法制度的變遷過程,分析了當代俄羅斯憲法法院制度結構、體系與運作過程,論證了影響當代俄羅斯憲法法院制度演變的社會背景與原因。劉向文教授從事俄羅斯法學、憲法學研究二十多年,始終堅持歷史和客觀的學術立場,以準確的資料向中國憲法學界介紹俄羅斯憲法發展的進展,為我們及時了解變革中的俄羅斯憲法制度的變遷作出了重要的貢獻。本書是研究俄羅斯憲法司法制度的重要學術成果,其學術貢獻與特色主要體現在:1.體系完整。本書由三編組成:第一編,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的確立進程;第二編,俄羅斯聯邦現行憲法司法制度的主要內容;第三編,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的運轉實踐(主要是選取了十幾個有代表性的案例),較完整地介紹了俄羅斯憲法法院制度的體系。2.資料翔實。該書是作者對俄憲法司法制度進行長期跟蹤研究的重要成果。在撰寫該書采用的資料中,95%以上為第一手的俄文資料,以保證學術論證與結論的客觀性,其中不少資料是過去學術界并不了解的新資料。3.重視文本。憲法學研究的基礎是憲法文本,準確地把握文本是解釋學術命題的基礎。本文作者在介紹與分析相關憲法司法制度命題時,注意從文本形成的歷史、社會與文化背景出發,詮釋規范內涵,力求在文本基礎上解釋制度建立的基礎。該書在闡述俄羅斯現行憲法司法制度的內容時,均以確認該制度的俄現行憲法、法律、規范性文件的俄文文本為基礎,使讀者清晰地了解制度變遷的進程。4.該書在國內第一次以“憲法司法制度”為學術命題,從憲法視角分析司法與憲法法院制度的相互關系,拓展了傳統的違憲審查制度研究的領域,提出的學術命題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該書不僅從理論上闡述了俄現行憲法司法制度的主要內容,而且反映和分析了該制度的運行過程。總之,該書是國內第一本集中研究俄羅斯聯邦(蘇聯)憲法司法制度(也即憲法監督制度)的專著,反映了作者對俄羅斯憲法制度的關注與思考。當然,由于本書所研究的課題涉及問題比較多,有些理論命題還可以進一步展開,有些研究內容與學術論證仍有進一步拓展的空間,如經濟全球化對俄羅斯憲法發展產生的影響、憲法文化與憲法法院制度的關系等。希望作者繼續關注變革中的俄羅斯憲法法院制度,為學術界提供更豐富的學術信息和研究線索,以推動中國社會主義憲政事業的發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
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
韓大元
2012年4月8日
俄羅斯,或俄羅斯聯邦,是蘇聯的“法定繼承國”。蘇聯時期,早在1918年7月頒布的《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根本法)》,就首創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憲法監督制。1924年1月頒布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確認了由四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合為統一聯盟國家的事實。由于蘇聯剛剛成立,聯盟國家和各加盟共和國之間的憲法關系還未理順,所以20世紀20—30年代出現了許多違反聯邦憲法的現象。當時,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常設機關的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在違憲審查領域做了大量工作。例如,僅在1924年一年里,它就將2197個被認為違憲的規范性文件交付蘇聯最高法院(當時協助履行違憲審查職能的機關)審查。以后,這一數目不斷增長。到1928年,這一數字達到6272個。
1936年蘇聯憲法繼續確認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制。但是,在實踐上,它對違憲審查制度的關注程度降低了。一是經過1924—1936年期間的違憲審查實踐,人們的憲法意識提高了,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問題基本上在其起草和討論階段解決。二是因為20世紀30年代下半期,斯大林的個人崇拜越來越嚴重。盡管當時降低了人民代表制的作用,出現了肅反擴大化等許多嚴重的違憲行為,但是公開提出的違憲問題大大減少了。當時,作為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的蘇聯最高蘇維埃及其主席團在這方面的工作量也大大減少了。根據Ф.Н.加里內切夫的統計,從1938年1月到1969年2月,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就加盟共和國憲法個別條款不符合蘇聯憲法的問題頒布了4個命令,就加盟共和國個別文件不符合聯盟立法的問題頒布了6個命令。
1977年蘇聯憲法在總結蘇聯經驗教訓、借鑒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制。例如,它明文規定蘇聯最高蘇維埃及其主席團都是蘇聯的憲法監督機關。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常設委員會是協助履行違憲審查職能的機關。《蘇聯最高蘇維埃議事規則》還規定了較具體的違憲審查程序。但是,該違憲審查制的運轉實踐,卻不能令人滿意。
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的憲法監督制度,蘇聯法學界長期以來開展了廣泛的討論。第一次大討論,是在1977年蘇聯憲法起草和全民討論期間進行的。在起草1977年蘇聯憲法草案時,由著名法學家組成的蘇聯憲法委員會秘書處直屬工作小組,曾經提出設立蘇聯憲法監督委員會這一專門違憲審查機關的方案。但是,該方案因未得到以勃列日涅夫為首的憲法委員會的支持而流產。第二次大討論,是在“戈爾巴喬夫改革”時期進行的。十年前提出的改革設想,也因為得到以戈爾巴喬夫為首的蘇共中央的支持而實現。值得指出的是,在“戈爾巴喬夫改革”時期進行第二次大討論時,有不少人提出了關于建立憲法法院的建議。當時,這一建議并沒有被采納,主要由于下述四個方面的原因:一是蘇聯憲法中的許多條款與“戈爾巴喬夫改革”進程不相適應;二是需要盡快把違憲文件從蘇聯法律體系中清理出去;三是蘇聯憲法監督委員會的鑒定有助于立法的及時更新;四是蘇維埃至高無上的觀念不允許設立憲法法院。
在蘇聯解體前夕,1990年3月,蘇聯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1977年蘇聯憲法的第三個修改補充法,即《關于設立蘇聯總統職位和修改補充蘇聯憲法法》。該法首次確認了三權分立原則,并首次確認了政治多元化和意識形態多元化原則。蘇維埃至高無上的觀念在人們頭腦中逐漸消失殆盡。在這種形勢下,將憲法監督委員會改組為憲法法院的時機成熟了。連時任蘇聯憲法監督委員會主席的阿列克謝耶夫也認為,必須將違憲審查職能轉交給憲法法院。
我國1982年現行憲法借鑒了1977年蘇聯憲法有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制的大部分規定。但是,我們沒有像蘇聯那樣以普通法律形式確認違憲審查程序。因此,主動審查機制運轉不靈的問題,也同樣在我們國家里出現了。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我國憲法學界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下半期也進行了兩次廣泛的討論。我國法學界的專家學者也提出了和蘇聯法學家類似的幾種建議。例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一個專門的憲法監督委員會(或稱憲法委員會、憲法法律委員會),或者單獨設立一個作為憲法司法機關的憲法法院,或者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憲法監督委員會的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里增設憲法審判庭,等等。我國法學界專家學者的建議中,哪種最理想,最適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筆者在這里并不想談自己的意見。撰寫此書的目的,只是想把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的確立進程如實地展示給大家,以便于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們通過自己的思考作出判斷。《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研究》作為一本專著,共有三編。其重點,一是闡明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的確立進程,二是研究俄羅斯聯邦現行憲法司法制度的主要內容,三是分析俄羅斯聯邦現行憲法司法制度的運轉實踐。以上內容,都是筆者自1982年至2010年之間對蘇聯和俄羅斯聯邦違憲審查制度進行長期跟蹤研究的成果,而且是運用第一手俄文資料撰寫而成。隨著研究工作的不斷深入,筆者論著中的觀點也在不斷地深化。正因為如此,盡管在出版前,筆者已經對本書進行了多次的補充、修訂和完善,但仍不可能完美無缺。不妥之處,懇請專家學者們批評指正。
劉向文
2012年3月15日
于鄭州

目次

第一編 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的確立進程第一章 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審查制時期第一節 立法計劃處協助履行違憲審查職能階段第二節 最高法院或最高檢察院協助履行違憲審查職能階段第三節 最高蘇維埃兩院常設委員會協助履行違憲審查職能階段第四節 憲法監督委員會協助履行違憲審查職能階段第二章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審查制時期第一節 憲法法院審查制的初步建立階段第二節 憲法法院審查制的進一步完善階段第二編 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的主要內容第三章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第一節 俄羅斯聯邦司法體系第二節 憲法法院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第四章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法官第一節 憲法法院的組成人員第二節 憲法法院法官的任期和任命程序第三節 憲法法院法官的法律地位第五章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組織機構第一節 憲法法院的領導機關第二節 憲法訴訟的組織形式第三節 憲法法院的機關第四節 其他國家機關常駐憲法法院代表第六章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職權範圍第一節 規範性法律文件合憲性案件的審理權第二節 國家權力機關之間職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權第三節 具體案件中所適用法律合憲性案件的審理權第四節 憲法解釋權第五節 與彈劾指控總統相關案件的審理權第六節 憲法法院的立法動議權第七節 憲法法院的其他權限第七章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訴訟程序第一節 憲法訴訟案的受理階段第二節 憲法訴訟案審理的準備階段第三節 憲法訴訟案的審理階段第四節 憲法訴訟程序的完成階段第八章 部分憲法訴訟案件訴訟程序的特點第一節 部分規範性法律文件合憲性案件訴訟程序的特點第二節 尚未生效的聯邦國際條約合憲性案件訴訟程序的特點第三節 職權糾紛案訴訟程序的特點第四節 憲法控告案件訴訟程序的特點第五節 根據法院詢問審查法律合憲性案件訴訟程序的特點第六節 憲法解釋案訴訟程序的特點第七節 出具與總統彈劾案相關結論意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點第九章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憲法訴訟原則第一節 與其他聯邦法院相同的訴訟原則第二節 憲法法院獨有的憲法訴訟原則第十章 俄羅斯聯邦主體的憲法司法第一節 聯邦主體憲法司法的歷史發展第二節 聯邦主體憲法司法的共性和特性第三節 聯邦和聯邦主體憲法司法機關的相互關係第三編 俄羅斯聯邦憲法司法制度的運轉實踐第十一章 規範性法律文件合憲性案件的審理實踐第一節 阿爾泰共和國憲法第4條等合憲性案件第二節 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等合憲性案件第三節 俄羅斯聯邦國家文職公務法等合憲性案件第十二章 國家權力機關之間職權糾紛案的審理實踐第一節 聯邦會議兩院與總統之間職權糾紛案件第二節 聯邦委員會和總統之間職權糾紛案件第十三章 具體案件中所適用法律合憲性案件的審理實踐第一節 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法第5條第2款合憲性案件第二節 俄羅斯聯邦政黨法第3條等合憲性案件第三節 俄羅斯聯邦法官地位法等合憲性案件……結語主要俄文參考文獻後記附錄一:俄羅斯聯邦的憲法司法制度Е? В?格裡岑科(著) 劉向文(譯)附錄二: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劉向文 王圭宇.

書摘/試閱



三、憲法法院法官獨立的保障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第5條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獨立原則。其第7條進一步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在組織、財務、物質技術方面獨立于其他任何機關。為了保障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獨立地行使憲法司法權,《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作出下述保障性規定:
(一)憲法法院僅解決法律問題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僅解決法律問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不涉足政治。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僅解決法律問題,只是說憲法法院的裁決不應當帶有政治性質,不應當導致一定的政治后果。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僅執行俄羅斯聯邦憲法中體現出來的那種政治。
(二)憲法法院僅遵守聯邦憲法和憲法法院法
在審理案件時,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僅遵循《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這就是說,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法官在行使其職權時,不向任何人報告,也不受任何人監督,僅服從《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
(三)憲法法院法官不可更換
法官不可更換原則,主要表現于兩個方面:(1)非經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同意,不得任命(選舉)他擔任其他職務,也不得將其調任其他職務;(2)非依據法律規定的理由,非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和判決,不得中止或終止憲法法院法官的權限。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7條對中止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官權限的理由作出嚴格規定。其第17條羅列了可以中止憲法法院法官權限的兩種情況:(1)憲法法院同意逮捕法官或者追究其刑事責任;(2)鑒于健康原因,法官短期內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8條也對終止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官權限的理由作出了規定。第18條羅列了終止憲法法院法官權限的12種理由,包括:(1)違反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憲法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2)憲法法院法官任期屆滿或年齡達到任職年齡資格的上限;(3)法官達到其任職年齡資格上限之前自己提出辭職的書面聲明;(4)法官喪失俄羅斯聯邦國籍;(5)對法官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6)法官實施了有損法官榮譽和尊嚴的行為;(7)不顧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發出的警告,法官繼續實施或者實施與其職務不能相容的行為;(8)法官無正當原因連續兩次以上不參加憲法法院的全會或兩院會議或者逃避通過裁決的投票;(9)法官被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宣布為無行為能力的人;(10)法官被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宣布為失蹤的人;(11)法官被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裁決宣布為已經死亡;(12)法官死亡。憲法法院法官的權限,還可以由于法官本人的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正當原因,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連續10個月以上)不能履行法官職責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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