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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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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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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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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經濟法》是以現行的經濟法律法規為依據,圍繞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最為常見的經濟法理論和實踐問題,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競爭法、證券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勞動法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的闡述。《經濟法》具有較強的理論性與實用性,既可作為高校、高職高專等院校經濟類、管理類等專業的經濟法教材,也可作為各類成人院校及企業職工的培訓教材,還可作為在職工作人員迅速提高經濟法知識與應用能力的自學用書及普及法律知識的培訓用書。.

名人/編輯推薦

《經濟法》具有較強的理論性與實用性,既可作為高校、高職高專等院校經濟類、管理類等專業的經濟法教材,也可作為各類成人院校及企業職工的培訓教材,還可作為在職工作人員迅速提高經濟法知識與應用能力的自學用書及普及法律知識的培訓用書。

目次

第一章 經濟法概論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係第三節 法律行為和代理第四節 經濟法的實施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第三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與權利和義務第四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第五節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第三章 合夥企業法第一節 合夥企業法概述第二節 普通合夥企業第三節 有限合夥企業第四節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第五節 違反《合夥企業法》的法律責任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第二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四節 外資企業法第五節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第五章 公司法第一節 公司與公司法概述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第五節 公司的財務、會計第六節 公司的合併、分立、增資、減資第七節 公司的解散、清算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第一節 企業破產法概述第二節 破產申請與受理第三節 管理人制度與債權人會議第四節 破產重整與和解第五節 破產清算第七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第二節 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義務第三節 消費爭議的解決方式以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第八章 競爭法第一節 競爭法概述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節 反壟斷法第九章 證券法第一節 證券法概述第二節 證券機構第三節 證券發行第四節 證券交易第五節 上市公司的收購第十章 合同法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八節 合同的違約責任第十一章 知識產權法第一節 知識產權法概述第二節 著作權法第三節 專利法第四節 商標法第十二章 勞動法第一節 勞動法概述第二節 勞動合同第三節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地域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與人民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為依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到被告住所地起訴,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但對被勞改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及對監禁的人提起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依據確定案件的管轄。適用特殊管轄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①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④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⑥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⑦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⑧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等。
2)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的性質、案情的繁簡、影響的范圍等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還有專門人民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原則上管轄第一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認為應當由它審理的案件。但大多數案件還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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