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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規則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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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規則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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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法律適用規則研究》以“效力優先”為法理,包括:原則優于規則;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但非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以及新法頒布后生效前的過渡期除外;國際法優于國內法。具體有直接適用,間接適用以及混合適用規則。憲法適用具有間接性,個案違憲審查要遵守一系列適用規則。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改良,須尊重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框架。

作者簡介

董書萍,女,法學博士、法學副教授。先后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碩士、山東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為山東工商學院政法學院副教授。已在《法學論壇》等刊物發表論文20多篇,撰寫、參編著作10多部,主持、參與省級以上社科項目多項。研究方向:法理學、民法、憲法、國際法。

名人/編輯推薦

《法律適用規則研究》講述法律體系依立法預設狀態存在。法律體系無矛盾時,法官須遵守一般適用規則;有矛盾時。法官應適用特殊適用規則。法律適用一般規則以“適用在先”為法理,包括:規則先于原則;下位法先于上位法,但“變通”規定除外;特別法先于一般法,但反秩序性沖突除外;程序法先于實體法,但違反非強行性程序規則時除外。

目次

導言
一、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
二、既有資料以及本書的體例安排
三、研究視角與方法
四、本書的主要觀點
第一章法律適用規則的含義界定
一、法律規范、法律適用與法律適用規則
(一)法律規范與法律規范的內在關系性
(二)法律適用與司法程序
(三)法律適用規則與法律沖突適用規則
二、法律適用規則的概念及間接調整性
三、法官的法律選擇權
(一)能動的司法觀理念
(二)從兩極到中點:法律選擇權的共享
(三)法律適用規則對法官的約束力
第二章法律體系的統一與沖突
一、法律體系內部結構的理論闡述
(一)獨立規范說
(二)法律規范等級結構說
(三)法律規則等級體系說
(四)法律原則體系說
(五)法律規范統一體說
二、以人民主權的國家權力為標準劃定的實定法位階
三、法律規范的類型及其關系規定性
(一)原則與規則二分及支持與限制
(二)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分離及保障與限制
(三)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分離、鑒別及關系
(四)新、舊法的分離及三種關系
(五)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鑒別及一元論下的協調關系論
四、法律沖突
(一)法律沖突含義的界定
(二)與“沖突”相關的法律術語:“不一致”與“抵觸”
(三)法律沖突的構成要件
(四)法律沖突的實質:法律規范間的效力)中突
(五)法律沖突不可避免
第三章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則與特殊規則
一、在整體性的法律中適用法律
二、“適用在先”與法律適用一般規則
(一)法律適用一般規則的法理:適用在先
(二)規則先于原則
(三)下位法先于上位法
(四)特別法先于一般法
(五)程序法先于實體法
三、“效力優先”與法律適用的特殊規則
(一)法律適用的特殊規則的法理:效力優先
(二)原則優于規則適用的規則及理論支持
(三)上位法優于下位法適用的規則及理論支持
(四)新法優于舊法適用的規則及理論支持
(五)“上位法優于下位法”規則強于“新法優于舊法”規則
(六)“特別法先于一般法”規則強于“新法優于舊法”規則
(七)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分層優先適用
第四章憲法適用的規則
一、憲法適用的間接性
二、憲法間接適用的方式:違憲審查
三、在我國基本政治制度框架下,改良我國違憲審查制度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其中,情報自由制度,為公民參與行政立法過程提供了先決條件;聽證制度,為公民切實參與行政立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而說明理由制度則反映了行政立法過程中各種利益的平衡、妥協。這些制度的設計,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行政立法的民主性,支持了行政立法的合憲性,與人民主權的原則和精神相吻合,行政立法因而具有了正當的權力基礎,具備了合法性和正當性。
盡管創制法律規范的權力可以在立法、行政、司法權力中加以分配。但是,立法權并非與行政權、司法權居于同一個層次,而是屬于國家的最高權力。因為: “人民主權”是現代憲政國家的基石,國家權力分配本身也是以“最高權力的存在”為預設的,“分權”只能是職能上的分權,而不是對主權的分割,不論代議制民主如何被詬病,人民意志的強弱始終是衡量各種國家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位階的唯一標準。直接、強勢表達人民意志的機關制定的法律位階一定高,反之,表達人民意志較弱的機關制定的法律位階一定低。就各機關而言,立法機關始終是“人民主權”的“看守機關”,是專門為了直接、集中表達人民意志而設立的機關。而國家公務人員非經選舉產生,以及首長負責的制度設置都淡化了行政機關中的人民意愿。因此,議會立法優位,高于行政機關立法。再者,人民主權要求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都必須依法辦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程序行使權力。這意味著其他機關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要么是源于法律的授權而制定,即授權立法;要么是對法律內容的補充與細化,即執行或者實施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說,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優位,其他機關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位階的排列中必須居于法律之下。也因此,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就成為憲法之下、眾法之上的第二位階順序的法律文件。
第三,同類權力具有等級性,上級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高于下級機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現代民主國家,在橫向上,國家權力一般分為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類型。在縱向上,同種性質的國家權力又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分配,形成了同質權力的等級秩序。
同類權力的等級秩序,在立法問題上,表現為中央立法權與地方立法權的分離。這種縱向分離的意義在于:同質的上、下級權力主體之間制定的法律文件具有位階關系,中央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高于地方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總之,權力的等級性造就了國家機關在立法權限上的差異,由此相關的法律文件也就形成不同的位階序列。就我國而言,同質權力的等級性型塑了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多重位階序列:在代表機關立法層面上,位階序列從高到低依次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法規、自治州的自治條例→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行政立法層面上,位階序列從高到低依次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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