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法律評論(第8輯總第1360期)(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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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法律評論(第8輯)(總第1360期)》共分為朝陽百年會議、法律教育、法律制度、法律文化、評論五個欄目,主要內容包括:孫國華弘揚法治精神、深化法學教育、構建法律文化;胡玉鴻在紀念朝陽百年慶典上的致辭等。
目次
朝陽百年會議
孫國華弘揚法治精神、深化法學教育、構建法律文化1
何勤華弘揚朝陽大學的學術品質——以學者與作品為中心5
胡玉鴻在紀念朝陽百年慶典上的致辭9
葉秋華朝陽百年紀念致辭11
徐葵朝陽大學1211—2011年百年大事記13
付子堂朝陽大學法律實務教育特色的當代啟示23
俞江20世紀30年代初的朝陽學院——《朝陽學院概覽》筆記28
程波法律教育的實像——以朝陽大學夏勤、郁嶷和王覲的《法學通論》為中心43
法律教育
李平龍馬作武中國近代法理學教育考62
黃濤濤論民國的比較法教育78
袁鋼以問題為中心的法律診所教學模式研究——農村法律診所的實證研究93
朱力宇中國的法律專業學位教育概覽104
余濤從法學的學科屬性談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法律職業能力導向下的法學教育改革113
法律制度
張小旭監獄罪犯矯正方法述評——兼對我國監獄罪犯矯正方法的反思130
楊圣坤簡易程序出庭機制中訴訟與監督職能的優化配置——從法律經濟學的視角分析144
黃忠《國際商事合同通則·2010》之新增內容155
盧玉婷從金融監管視角探析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162
康楓翔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市場準入的行政程序規制——以公開招標程序為例176
王俊濤張業斌論證券法公開原則及其民事責任190
法律文化
肖厚國古希臘法律中的思想犯罪——以蘇格拉底的審判為主線201
胡興建自由的“鍛造”——紀念盧梭誕辰300周年216
袁達松論孫中山的經濟法思想232
王聰主題與變奏:社會變遷中的司法傳統——以人民司法傳統的復蘇為視角246
周明勇論司法衡平傳統及其當代的價值261
鐘小凱轉變中的法院與社會——從壓制型審判管理到回應型審判管理272
評論
魏耀榮法治芻議285
張洪亮霍布斯的“恐懼”——以主權恐懼代替自然恐懼297
王勇西北國族與東南民主——中國區域政治發展非均衡的一個解釋框架310
孫國華弘揚法治精神、深化法學教育、構建法律文化1
何勤華弘揚朝陽大學的學術品質——以學者與作品為中心5
胡玉鴻在紀念朝陽百年慶典上的致辭9
葉秋華朝陽百年紀念致辭11
徐葵朝陽大學1211—2011年百年大事記13
付子堂朝陽大學法律實務教育特色的當代啟示23
俞江20世紀30年代初的朝陽學院——《朝陽學院概覽》筆記28
程波法律教育的實像——以朝陽大學夏勤、郁嶷和王覲的《法學通論》為中心43
法律教育
李平龍馬作武中國近代法理學教育考62
黃濤濤論民國的比較法教育78
袁鋼以問題為中心的法律診所教學模式研究——農村法律診所的實證研究93
朱力宇中國的法律專業學位教育概覽104
余濤從法學的學科屬性談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法律職業能力導向下的法學教育改革113
法律制度
張小旭監獄罪犯矯正方法述評——兼對我國監獄罪犯矯正方法的反思130
楊圣坤簡易程序出庭機制中訴訟與監督職能的優化配置——從法律經濟學的視角分析144
黃忠《國際商事合同通則·2010》之新增內容155
盧玉婷從金融監管視角探析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162
康楓翔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市場準入的行政程序規制——以公開招標程序為例176
王俊濤張業斌論證券法公開原則及其民事責任190
法律文化
肖厚國古希臘法律中的思想犯罪——以蘇格拉底的審判為主線201
胡興建自由的“鍛造”——紀念盧梭誕辰300周年216
袁達松論孫中山的經濟法思想232
王聰主題與變奏:社會變遷中的司法傳統——以人民司法傳統的復蘇為視角246
周明勇論司法衡平傳統及其當代的價值261
鐘小凱轉變中的法院與社會——從壓制型審判管理到回應型審判管理272
評論
魏耀榮法治芻議285
張洪亮霍布斯的“恐懼”——以主權恐懼代替自然恐懼297
王勇西北國族與東南民主——中國區域政治發展非均衡的一個解釋框架310
書摘/試閱
以東吳大學為例,1915年至1927年,東吳法學院由美國人領導,其教育出的學生為英美等國在華,特別是在上海的外交、外貿利益服務。因此,學校純粹采取英美法教育。1927年后,中國對英美等國的侵華權益有所收回,上海會審公廨被改造后不久又遭廢止,租界內的司法權被逐漸收回國有。同時,東吳法學院等教會學校發生改換中國籍校長,改任中國人為主的董事會,改向中國政府注冊,遵守中國政府的教育方針等中國化變革。在這股時代潮流下,東吳法學院的教育文化也發生變化。吳經熊上任后,作為學校第一任中國籍領導,對具體人才培養模式加以調整。學校一方面繼承原先的英美法和比較法教育傳統,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對中國法律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法律的介紹與研究,對學生的培養目標也不局限于為英美等國的在華利益服務,而面向整個中國司法界,為中國司法改造輸送人才。
3.與其師資配備有關。在教會大學中,所選擇的重點比較對象,往往與其主辦國家有密切關系。例如,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創辦者是美國人,早期的教師是在上海從業的美國律師,其比較的重點落在英美法上。而震旦大學重點比較法國法。因此,教會大學法學院的主導者與承擔具體教學任務的教師很多是外籍人士,很多比較法課程也是由其設計的。教會大學的比較法教育的延續性也較好,由于教會大學有合格的師資作保障,一般不會出現小型院校所存在的由于師資不濟而導致課程中斷的情況。
三、法政專門學校的比較法教育
從嚴格意義上講,清末時期出現、民國大量涌現的法政專門學校大部分屬于私立學校范圍。但其數量龐大,其法學教育內容具有一定的獨特性,這類學校的比較法教育具有其自身特色。
法政專門學校是清末時期法政學堂在民國時期進一步發展的產物。1912年10月教育部公布了《專門學校令》,11月公布《法政專門學校規程》。按照規定,法政專門學校為專門學校之一種,以養成法政專門人才為宗旨,修業年限為本科三年,預科一年,并規定了預科及本科學習科目。法政專門學校以“費最短之時間,而能增進各種法科之知識”為辦學宗旨,因此,法政專門學校的教學內容較為單一,培養目標也是有針對性的,所謂“養成專門法政學識,足以應用”。在這樣的教育目的指導下,法政專門學校的比較法教育往往帶有很強的實踐目的。
民國時期開設比較法教育的法政學校主要有:
1.上海法政學院開設了比較憲法、羅馬法、比較刑法;
2.上海法政大學開設了比較憲法、比較政府、比較刑法;
3.首都女子法政講習所開設了比較刑法;
4.國立廣東法科學院開設了外國法課程;
5.湖北法政專科學校開設了比較憲法;
6.浙江私立法政學校開設了比較憲法和羅馬法;
7.甘肅公立法政專門學校開設了比較憲法和比較法制史;
8.北京法政專門學校開設了羅馬法和比較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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