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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調解新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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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調解新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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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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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訴訟調解是我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是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民事訴訟制度是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要組成部分。“不同類型的民事糾紛要求不同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來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解決,在于民事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能與民事糾紛的特點相適應。”民事訴訟案件是民事糾紛的訴訟化反映,訴訟是糾紛解決的方式之一,通常被認為是最后一道防線。民事糾紛發生后,其中相當數量是通過和解、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的,其余部分通過民事訴訟進入到法院。因此,應當將民事訴訟案件及其解決機制納入到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一般理論的框架下研究。這是來自《民事訴訟調解新論》的節選部分。

作者簡介

郭曉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1988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本科畢業,l991年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畢業后留校任教至今。曾任國際教育學院副院長。2O07年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畢業。發表論文20余篇,參與撰寫專著6部。

名人/編輯推薦

《民事訴訟調解新論》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引言糾紛解決機制的一般理論
一、糾紛及民事糾紛/2
二、糾紛解決機制及民事糾紛解決機制/4
第一章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概述
第一節民事訴訟調解的概念界定
一、調解的概念和特征/8
二、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征/14
三、民事訴訟調解的概念和特征/19
第二節民事訴訟調解的性質
一、民事訴訟調解性質的不同觀點/32
二、民事訴訟調解性質的再認識/33
第三節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歷史與發展
一、中國古代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36
二、辛亥革命后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43
三、新中國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47
第二章 民事訴訟調解的價值與功能
第一節民事訴訟調解的價值
一、和諧/55
二、效率/56
三、效益/58
第二節民事訴訟調解的功能
一、民事訴訟調解功能概述/60
二、民事訴訟調解的具體功能/61
第三節 民事訴訟調解與民事訴訟二者目的、功能比較
一、民事訴訟的目的、功能及民事司法權的性質/63
二、民事訴訟調解與民事訴訟二者目的、功能之比較/74
第三章 民事訴訟調解與判決的關系
第一節民事訴訟調解與判決關系的現狀
一、“調解優先”原則的形成過程/81
二、司法實踐中落實“調解優先”原則的舉措/82
三、調解優先原則形成的社會背景/84
第二節理性看待“調解優先”原則
一、民事訴訟調解的優勢與不足/86
二、判決的優勢與不足/88
三、理性看待調解優先原則/88
第三節民事訴訟調解與判決關系之重新定位
一、正確看待訴訟調解和判決的社會效果/89
二、合理構建訴訟調解與判決的正確關系/90
第四章民事訴訟調解的原則及其反思
第一節民事訴訟調解原則概述
一、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訴訟調解原則的規定/93
二、“調解原則”與“調解之原則”辨析/94
第二節自愿原則
一、自愿原則的內涵/96
二、自愿原則與調解前置/98
三、自愿原則在實踐中的走樣與變形/100
第三節合法原則
一、合法原則的內涵/101
二、對程序合法原則的反思——程序上應有靈活性/102
三、對實體合法原則的反思——實體上要有寬容性/104
四、以“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取代“合法原則” /106
第四節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
一、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的立法現狀/107
二、對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的反思/108
三、結論/110
第五節公開與保密原則
一、調解公開原則的立法現狀/110
二、對調解公開原則的反思/112
三、確立調解保密原則(不公開調解原則)的合理性與必要性/116
第六節禁止反悔原則
一、關于反悔權的立法現狀/122
二、反悔權的弊端/122
三、最高人民法院對反悔權問題的修正/125
四、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評析/126
五、關于反悔權的立法建議/130
第五章調審合一與調審分離
第一節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的模式
一、民事訴訟模式概述/131
二、我國民事訴訟模式和民事訴訟調解模式/134
三、調審合一型訴訟模式和調解模式存在的基礎/135
第二節調審合一的弊端
一、理論上的困境/137
二、功能上的障礙/143
三、實踐中的弊端/143
第三節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改革的學說及評價
一、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改革的觀點/147
二、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改革觀點的比較分析/152
……
第六章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比較和借鑒
第七章調審分離視角下的審前調解
第八章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構建

書摘/試閱



五、關于反悔權的立法建議
關于要不要取消《民事訴訟法》賦予的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前的反悔權,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盡管前面已經分析了反悔權的種種弊端,但反悔權的正面作用也是可以利用的,它畢竟在保證訴訟調解的自愿性方面發揮一定的作用,即在當事人達成協調協議之后到簽收調解書之前這段時間,允許當事人對于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認真的反思,給予當事人更多的時間和機會來充分考慮如何處置自己的權利,從而保證調解協議的自愿性。因此,如果反悔權得到正當的行使,可以對抗法院的強制調解。
基于以上認識,筆者認為,基于“調審分離”模式下的訴訟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當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理由是:在調審分離模式下,調解人與審判人是分開的,即調解人不具有下判決的權力,而審判法官原則上不得主動進行調解,即所謂的調者不判,判者不調。在這種情形下,調解人不具有強制調解的契機,因此能夠保證調解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根據契約理論和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對于自愿達成的協議有不得反悔的義務。因此,基于“調審分離”模式下的訴訟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當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
而基于“調審合一”模式之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含了強制調解的契機(下文將專門探討調審合一的弊端),因此應當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救濟機會,而反悔權無疑就是這種救濟措施的一種。當然,如果真如筆者所愿,通過立法將現行的調審合一的訴訟模式改為調審分離的訴訟模式,則徹底排除了訴訟調解中的強制契機,調解協議的達成應當是出于當事人的完全自愿,因此也就沒有必要為當事人保留反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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