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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視角下的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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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視角下的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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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2005年《選擇法院協議公約》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國際民商事管轄權和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領域取得的最新和最重要成果。葉斌編著的《比較法視角下的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博士論文文庫》該公約進行了透析式的全面研究。《比較法視角下的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博士論文文庫》作者對海牙判決公約的起草作了歷史性的回顧,分析了原判決公約失敗的原因和教訓。作者分析了主要國家或地區的國際選擇法院協議理論與實踐。作者重點研究了中國在公約談判中的主要關注點,專題分析了選擇法院協議的效力和法律適用以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問題。最后,作者提出“爭議應在適當法院解決原則”、“保護被告抗辯權原則”、“司法的確定性原則”和“合理和公正判決的自由流動原則”四項管轄權原則,對公約進行全面考察,對我國是否加入公約提出了建議。

作者簡介

葉斌,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歐盟法研究室副主任,助理研究員。1977年生,湖北仙桃人,祖籍漢陽。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就讀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得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9月至2009年6月就讀于武漢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學博士學位。2007年至2008年,受留學基金委聯合培養博士生項目資助在法國巴黎第二大學學習交流。曾經在《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 《美國國際法報告》(美國)、《歐洲研究》、《人民日報》、《人民法院報》等上發表論文或報告十余篇,合譯專著一本。目前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法、歐盟法和中歐關系。

名人/編輯推薦

《比較法視角下的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研究》歷史性地回顧了海牙公約醞釀、準備和起草的背景和過程,對公約的緣起和談判過程進行梳理和總結。作者特別考查了先前2001年海牙判決公約草案流產的原因,分析統一國際民事訴訟規則所面臨的困難和教訓,力圖較為全面地掌握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歷史脈絡和其中的爭議內容。

目次

序一
序二
ABSTRACT
引言
一 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二 國內外研究現狀
三 本書的研究方法和創新點
第一章 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締結背景
第一節 海牙管轄權和判決公約起草前的背景
一 美國在締結管轄權和判決公約方面的經驗
二 歐洲在締結管轄權和判決公約方面的經驗
第二節 第一階段:《民商事管轄權及判決公約草案》
(1992―2001)
一 1992―1996年之間的準備工作
二 1997―2001年之間的談判
第三節 2001年判決公約草案流產的原因
一 歐美管轄權理念之爭
二 雙重公約與混合公約之爭
三 法院與原告和被告的關系之爭
四 公約草案的妥協
第四節 第二階段:《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起草
(2002―2005)
一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政策轉變
二 公約起草和正式談判
小結
第二章 2005年海牙公約產生的制度背景
第一節 國際選擇法院協議的一般理論
一 立法政策
二 選擇法院協議的內容
三 選擇法院協議的有效性
第二節 德國的協議管轄權理論與實踐
一 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典》
二 1974年修訂法案的背景
三 1974年修訂法案
四 小結
第三節 英國的協議管轄權理論與實踐
一 是否有利于管轄
二 當事人應得到公正審判
三 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則
第四節 美國的協議管轄權理論與實踐
一 美國沖突法重述
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
第五節 歐盟《布魯塞爾條例I》及其第23條
一 當事人合意、協議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二 與合同履行地管轄的關系
三 公司章 程中的選擇法院條款
四 選擇法院協議效力的法律適用問題
五 選擇法院協議對合同第三人的影響
六 強制性規則
七 保險合同、消費者合同和雇傭合同
八 選擇法院協議與先受案原則
小結
第三章 2005年海牙公約主要內容和相關爭議問題
第一節 2005年海牙公約的適用范圍
一 案件的國際性
二 “民事或商事”的含義
三 公約的非適用范圍
四 與公約適用范圍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二節 2005年海牙公約關于協議管轄權的
一般規則
一 “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的定義
二 非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
三 選擇法院協議的獨立性
四 被選法院的管轄權
五 對其他法院管轄權的影響
第三節 案件爭議與訴訟地的聯系問題
一 不同觀點
二 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相關規則
三 個人觀點和建議
第四節 選擇法院協議的形式要件
一 公約的選擇法院協議形式要件
二 歐洲法院對選擇法院協議形式要件的
嚴格解釋
三 美國法院的放任態度
四 如何避免中國當事人受格式合同中選擇法院
條款的不利影響
第五節 選擇法院協議的實質要件及其法律適用
一 關于選擇法院協議實質要件的各國實踐
二 起草公約時對實質要件和法律適用的討論
三 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規定
第六節 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規則
一 承認與執行的根據
二 公約第9條規定的一般拒絕理由
三 先決問題(Preliminary questions)
四 賠償金問題(Damages)
五 應出示的文書
六 程序問題
七 保險及再保險合同(Contracts of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八 涉及承認與執行的聲明條款(Declarations)
九 涉及法制不統一國家(non―unified legal
systems)
十 2005年海牙公約與其他國際文件的關系
小結
第四章 中國加入2005年海牙公約的可行性
第一節 中國需要什么樣的公約――擬定的理論
模型
一 問題的提出與研究方法
二 模型的參照物
三 為考察海牙公約而使用的理論模型
第二節 爭議應在適當法院解決之考察
一 保護弱方當事人原則
二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三 合理的法院管理原則
第三節 保護被告抗辯權之考察
一2005年海牙公約的間接和較低保護
二2005年海牙公約間接和較低保護的潛在影響
第四節 司法的確定性之考察
一 2005年海牙公約適用的確定性考察
二 選擇法院協議機制的確定性考察
三 判決的司法確定性考察
第五節 合理和公正判決的自由流動之考察
一 尊重外國法院的判決
二 關于承認與執行程序
第六節 考察結論和建議
一 考察結論
二 加入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和
完善中國立法的建議
結論
附錄 公約資料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英國作為后加入布魯塞爾管轄權體系的國家,放棄了“短暫過境管轄權”管轄(transient jurisdiction)。由于《布魯塞爾公約》不僅禁止過度的管轄權規則,而且將允許的管轄權依據作為強制性規則,英國不得不放棄拒絕管轄權方面的自由裁量權。
但是,《布魯塞爾公約》公開歧視非成員國當事人,只適用于被告在成員國有住所的情形。舉例來說,盡管對于法國居民起訴英國居民的案件,法國法院不能使用過度管轄權,但是對于法國居民起訴中國居民的案件卻可以使用。另外,由此作出的法國判決可以在英國、德國和其他歐盟成員國承認與執行,只要那里有屬于中國居民的可供執行的財產。
類似地,《布魯塞爾公約》的承認與執行并不擴展適用于非成員國的判決。事實上,對于承認與執行非成員國特別是來自美國的判決,歐洲國家歷來就相當地謹慎。再試舉一例來說明《布魯塞爾公約》對非成員國的不利影響。假設在倫敦有不動產的美國人撞傷在紐約旅行的法國人,法國人回法國后起訴美國肇事者,依《法國民法典》第14條法國法院可依原告的法國國籍實施屬人管轄。由于被告在英國有可執行的財產,依《布魯塞爾公約》,法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被英國法院承認與執行。相反,如果法國人撞傷在巴黎旅行的美國人,美國人不能回美國法院起訴法國肇事人,因為美國法不允許對此實施管轄。即使美國法院作出缺席判決,法國和英國也不會執行,因為該判決缺乏屬人管轄權。盡管這個假設非常極端,但是它卻反映了管轄權沖突造成的令人啼笑皆非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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