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辛亥革命史料集(第4卷)-浙江諮議局(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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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紀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研究系列:浙江辛亥革命史料集(第4卷)·浙江諮議局下》由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
書摘/試閱
若本案施行后,宣統二年六月末日以前,仍當視為有效,蓋國家未行宣布立憲以前,凡政治、法律之施行只須使官吏知之,而人民可不期其周知也,故以文牘通行其效力僅及于官吏而已足。現為預備立憲時代,凡政治、法律必使人民遍曉而后可造成立憲之國民,故雖前次已通行之法令仍不能不用公布之手續。不當但視為刊布法規之問題,況派員督同檢卷時所不能檢出之件其事實上本無異已經廢止,試問官廳以后將何所依據而猶欲執行之耶?故決議本條略加修正,實可適用,當場通過議決,茲錄略加修正后之本議決案,如左:
公布本省各種現行章程規則
理由:
本省各種章程規則及行政官之命令對于人民皆有權利義務之關系,如錢糧征收之方法、商貨起驗之定章與其他種種規定,官知之,吏知之,而吾民不知也,其舊有者僅存官署之檔案,欲稽考而無從。其新定者亦只一紙之文告,不經旬而消滅。彼貪猾者利吾民之不知,因得用其浮收抑勒、骫法營私之手段,民也何知,謂上所取于我者固如是。國家受朘削之名,若輩享中飽之實,而吾民無形之負擔遂有倍于正供者。不揭其幕,民困曷紓。本此理由,酌擬辦法,弊去其太甚,事簡而易行,應請付之會議。
第一條本省舊有由巡撫頒行之章程規則及各屬通詳立案永遠遵行之件,現在尚有效力者,請巡撫派員督同書吏檢卷分類排次,匯訂成帙,限宣統二年六月末日以前發交官報局,陸續另冊刊行,未經刊布之件均作為已經廢止。
第二條 自本規則公布施行以后,凡巡撫批準之章程規則及各屬詳準之件,自巡撫批準之日起算,限一個月以內應發交官報局公布,凡未登官報者均作為未經公布,人民無遵守之義務;但有急要事件已有官廳揭示公布者,則在揭示后尚未登報之前,仍有同一執行之效力。
第三條新頒布之章程規則從各屬奉到官報之日起算,七日后發生效力,但有明定施行日期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陶保霖:本省行政命令公布法草案
第一條《諮議局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七各款非經諮議局議決,巡撫不能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