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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強制性及其實施路徑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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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強制性及其實施路徑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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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工傷社會保險是世界范圍內占絕對主導地位的工傷保險模式,適應了現代勞工世界的需要,而強制性是這種工傷保險模式的應有之意。我國雖順應趨勢確立了強制性工傷社會保險,但其有效性正面臨著越來越多的質疑和詰難。
在強制性的工傷保險制度下為何出現大量用人單位不參保的“普遍違法”現象?工傷勞動者依法維權卻又為何屢屢受挫、走上絕路?作者在回顧工傷保險發展歷程的基礎上,參酌域外法理,側重分析社會保險定位與自我保險因素對強制性的影響,厘清了強制性原則下的工傷保險法律關系,理順了強制性的實施路徑,并從實體保障和程序配套兩個層面對完善工傷保險的強制性提出了建議。
本書從整體宏觀的角度對強制性問題進行研究,跳出了“就強制性而強制性”的局限,對于消除圍繞強制性所存在的誤解、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作者簡介

李滿奎

河南漯河人。現為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美國密蘇里大學法學碩士,加拿大渥太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主要從事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曾在《環球法律評論》、Journal of Occupational Rehabilitation、《社會科學戰線》、《經濟法論壇》、《法制日報》、《檢察日報》等報紙雜志發表論文、隨筆、譯文近30篇,參編著作3部,出版譯著1部。論文曾分別獲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青年優秀論文一、二、三等獎。兼任加拿大多倫多大學DALLA NALA公共衛生學院“工作傷殘預防戰略培訓項目”(Work Disability Prevention CIHR Strategic Training Program)課程導師(2010年);中國—加拿大政府雙邊合作農民工職業健康與安全項目(MLOHS)中方高級專家(2011~2014年);國際勞工組織國別職業健康安全立法全球數據庫(LEGOSH)評審委員會委員(2012年),并曾多次應邀赴加拿大、瑞士、西班牙、英國、德國等國參加學術研討會。

目次

目錄

前言
一、選題的意義
二、研究現狀
三、研究方法與研究思路
四、研究創新點
第一章工傷保險制度的源與流
——從侵權法到社會保險的嬗變
一、侵權法的內部調試
(一)過錯責任原則時期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時期
二、從侵權法到工傷保險法的變遷
(一)德國工傷保險模式的誕生
(二)德國模式對歐洲、大洋洲的影響
目錄

前言
一、選題的意義
二、研究現狀
三、研究方法與研究思路
四、研究創新點
第一章工傷保險制度的源與流
——從侵權法到社會保險的嬗變
一、侵權法的內部調試
(一)過錯責任原則時期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時期
二、從侵權法到工傷保險法的變遷
(一)德國工傷保險模式的誕生
(二)德國模式對歐洲、大洋洲的影響
(三)德國模式對北美洲的影響
三、工傷保險制度的類型化分析
(一)公共工傷保險模式
(二)私人工傷保險模式
(三)公私混合型的工傷保險模式
四、基于公認指標對工傷保險模式的橫向比較
(一)廣泛覆蓋
(二)對安全的鼓勵提升
(三)有效的給付體系
五、結語
第二章社會保險性質對強制性的必然要求
一、工傷保險何以成為第一項社會保險
(一)工傷事故風險的分配原理
(二)侵權法之外的替代保險機制
(三)社會保險被最先用來解決工傷問題的原因
二、社會保險制度的形成
(一)社會風險的傳統救濟渠道
(二)經濟危機與社會保險
(三)社會保險的核心特征
三、社會保險的功能定位與價值取向
(一)社會保險是國家干預經濟、社會事務的一種形式
(二)社會保險具有財富再分配的功能
(三)社會保險根植于社會連帶與互助共濟的價值理念
四、強制性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
(一)克服勞動領域的私權濫用要求強制
(二)社會保險權的內在邏輯要求強制
五、結語
第三章自我保險因素對強制性的消解
一、我國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定位
(一)《勞動保險條例》時期
(二)《試行辦法》時期及以后
二、制度細節對社會保險定位的背離
(一)《勞動保險條例》時期
(二)《試行辦法》時期及以后
(三)自我保險因素何以背離社會保險的定位?
三、自我保險向社會保險的“位移”
(一)自我保險的危害
(二)自我保險向社會保險的“位移”
四、自我保險因素對強制性的影響
(一)社會保險定位下的強制性
(二)自我保險與強制失靈
(三)“位移”對強制性的影響
五、結語
第四章強制性的實施路徑
一、為何強制:社會保險性質之外的另一重解釋
(一)工傷保險是責任保險
(二)責任保險所依據的無過錯責任要求實行強制保險
二、如何實施
(一)強制用人單位參保
(二)正確處理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合理設置落實強制性的措施
三、強制性實施路徑的特點
(一)行政法定
(二)兼具預防功能
(三)強制措施實施主體與工傷保險經辦主體重合
四、強制性實施路徑的缺陷
(一)缺陷的表征
(二)缺陷的根源:雙重標準
(三)缺陷的后果
五、結語
第五章強制性的實體保障:集體責任
一、工傷賠償“私人支付”的產生
(一)自己責任與私人支付
(二)替代責任的出現與私人支付的式微
二、“歷史大妥協”及集體責任
(一)尋求工傷風險社會化分攤的嘗試
(二)“歷史大妥協”及集體責任的確立
(三)集體責任的內涵
三、我國工傷保險的集體責任:現狀與嘗試
(一)現狀分析
(二)回歸集體責任的嘗試:先行支付制度
(三)先行支付制度的理論基礎
四、對回歸集體責任的嘗試的評析
(一)墊付性先行支付的缺陷
(二)保險性先行支付的缺陷
(三)墊付性先行支付與保險性先行支付之間的沖突
五、完善我國工傷保險集體責任的建議
(一)實現工傷保險對工傷風險的概括承受
(二)理順先行支付的內部、外部的關系
六、結語
第六章強制性的程序配套:“訴訟禁止條款”
一、勞動法中的“私人起訴權”
(一)勞動關系的民法調整及“私人起訴權”的興起
(二)勞動關系的現代法律調整機制及“私人起訴權”的式微
二、歷史大妥協及“訴訟禁止條款”
(一)歷史大妥協與“訴訟禁止條款”
(二)“訴訟禁止條款”的內涵
三、“訴訟禁止條款”在我國的實踐
(一)“訴訟禁止條款”的現狀考察
(二)二元化的工傷糾紛解決機制
四、“訴訟禁止條款”的完善
(一)公平與效率:“訴訟禁止條款”的價值承載
(二)“訴訟禁止條款”與強制性的“聯姻”
(三)對“訴訟禁止條款”的重塑
五、結語
余論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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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人類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直接源于產業革命。中世紀末的歐洲,由于工業的迅速發展而產生了由勞工自發成立的“行會”。“行會”通過向每個會員定期收取會費,幫助工傷、患病等有經濟困難的勞工渡過難關。因此,早期的工傷保險具有典型的互助性特點。
然而,由于下述幾個方面的原因,使得互助性工傷保險實現了向強制性工傷保險法律制度方向的跨越。(1)工業化的迅速發展,產生了大量工人并形成團體力量;(2)國際勞工組織的形成及其領導的勞工運動蓬勃開展;(3)政治家們越來越明白:積極推動社會保險計劃的進程在政治競爭中具有重大意義。盡管工傷保險在由互助性向強制性轉換過程中發生過激烈爭論,但最終為各國所接受,并成為現代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基礎。
我國在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過程中,屬于“后發型”國家,避免了關于強制性與非強制性爭論。因此,一開始便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的強制性原則。但是,我國強制性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卻面臨著越來越多的詰問。為什么在強制性制度下會存在大量的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面對用人單位普遍不參加工傷保險導致的“基金流失”,負責經辦這一事務的政府機構為什么會“事不關己”?作為國家舉辦的工傷保險,為什么在現實生活中卻需要工傷職工向用人單位追索部分或者全部工傷保險待遇?類似的詰問還可以提出很多。
李滿奎博士的專著《工傷保險的強制性及其實施路徑研究》對這些問題做出了自己的回答。本書選擇以工傷保險的強制性特征為研究主題,顯示了作者強烈的問題意識。本書首先分析了工傷救濟的各個歷史階段,還原了工傷保險制度產生的歷史背景。在此基礎上對不同工傷保險模式進行的類型化分析,能夠從比較法的角度有力地揭示強制性工傷保險的優勢所在,引出強制性工傷保險體系的話題。有關社會保險定位對強制性的要求,以及自我保險因素的存在對強制性的消解的論述,回答了“為什么強制”的問題;對工傷保險的強制性的特征以及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梳理,回答了“強制性是什么”的問題;而集體責任和“訴訟禁止條款”的構建,不僅回答了“怎么進行強制”的問題,而且從實體保障和程序配套兩個方面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強制性的實施機制。
本書對工傷保險的強制性進行了“全景式”研究,很多研究內容頗具新意。其中,有關工傷保險的歷史背景與發展淵源的研究,清晰地再現了這一制度的“源”與“流”,消除了我國在這一制度發展歷史上的若干誤解,例如,工傷保險并不只有政府舉辦的工傷保險這一種;再如,雇主責任法其實是屬于侵權法體系的一部分,本質上仍然屬于侵權法的內部調試。有關自我保險因素的研究,則客觀地對我國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定位提出了質疑,并分析了這些因素的存在對強制性產生的不利影響,在我國學界均屬于較為前沿和新穎的研究。而有關集體責任和“訴訟禁止條款”的研究則使得強制性的研究跳出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框框,頗有新意。
本書作者是我指導的碩士和博士研究生,他從2004年開始便在我的指導下圍繞勞動法問題展開專門研究,迄今已有10年。他從法學專業本科學習開始,便對學術研究產生了濃厚興趣,積極參與各種學術活動,經常利用各種場合向前輩同行請教,令人印象深刻。更為難能可貴的是,他專業英語水平高,曾應邀赴毛里求斯擔任第三屆“中非合作論壇—法律論壇”的同聲傳譯,受到中國法學會外聯部領導的高度評價,具備了嫻熟地運用外語進行學術交流的綜合能力,僅在攻讀博士期間,就應邀赴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加拿大、德國、西班牙等地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發表學術演講。這些學術交流活動也提升了他對相關勞動法律問題的思考和研究,該書的部分內容,如“自我保險因素”等更是直接源于這些學術交流活動的啟發。對于我國的勞動法學研究而言,更深層次的學術交流特別是國際學術交流是“必修課”,我也期待作者為中國的勞動法學學術交流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誠然,本書的研究也有一些不足和尚待完善的地方,如強制性和訴訟禁止條款的關系等,這也許能為他的后續研究提供更新的研究主題。本書是作者的第一本學術專著,也是他在漫長學術道路上邁出的堅實一步。作為導師,對本書的出版表示祝賀,也期待他有更多、更有影響的成果面世。
是為序。

劉俊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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