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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文學研究:基於關係視角(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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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文學研究:基於關係視角(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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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從法律與經濟學、法律與社會學、后現代法學以及法學教育四種法律與文學關系的視角,通過對現代主義與反現代主義的比較,將作為反法律與經濟學的法律與文學、作為法律與社會學的法律與文學、作為后現代法學的法律與文學以及作為法學教育的法律與文學,做了詳細的闡述,用以回答“法律與文學是什么”這道難題。

作者簡介

劉星顯,1982年生,吉林長春人,吉林大學法學學士(2005)、黑龍江大學法學碩士(2009),吉林大學法學博士(2012),現就職于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為法學跨學科,法律與文學,地方法治。

目次

第一章 導論
一 問題的提出
二 國內外研究現狀與局限
三 本書的邏輯結構與設計理由
第二章 “法律”與“文學”之關聯模式:從現代到后現代
一 “法律”與“文學”的諸關聯模式
二 “法律”與“文學”諸關聯模式之關聯
第三章 法律與文學學術史檢視:基于二分法視角
一 引言
二 法律與文學之發軔:以柏拉圖為開端
三 法律與文學之確立:威格莫爾與卡多佐
四 法律與文學之擴張:從懷特到后現代
五 法律與文學之整合
六 小結
第四章 作為反法律與經濟學的法律與文學
第一章 導論
一 問題的提出
二 國內外研究現狀與局限
三 本書的邏輯結構與設計理由
第二章 “法律”與“文學”之關聯模式:從現代到后現代
一 “法律”與“文學”的諸關聯模式
二 “法律”與“文學”諸關聯模式之關聯
第三章 法律與文學學術史檢視:基于二分法視角
一 引言
二 法律與文學之發軔:以柏拉圖為開端
三 法律與文學之確立:威格莫爾與卡多佐
四 法律與文學之擴張:從懷特到后現代
五 法律與文學之整合
六 小結
第四章 作為反法律與經濟學的法律與文學
一 法律與文學和法律與經濟學的同生相異關系
二 經濟人與反經濟人:法律與文學的質疑與批判
三 文學人:建構法律理論人的另一種可能
四 反經濟學話語的文學話語:建構法律話語的另一種可能
五 小結
第五章 作為法律與社會學的法律與文學
一 法律與文學中的真實性問題
二 法律與社會學統攝下的法律與文學
三 超越工具性法律與文學:文本形態論
四 文學文本分析一例:《殺死一只反舌鳥》中的正義與法律
五 小結
第六章 作為后現代法學的法律與文學
一 引言
二 后現代轉向中的法理學
三 后現代法學運動中的法律與文學
四 法律與文學兩大論域的后現代特征
五 法律與文學的后現代動向
六 小結
第七章 作為法學教育的法律與文學
一 重申法律與文學的教育目的
二 法律與文學課程的對比分析
三 法律與文學對法學教育的促進與推動
四 小結
第八章 結語:法律與文學是什么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前 言
“法律”與“文學”,當兩個名詞同時呈現在眼前,并隨著思維的慣性反映在頭腦中時,恐怕是兩者之間存在著的巨大差異與尖銳沖突,它們似乎處于天然的敵對狀態:嚴謹與冷峻對應靈動與浪漫,權威與協調對應細致與感性,邏輯與算計對應幻想與激情,日神精神對應酒神精神……如是觀視,此兩種截然相反之物便“東西永隔如參商”,大概永無交匯相融之可能。
然而,當我們把探尋的目光投射到悠遠的歷史深處,來重新審視“法律”與“文學”之關系時,卻發現它們自產生之時起就融合、糾葛在一起,具有濃厚的“血緣”關系。應當看到,《荷馬史詩》以及其后的戲劇、詩歌等文學形式而非法律典籍乃為最早,同時亦最充分、生動地體現出古希臘的政治、法律思想及正義理念,恰如維柯所言:“古代法學全都是詩性的……古羅馬法是一篇嚴肅認真的詩,是由古羅馬人在羅馬廣場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種嚴峻的詩創作。”應當說,與在古希臘、古羅馬的政治和法律思想發生發展及流變漫長歷程之中“文學”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一樣,在非西方文明的法律思想傳承中,我們亦不難發現文學獨特的作用與價值,如古印度的《摩奴法論》便與《古蘭經》《圣經》一道是“用文學方式記錄和解釋宗教教義和法律規范的奇書”。英國法律史學者梅特蘭一語中的地指出:“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它就必定被戲劇化和表演。正義必須呈現出生動形象的外表,否則人們就看不見它。”不難看出在古代社會,“法律”與“文學”之關系如此緊密,甚至無法將它們明確地區分開來。日本學者穗積陳重細致地考察了法律之“進化”過程,認為法律乃是由“無形法”進化發展到“有形法”的,而“無形法”之最高階段便是所謂的“記憶法”,它“容易記憶諳誦,或整其音調,正其聲律,莊重其語態,平明其意義,以刺激感情促其興味之事,唱之于口而印之于腦,因之法規得為常年之保存,故原始的法規,或為格言,為俚諺,或賦于詩,或詠于歌,或做成韻文,便于記誦……”應當說,這種法律進化對了解與分析漫長的法律流變之過程大有裨益;而實際上,恩格斯在闡述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時便已明確指出:“政治、法、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等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為基礎的。但是,它們又都互相作用并對經濟基礎發生作用。這并不是說,只有經濟狀況才是原因,才是積極的,而其余一切都不過是消極的結果,而是說,這是在歸根到底不斷為自己開辟道路的經濟必然性的基礎上的相互作用。”實際上,同屬“上層建筑”的“法律”與“文學”具有頗深的淵源關系,它們之間從來就沒有也不可能絕對地涇渭分明。
“法律”與“文學”——這兩門現代社會人文學科中最為重要的學科,也是人類社會上層建筑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兩者的隔閡其實是隨著文化領域特定化及學科分類進一步細化而日趨深重的,這實際上又是與現代主義對世界的劃分方式與理想追求密切相關的;在此意義上,“法律”與“文學”的隔絕不僅是現代主義實現其“法治”理想的一個目的,同時也是一個手段。“法律與文學”,若從字面觀察,兩者以“與”字為紐帶相連,無疑表達了一種對“法律”與“文學”關系的全新認識,它至少暗示了一個基本立場:“法律”與“文學”并非相互排斥而彼此絕緣之物,否則便真的成為“一場誤會”了。
法律與文學首先是一個“西方故事”。它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的北美和英國法學界,其力圖打破傳統法學之研究模式,以致最終形成了一場不可小覷的學術運動。作為一種充滿活力與激情的跨學科研究,其淵源可追溯至美國密歇根大學詹姆斯·博伊德·懷特(James Boyd White)教授于1973年出版的一本教科書——《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屬性研究》(The legal imagination: studies in the nature of legal thought and expression),懷特也因此被普遍認為享有該領域創始人之美冠。懷特教授在文中坦言:“我期望你開始這門課程時,盡可能地試著想象法律并非一門科學——至少不是一些人所稱呼的‘社會科學’——而是一門藝術。并且,這門課程讓你成為一名藝術家。”事實上,這種“是藝術而非技術”的基本思想始終貫穿在法律與文學研究的發展過程當中,標志著“法律與文學”最為本初的目的與用意、希冀與追求,并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其未來發展的基本走向。這本探討文學研究對法律教育存在重要啟發及借鑒作用的專著成為法律與文學運動的奠基之作,并掀起了對“法律”與“文學”關系討論的第一波熱潮。
其實,若繼續向前追溯就可以發現,早在1925年,本杰明·N.卡多佐大法官便發表了著名的《講演錄法律與文學》一文,在其中他集中論述了“法律”與“語言”之間的關系,尤其針對判決意見之文學風格及修辭等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與討論,指出:“在司法判決的荒原上,文學風格不僅不是一種罪惡,只要運用得當,它甚至具有積極的益處”,“判決應當具有說服力,或者具有真摯和熱情這樣感人至深的長處,或者帶著頭韻和對偶這樣有助記憶的力量,或者需要諺語、格言這樣凝練獨特的風格。忽視使用這些方法,判決將無法達到目的。”盡管卡多佐對于法官語言修辭風格的“經驗之談”與后來“法律與文學”論者的關切大相徑庭,但其創造性地將“法律”與“文學”結合起來頗有見地,可稱之為“先聲”,其為世紀末“法律與文學”研究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理論資源。這份逾半個世紀之前的真知灼見終于隨1989年美國第一份“法律與文學”主要刊物《卡多佐法律與文學研究》(Cardozo Studies in Law and Literature)在紐約卡多佐法學院的創刊而發揚光大,并將該運動推向了一個高潮。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英美法學界便涌現了一大批從事研究“法律與文學”的專家學者,如理查德·維斯伯格、斯坦利·費什、列文森、瓦爾德、魏斯特等,這份名單上甚至包括理查德·德沃金,一時間人才濟濟、群英薈萃,撰寫并出版了一批頗具影響力的學術著作,如懷特的《當語詞失去其意義時:語言、特色和共同體的構成及重構》,佛格森(Robert A. Ferguson)的《美國文化中的法律與文學》,維斯伯格(Richard A. Weisberg)的《語詞的失敗:現代小說中作為主人公的律師》,托馬斯(Brook Thomas)的《對法律與文學的詰問》,維斯特(Robin West)的《敘事、權威與法律》,摩哈維茲(Thomas Morawetz)的《文學與法律》,瓦爾德(Ian Ward)的《法律與文學:可能性與視角》,萊德翁(Lenora Ledwon)的《法律與文學:文本與理論》等。在法律與文學的學術研究聲勢日隆并日漸繁榮的同時,美國的法學院大多設置了法律與文學的相關課程,“僅僅在法學院里,相關課程的數量就翻了一番”,而這些新增的課程也順利地博得了學生們的由衷歡迎。. 這一佳績自應歸于法律與文學運動的推波助瀾,當然其影響力實際上早已超出了象牙塔內的法理學研究,佐證了法學研究多元化時代的到來,在司法實務,或在更大的領域內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法律經濟學的領袖理查德·波斯納在法律與文學運動中所扮演的“角色”。實際上,在考察這場轟轟烈烈的法律與文學運動之時,一個不可或缺的參照物便是被與之并稱為“孿生兄弟”的法律與經濟學,而波斯納正是法律與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并且他還積極投身于對法律與文學的研究,特別是在批評當中。波斯納于1988年所出版的《法律與文學:一場誤會》使其成為該項研究的“諍友”,乃至公認的代表人物之一;而到10年后再版時,他悄然刪去了“一場誤會”之副標題,暗示了其態度的微妙轉變,盡管他仍始終保持著“法律”與“文學”之間存在巨大差別的基調,不過“他至少是站進文學的領域中討論法律與文學的問題,多了一份理解,多了一份設身處地”。這其實也同時證實了法律與文學已走過竭力自證其身的初期階段,其作為后現代法學之重要組成部分,朝著更加深入與寬廣的層次繼續邁進。
其實,若從一種“近距離”視角來看,肇始于美國的法律與文學運動從一開始就被視為法律與經濟學的對立面而存在的,即“要用文學的‘想象’來抵抗經濟學的‘分析’”;而換作一種“中距離”視角再對兩者予以審視便不難發現,它們所需面臨或應對的是同一個事實,即法學作為一門自主學科的式微——法律自主性的衰弱以及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的沒落,只是后者拿出了“經濟”的工具箱,而前者則拿出了“文學”的藏書閣。正是此種意義上,我們便更為完整地理解了波斯納在法學研究當中所扮演起“雙重角色”(或“多種角色”)的目的與意義。但是,如果我們還不滿足或局限于觀看各種新學派在同一舞臺中的“爭奇斗艷”,再用一種“遠距離”視角來重新看待法律與文學的形象與氣質時,便會發覺在更為深刻的層次上,法律與文學身處于現代與后現代糾葛不清的模糊地帶里;或者說,在“法律”與“文學”交互的表層之外,存在著更為深刻的使“法律”與“文學”成為“法律與文學”的動因。
法律與文學不只是一個“西方故事”,并且也不只是一場“來也匆匆、去也匆匆”的“運動”。將“運動”二字在文題中悄然抹去,一方面表明了法律與文學研究將長久且持續開展的預期,另一方面亦暗示了其具有超越國別地域的普遍性意義與價值,這個“故事”可以同樣發生在東方,發生在中國。認真對待作為法律與文學取其精華為我所用,已成為學界共識。事實上,法律與文學為時不長的東方之旅已然為其注入了新鮮的血液與深刻的底蘊,并打上了深深的民族烙印。法律與文學的西學東進把“法律”與“文學”的距離拉近的同時,也促成了中國法學與“但聞其聲,不見其面”的后現代法學的第一次真切而切真的觸摸與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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