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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論法律語言(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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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論法律語言(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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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有許多《法律的語言》一書沒有的內容,例如關於解釋和意義關係問題的論述,法庭交際問題等。《法律的語言》一書更多地關注書面語,而《彼得論法律語言》則更多地關注口頭交際,因此是《法律的語言》一書很好的補充。彼得•蒂爾斯馬教授大學本科是語言學,所以本書側重法律語言的語言層面,語言表述通俗易懂。

作者簡介

彼得•蒂爾斯馬
(Peter M.Tiersma)

(1952年6月23日至2014年4月13日),生前為美國洛約拉法學院法學教授,精通法律和語言學,是國際法律語言學領域為數不多的兩栖學者之一。他先後畢業於斯坦福大學和加州伯克利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在加州聖地牙哥大學獲得語言學博士學位。他曾在加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和俄亥俄邁阿密大學講授語言學課程,後來在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伯特霍爾法學院擔任《加利福尼亞法學評論》副編輯,1990年進入洛約拉法學院任教,講授語言與法律、救濟方法、信託和遺囑、世界法律制度課程。他的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語言、法律文本、陪審團指示、語言權利以及偽證等。他的代表作有《法律語言》、《語言與法律牛津手冊》、《羊皮紙、紙張、圖元:法律與傳播技術》、《論說犯罪:刑事司法的語言》以及相關學術論文。

名人/編輯推薦

編輯推薦
《彼得論法律語言》是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代表作,也是法律語言研究領域重要著作之一。該書受梅林科夫的《法律的語言》影響很大,繼承了前者的思想和觀點,但是具有自己的特色,反映了時代特徵。

前言



光陰似箭,日月如梭。自從這套《法律語言學譯叢》第一輯出版以來,時間過去了差不多七年。第一輯受到相關學界的好評,雖然數量不大,規模有限,但無疑説明開拓了中國相關學界的視野,推進了法學和語言學(法律語言學)的研究和發展。這是編輯出版這套叢書的宗旨,也是我們樂於見到的。不少學者一直在問:這套叢書還出嗎?其實,在這過去七年的時間裡,我們一直在準備本叢書的第二輯。原來計畫再出五本,但是出版社和我們在選題上比較慎重,儘量選擇有權威性和代表意義的著作,所以決定再出兩本,一本是《法律的語言》,另一本是《彼得論法律語言》。這兩本書不僅重要,而且兩者之間有密切聯繫。我們利用這兩本書即將問世的機會,對有關情況做一個簡單介紹。 特別說明的是,除了封面上列出的譯者外,蔣瑩穎、王煬、趙凡、向晨亮、江婷、夏琳、席帥、明瑞龍、龔進軍等研究生也參與了部分章節的翻譯和校對工作。謹向他們表示感謝。
一、關於第二輯兩本書的情況
先說大衛•梅林科夫(David Melinkoff)和他的《法律的語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大衛•梅林科夫(1915~1999年)出生在賓夕法尼亞的麥基斯波特(McKeesport),在加利福尼亞貝芙麗山(Beverly Hills)長大並完成中學學業,先後畢業於斯坦福大學和哈佛大學法學院。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他在陸軍服役,擔任戰地炮兵上尉,戰後在貝芙麗山做律師,事業非常成功,聲名赫赫。他經常被邀請擔任軍事法庭被告辯護律師,而且屢屢讓被告無罪釋放。梅林科夫晚年曾經回憶說,他的上司對法庭的這些無罪判決如此憤怒,以致對他大發牢騷說:“上尉,你好像沒有明白,如果這些人無罪的話,他們就不會上軍事法庭的。”
梅林科夫1965年開始在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執教,時間長達33年(1965~1999年),退休時為榮譽教授,1999年12月31日去世。他好奇心極強,知識淵博,智力超人,思想和精神超然卓立,極大地影響了他所執教的學校和整個律師行業。他去世後,學校為了紀念他,專門設立了“大衛•梅林科夫講座”(David Meilinkoff Lecture),旨在弘揚他的精神,延續他的工作和事業。梅林科夫在職業生涯早期就發現一個現象,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法律寄生在令人費解的話語上”。於是他著手調查這一現象,然後寫了他的代表作,也是法律語言(法學)領域的經典著作——《法律的語言》。在《法律的語言》中,他猛烈批評律師的“法言法語”。這本書1963年由利特爾和布朗出版公司(Little, Brown and Company)出版,影響了無數的法學家和律師。除了這本書,梅林科夫一生中所做的最有影響的一件事是在法律領域發起“簡明英語運動”(Plain English Movement)。他的另外兩本書是《法律寫作:智慧之言與胡說八道》和《梅林科夫美國法律用語詞典》。
對法律語言的研究大致可分為20世紀70年代前後兩個階段。 廖美珍:“國外法律語言研究綜述”,載《當代語言學》2004年第1期。在70年代之前,對法律語言的研究主要是對立法語言和法律文本的研究,著眼點是法律語言的用詞、句法結構、標點符號以及法律語言的特徵上。研究的一個重要目的和動機是使法律語言能為法官和律師之外的平民百姓所理解。這種研究從總體上看是把法律語言作為外在客體來研究的,不考慮話語生成和話語參與者的理解過程。這種研究的典型代表人就是大衛•梅林科夫。《法律的語言》是這種研究的經典之作。
《法律的語言》在法律語言研究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第一,這是第一部系統地、全面地,而且具有相當深度地論述英美法律語言的鴻篇巨著;第二,該書對法律的“簡明英語運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本書對後來的法律語言研究影響巨大,屬於法律語言研究的奠基之作。《法律的語言》一書洋洋灑灑,篇幅達500多頁,作者廣征博引(這一點也給本書的翻譯帶來很大挑戰),以其淵博的拉丁文、法文和英文知識和犀利生動的文筆,明白曉暢的語言,勾勒了英語法律語言的特徵,追溯了英語法律語言在英國和美國的歷史起源、發展和嬗變,揭示了形成今日法律語言現狀的歷史原因。 廖美珍:“國外法律語言研究綜述”,載《當代語言學》2004年第1期。本書是法律語言研究者、從業律師和法學工作者不能不看、不能不知曉的參考書,對法學界和法律語言學界(語言學界)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書在中國的翻譯出版應該特別有助於對法律語言簡明化這一觀念的認識,推動法律語言簡明化運動在中國的開展。為了説明讀者更好地認識和理解這本書,我們在譯文後面附上了由煙臺大學法學院程朝陽博士翻譯的,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倫斯•M.弗裡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撰寫的,專門評論《法律的語言》一書的論文《法律及其語言》。
再說《彼得論法律語言》(Legal Language)。這本書的作者彼得•蒂爾斯馬(Peter M. Tiersma),生前是美國洛約拉大學法學院(Loyola Law School,Los Angeles)法學院教授,曾經擔任國際法律語言學協會第五任主席,也是國際法律與語言協會(The International Language and Law Association)的創始人、發起人和組織者之一。本書由美國芝加哥大學1999年出版,全書由四個部分構成,共305頁。本書是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代表作,也是法律語言研究領域重要著作之一。該書受梅林科夫的《法律的語言》影響很大,繼承了前者的思想和觀點,但是具有自己的特色,反映了時代特徵,有許多《法律的語言》一書沒有的內容,例如關於解釋和意義關係問題的論述,法庭交際問題等。《法律的語言》一書更多地關注書面語,而《彼得論法律語言》則更多地關注口頭交際,因此是《法律的語言》一書的很好補充。彼得•蒂爾斯馬教授大學本科學的是語言學,所以本書側重法律語言的語言層面,語言表述也很好理解。
非常令人遺憾和傷心的是,2014年4月,彼得•蒂爾斯馬教授在與癌症進行了長時間的頑強鬥爭之後,不幸逝世。他生前非常關心並支援中國的法律語言研究,先後兩次應邀訪問中國(廣州外語外貿大學和華中師範大學)並作學術演講。他多次(包括在病重的時候)詢問本書的翻譯和出版情況。遺憾的是,他沒有看到本書的出版。我們謹以此書的翻譯出版,向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在天之靈,表達主編和所有的法律語言研究者的深深敬意和哀思。但是,有一點令我們非常欣慰,彼得•蒂爾斯馬生前的好朋友,美國布魯克林法學院的勞倫斯•索蘭(Laurence M. Solan)教授,與美國喬治城大學的著名法律語言學學者羅傑•肖伊(Roger Shuy)教授,以及美國西雅圖大學法學院的珍妮特•愛因思沃斯(Janet Ainswoth)教授,組織編輯了一本專門評介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法律語言研究論著的文集《論語言和法律:關於彼得•蒂爾斯馬著作的對話》(Speaking of Language and Law: Conversations on the Work of Peter Tiersma),邀請了來自美國、中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三十餘位元在法律語言研究領域有影響的學者,就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主要論著進行專題評述。文集收入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主要學術論著(全文或者片段),篇目均由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生前親自拍板定奪。本書將由牛津大學出版社於今年年底出版。這本書將會幫助我們更全面、更深入地認識和理解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相關研究,也有助於我們瞭解國際法律語言學發展的現狀和前景,因為所有被邀請撰寫論文的學者都被要求不要局限於彼得•蒂爾斯馬教授論著的話題,而是利用這個機會,做出自己獨特的貢獻。
二、法律與語言研究的進展
自《法律語言學譯叢》第一輯出版以來的這七年裡,法律與語言的研究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國際上,法律與語言作為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研究領域,已經得到普遍的認可,彙集了世界幾乎所有地區的語言學、法學、人類學、社會學、哲學、認知科學、心理學等學科一批數量可觀的學者。為了證明這一點,我舉兩個事例。
第一件事是牛津大學出版社於2012年出版了《牛津語言與法律手冊》(Oxford Handbook of Language and Law)。這是學界和出版界一個引人注目的事件。牛津大學出版社是世界上最好的、最有影響力的出版社之一;更重要的是,一個領域出版像《手冊》一類的書,標誌著這個領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規模和一定的發展程度。該書由彼得•蒂爾斯馬和勞倫斯• 索蘭合作主編,全書共642頁,收錄40篇論文[拙作《中國法庭話語》(Courtroom Discourse in China)有幸收錄其中],共分“法律語言”(Legal Language)、“法律文本的解釋”(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Texts)、“多語與翻譯”(Multilingualism and Translation)、“語言權利”(Language Rights)、“語言與刑法”(Language and Criminal Law)、“法庭話語”(Courtroom Discourse)、“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作者身份識別和欺騙”(Identification of Authorship and Deception)、“說話者識別”(Speaker Identification)等九大部分,基本上涉及法律語言研究的方方面面。
第二件事是今年4月在哈佛大學燕京學院舉辦的“作為活的語言的法律”工作坊。這是一次規模小、規格高、學科領域交叉性很強的國際高端論壇。工作坊由來自香港大學英文學院、正在哈佛燕京學院做訪問學者的珍妮•梁(Janny Leung)教授組織,哈佛大學燕京學院全額贊助,共邀請11名學者,其中包括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分校著名人類學學者蘿拉•納德(Laura Nader)教授,國際知名法律語言學學者、美國布魯克林法學院的勞倫斯•索蘭(Lawrence Solan)教授,知名語言學學者、英國密德薩斯大學(Middlesex University)法學院艾倫•杜蘭特(Alan Durant)教授,知名法律語言學學者、美國西雅圖大學法學院珍妮特•愛因思沃斯(Janet Ainthworth)教授,美國芝加哥大學人類學教授札斯廷•里奇蘭(Justin Richland),正在哈佛大學研修的香港大學法學院馬可•萬(Marco Wan)教授,哈佛大學人類學阿薩德•艾哈邁德(Asad Ahmed)教授,美國康奈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人類學教授威爾瑪•聖地亞易—伊裡薩里(Vilma SantiagoIrizarry)教授以及作者本人。工作坊擬與國際一流出版社出版文集。
這兩個例子分別從學術著述(出版)和學術活動兩個方面說明了語言與法律研究在國際上的影響。
在國內,法律與語言的研究也有了新的進展。就研究範圍和領域而言,我們現在不僅有法庭審判話語的研究,還有調解話語、員警訊問話語、監獄話語等的研究;除了漢語或者英語等語言的單語研究,我們還有中外法律語言的對比研究。就學術活動而言,我們有兩個專門協會,每年定期開會,還舉行規模較大的國際會議。就學術成果而言,最近幾年出版了一批學術專著和數量可觀的論文。相對說來,國內做法律語言研究的人,從事語言學的多些,因此研究成果偏重語言。這讓法學領域的相關學者看了覺得不過癮,有“兩張皮”的感覺,因此我們希望有更多的交叉性更強的研究。有鑑於此,《法律語言學譯叢》還要繼續出版。

2014年6月29日於寒舍抑揚斎

目次

《法律語言學譯叢》第二輯前言
主編的話
中文版序言
致謝
導言
第一部分法律語言的起源
第一章凱爾特人、盎格魯—薩克遜人和丹麥人
凱爾特人
盎格魯—薩克遜人
基督教和拉丁語
斯堪的納維亞人
第二章諾曼征服與法語的興起
征服者威廉入侵英格蘭
拉丁語繼續使用
法律法語
三語制和語碼轉換
第三章英語的復興
拉丁語和法律法語的消亡
書寫和印刷術的重要性與日俱增
在英格蘭的進一步發展
世界各地的法律英語
傑弗遜就此總結道:最好
結論
第二部分法律語言的本質
第四章像律師那樣講話
作為群體凝聚力標記的發音和拼寫
冗長而複雜的句子
冗長的用詞和冗餘
連體短語和單詞堆砌
異常的句子結構
否定式
非人稱結構
結論
第五章追求精確性
避免使用代詞:“運動員承諾,運動員將同……比賽”
對精確性的破壞:“男性中應包括女性”
策略性含混:通過被動語態和名詞化模糊行為人
靈活、總括或模糊的語言
靈活性和精確性之間的對峙
結論
第六章法律詞彙
法律古詞語
陳舊的語形
Same的指稱問題
Said和Aforesaid的意義問題
Such的指稱問題
To Wit的演變
虛擬語氣
Here—,There—和Where—的合成結構
為什麼法律詞彙這麼保守?
語言的創造性
正式的和儀式的語言
助動詞Do和Shall
行話、隱語和專門用語
詞語之間的關係
結論
第七章解釋和意義
定義問題
指稱意義
意義
第八章變異
法律方言
口語法律語言和書面法律語言
電報式言語
法律俚語
變異和語體
那麼到底什麼是法律語言?
第三部分在法庭上
第九章訴狀:構建法律敘事
敘事
訴狀
第十章證人證言和真實性
語言變異和法庭語碼轉換
對證人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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