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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為了讓大專院校的學生提早培養法治觀念及了解公私部門採購作業的內涵,「工程契約與規範」是不可或缺的科目,本書是以介紹工程實務案例為主的大學用書,共分七章。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契約之意義及成立要件、契約的分類及重要性、不同用途的定型化契約、公私部門之採購作業;第二章工程契約及規範之內涵,係說明工程契約和施工規範之目的及重要性、工程契約的組成要件;第三章施工綱要規範,分成施工綱要規範編碼及案例說明二部份;第四章政府採購法,介紹政府採購法立法緣由及法規架構、政府採購法之主要規定及其他重要說明;第五章技術服務契約案例,以業界實例說明技術服務契約書的組成、主要內容及其他附件;第六章工程契約案例,亦以業界實例說明工程契約書的組成、主要內容及其他附件;第七章履約爭議之處理,則分析履約爭議之緣由、說明處理方式及實際案例。希望讀者在研讀後能獲得與契約相關的法律知識及善用工程契約知識,避免在參與營建工程的過程中發生履約爭議和糾紛。
作者簡介
許聖富
現職
華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業技師
逢甲大學兼任副教授
台北科技大學及逢甲大學工地主任班講座
內政部營建署共同管道推動計畫審查委員
台中市政府都發局委辦建築物指定勘驗技師
學歷
比利時魯汶大學土木工程碩士、博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學士
經歷
工程顧問公司副理、專案經理、協理、總工程師
明新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專任副教授
逢甲大學交通工程及管理學系專任副教授
專技考試
土木工程技師高考及格
水土保持技師高考及格
現職
華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業技師
逢甲大學兼任副教授
台北科技大學及逢甲大學工地主任班講座
內政部營建署共同管道推動計畫審查委員
台中市政府都發局委辦建築物指定勘驗技師
學歷
比利時魯汶大學土木工程碩士、博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學士
經歷
工程顧問公司副理、專案經理、協理、總工程師
明新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專任副教授
逢甲大學交通工程及管理學系專任副教授
專技考試
土木工程技師高考及格
水土保持技師高考及格
目次
自 序
第一章 緒 論
1-1 契約之意義與成立要件
1-2 契約的分類及適用性
1-3 定型化契約
1-4 公私部門之採購作業
第二章 工程契約與規範之內涵
2-1 工程契約之目的與重要性
2-2 施工規範之目的與重要性
2-3 工程契約之組成要件
第三章 施工綱要規範
3-1 施工綱要規範編碼說明
3-2 施工規範之案例說明
第四章 政府採購法
4-1 政府採購法立法緣由及法規架構
4-2 政府採購法之主要規定
4-3 政府採購法其他說明
第五章 技術服務契約案例
5-1 技術服務契約書的組成
5-2 技術服務契約主要內容
5-3 技術服務契約書其他附件
第六章 工程契約案例
6-1 工程契約書的組成
6-2 工程契約主要內容
6-3 工程契約書其他附件
第七章 履約爭議之處理
7-1 履約爭議之緣由
7-2 履約爭議之處理方式
7-3 履約爭議之案例說明
參考文獻
附 錄
附錄一、坊間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附錄二、坊間停車位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附錄三、坊間土地房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附錄四、○○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設施整修工程預算書範例
附錄五、施工綱要規範第02篇(現場工作)細目篇碼
附錄六、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
第一章 緒 論
1-1 契約之意義與成立要件
1-2 契約的分類及適用性
1-3 定型化契約
1-4 公私部門之採購作業
第二章 工程契約與規範之內涵
2-1 工程契約之目的與重要性
2-2 施工規範之目的與重要性
2-3 工程契約之組成要件
第三章 施工綱要規範
3-1 施工綱要規範編碼說明
3-2 施工規範之案例說明
第四章 政府採購法
4-1 政府採購法立法緣由及法規架構
4-2 政府採購法之主要規定
4-3 政府採購法其他說明
第五章 技術服務契約案例
5-1 技術服務契約書的組成
5-2 技術服務契約主要內容
5-3 技術服務契約書其他附件
第六章 工程契約案例
6-1 工程契約書的組成
6-2 工程契約主要內容
6-3 工程契約書其他附件
第七章 履約爭議之處理
7-1 履約爭議之緣由
7-2 履約爭議之處理方式
7-3 履約爭議之案例說明
參考文獻
附 錄
附錄一、坊間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附錄二、坊間停車位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附錄三、坊間土地房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附錄四、○○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設施整修工程預算書範例
附錄五、施工綱要規範第02篇(現場工作)細目篇碼
附錄六、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
書摘/試閱
1-1 契約之意義與成立要件
「契約」本是一個名詞,意指一份文件。然而,經涉事雙方當事者表達意思趨於一致、口頭或書面同意,因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時,那就是一種法律的行為,當事者雙方即發生法律關係。人與人之間所發生的法律關係,最常見的即是民法「第二篇-債」中所規範的「契約行為」。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一般人平日生活中與他人(包括親朋好友、認識或不認識的人)接觸及互動過程中,不知不覺中已經訂下有形及無形的契約,例如:在公家機關及民營企業工作、搭乘公共運輸系統、銀行ATM作業、網路訂/購票(圖1-1) 、露天拍賣網站下單、超商使用ibon網路繳款(停車費、交通違規單等)、轉帳、提款及訂/購票(交通、演唱會等),或請他人協助處理事務,乃至向鄰座借文具用品……等均屬之。
在民主法治的社會裡,每一個人都受法律的保護、支配、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法律概分為公法和私法,規範公民行使公權力的法律是公法,其餘則屬私法。人們在私法的關係裡,又以契約為中心,因此,可以說契約是一般人最重要也最普遍的法律關係。而契約成立之要件,在於當事人所協議之事項無違反法律情形及對雙方(如業主與承包商、買方與賣方、借方與貸方、委託方及受託方、合解雙方、合夥雙方、僱佣雙方等)具有拘束力,且須包含下列事項,方能產生法律效力:
1、 合法之標的物,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
2、 適當之履約報酬及給付方式;
3、 當事人應具備自主能力,不得為無行為能力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
4、 當事人對特定事項之同意;
5、 願意產生法律關係之意思;
6、 具備證明文件。
依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該條文雖未界定必須具備之契約文件形式,僅須當事人之間對於某一特定內容之合意即可。但既為雙方所應履行之協議事項及為發生法律效力之約定,仍以審慎為宜,儘量留下書面文件且力求清楚明確,以免日後因「口說無憑」或「日久淡忘」而衍生不必要之爭議。在一般人的觀念中所認知的契約,指的是「契約書」,事實上,契約書僅是契約成立的證明文件,它本身不是契約。一般買賣契約可以下列方式產生證明文件:
1、 換文方式:由買賣雙方往返之書信、電報、電話、傳真、手機簡訊、電子郵件(e-mail)及Line、Facebook、Twitter等現代社群網站上互通訊息來洽定;
2、 確認方式:由一方對另一方之要約提出確認,如買方提出訂貨單,賣方以銷貨確認單確認之。或由賣方提出銷貨清單,買方以購貨確認單確認之;
3、 簽約方式:這是一般最常用也最具法律效力之方式,即由買方或賣方所提供之契約書草案,經他方審視確認(含必要之修正)後,雙方會簽以完成契約手續。重要的契約文件,常需送經法院公證,以獲得進一步的保障。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1-2契約的分類及適用性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意指雙方意思表示的內容是互補的)、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由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維基百科】契約可依各種標準分為許多類型,表1-1為常見的契約分類類型及相關說明,圖1-2為清朝道光卅年間(西元1850年)留下來的租屋契約,目前收藏在浙江省博物館武林館區。
「契約」本是一個名詞,意指一份文件。然而,經涉事雙方當事者表達意思趨於一致、口頭或書面同意,因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時,那就是一種法律的行為,當事者雙方即發生法律關係。人與人之間所發生的法律關係,最常見的即是民法「第二篇-債」中所規範的「契約行為」。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一般人平日生活中與他人(包括親朋好友、認識或不認識的人)接觸及互動過程中,不知不覺中已經訂下有形及無形的契約,例如:在公家機關及民營企業工作、搭乘公共運輸系統、銀行ATM作業、網路訂/購票(圖1-1) 、露天拍賣網站下單、超商使用ibon網路繳款(停車費、交通違規單等)、轉帳、提款及訂/購票(交通、演唱會等),或請他人協助處理事務,乃至向鄰座借文具用品……等均屬之。
在民主法治的社會裡,每一個人都受法律的保護、支配、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法律概分為公法和私法,規範公民行使公權力的法律是公法,其餘則屬私法。人們在私法的關係裡,又以契約為中心,因此,可以說契約是一般人最重要也最普遍的法律關係。而契約成立之要件,在於當事人所協議之事項無違反法律情形及對雙方(如業主與承包商、買方與賣方、借方與貸方、委託方及受託方、合解雙方、合夥雙方、僱佣雙方等)具有拘束力,且須包含下列事項,方能產生法律效力:
1、 合法之標的物,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
2、 適當之履約報酬及給付方式;
3、 當事人應具備自主能力,不得為無行為能力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
4、 當事人對特定事項之同意;
5、 願意產生法律關係之意思;
6、 具備證明文件。
依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該條文雖未界定必須具備之契約文件形式,僅須當事人之間對於某一特定內容之合意即可。但既為雙方所應履行之協議事項及為發生法律效力之約定,仍以審慎為宜,儘量留下書面文件且力求清楚明確,以免日後因「口說無憑」或「日久淡忘」而衍生不必要之爭議。在一般人的觀念中所認知的契約,指的是「契約書」,事實上,契約書僅是契約成立的證明文件,它本身不是契約。一般買賣契約可以下列方式產生證明文件:
1、 換文方式:由買賣雙方往返之書信、電報、電話、傳真、手機簡訊、電子郵件(e-mail)及Line、Facebook、Twitter等現代社群網站上互通訊息來洽定;
2、 確認方式:由一方對另一方之要約提出確認,如買方提出訂貨單,賣方以銷貨確認單確認之。或由賣方提出銷貨清單,買方以購貨確認單確認之;
3、 簽約方式:這是一般最常用也最具法律效力之方式,即由買方或賣方所提供之契約書草案,經他方審視確認(含必要之修正)後,雙方會簽以完成契約手續。重要的契約文件,常需送經法院公證,以獲得進一步的保障。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1-2契約的分類及適用性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意指雙方意思表示的內容是互補的)、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由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維基百科】契約可依各種標準分為許多類型,表1-1為常見的契約分類類型及相關說明,圖1-2為清朝道光卅年間(西元1850年)留下來的租屋契約,目前收藏在浙江省博物館武林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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