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與社會矛盾問題研究(2016年第2輯):理論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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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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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訪矛盾分析研究中心是全國信訪系統中第1個分析和研究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出來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的專業機構,也是政府第1個利用信訪資源專門從事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分析的研究機構。
《信訪與社會矛盾問題研究》是研究中心公開出版的全國信訪系統第1份理論期刊,該刊以“研究社會矛盾,創新工作思路”為宗旨,主要從信訪角度出發,透過從信訪窗口所反映出來的矛盾和問題,對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展開深層次理論研究。本刊致力于發現社會問題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及其發展規律,積極發揮信訪研究的參謀助手作用,為政府決策提供更具前瞻性和針對性的決策參考,推動首都信訪工作從過去表層匯總型信訪向深層剖析型信訪轉變,從過去實務操作型信訪向理論研究型信訪轉變,從過去參與保障型信訪向服務決策型信訪轉變。
《信訪與社會矛盾問題研究》是研究中心公開出版的全國信訪系統第1份理論期刊,該刊以“研究社會矛盾,創新工作思路”為宗旨,主要從信訪角度出發,透過從信訪窗口所反映出來的矛盾和問題,對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展開深層次理論研究。本刊致力于發現社會問題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及其發展規律,積極發揮信訪研究的參謀助手作用,為政府決策提供更具前瞻性和針對性的決策參考,推動首都信訪工作從過去表層匯總型信訪向深層剖析型信訪轉變,從過去實務操作型信訪向理論研究型信訪轉變,從過去參與保障型信訪向服務決策型信訪轉變。
目次
寫在卷首
國家治理體系下信訪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專家訪談
從行政法視角看法治政府建設
——專訪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海坤
理論視野
信訪議事會解決模式的博弈分析
基層信訪治理面臨的挑戰及其法治化研究
信訪觀察
公民在信訪活動中的表達權利與義務
信訪工作法治化建設中的問題和對策
“網上信訪”概念解析
探索與思考
涉檢信訪的理論分析與機制改革研究
權力清單碎片化與涉法涉訴信訪的法治化終結進路
以法治政府為先導推動法治社會建設
——基于信訪的實證考察
信訪相關機制建設理論與實踐研究
社會調查與案例分析
廣州市外來人口聚居區社會風險及其治理模式研究
論壇與點評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信訪法治化專業委員會成立大會在京舉行
信息動態
觀點摘登
國家治理體系下信訪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專家訪談
從行政法視角看法治政府建設
——專訪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海坤
理論視野
信訪議事會解決模式的博弈分析
基層信訪治理面臨的挑戰及其法治化研究
信訪觀察
公民在信訪活動中的表達權利與義務
信訪工作法治化建設中的問題和對策
“網上信訪”概念解析
探索與思考
涉檢信訪的理論分析與機制改革研究
權力清單碎片化與涉法涉訴信訪的法治化終結進路
以法治政府為先導推動法治社會建設
——基于信訪的實證考察
信訪相關機制建設理論與實踐研究
社會調查與案例分析
廣州市外來人口聚居區社會風險及其治理模式研究
論壇與點評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信訪法治化專業委員會成立大會在京舉行
信息動態
觀點摘登
書摘/試閱
《信訪與社會矛盾問題研究(2016年第2輯 理論版)》:
二、國外相關制度的經驗借鑒
國外沒有與我國完全相同的信訪制度,但都建立了相應的民怨表達制度,如瑞典的監察專員制度、日本的苦情制度、德國的請愿制度等,這些制度同樣具有監督權力運行、反映公民訴求、化解社會矛盾的積極作用,對我國信訪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國外相關制度介紹
1.瑞典的監察專員制度
瑞典《政府組織法》關于“議會的監督權”規定中,明確提出“監察專員可以出席任何法院和行政機關的審議會,并有權查閱任何法院或行政機構的會議記錄和其他文件。任何法院、行政機構或市政當局的公務員應向監察專員提供所需的材料或報告”(本特·維斯蘭德爾,2001)。瑞典法律規定,監察專員有權將調查報告連同有關建議向新聞界公布,有權將全年的監察事項匯編成年報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張慶彬,2000)。瑞典的議會監察專員制度的特點主要表現為:(1)獨立性。監察專員制度的獨立性是其平衡和監督不同公共機構的重要保障,主要體現在監察專員的來源于《政府組織法》。監察專員由議會選舉,對議會負責。議會監察專員有獨立的機構和人事任免權,經費來源于議會,有獨立的財政權。(2)廣泛性。議會監察專員的監督對象較為廣泛,涉及國家機構和地方當局等。(3)限制性。議會監察專員的職權范圍有一定限制,保證其他機關的獨立性和自治性。例如,議會的機關、委員會、議員不受監察專員的監督;監察專員不得干涉法院對個案的審判或文官機構對某些事項行使權力。
2.日本的苦情制度
苦情制度是日本重要的民意表達機制,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受理有關不平、不滿的陳情和申訴,進行積極斡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謀求問題的解決。具體而言,受理苦情申訴的機構主要有:(1)總務廳行政監察局。專門監督行政機關的工作,聽取公民的苦情申訴,對有關行政業務進行調停,提出改善意見。(2)行政商談委員。通過傾聽公民的苦情申訴,進行必要的調解,告知相關處理機關,并反饋有關改善工作的意見。(3)人權保護局和人權保護委員。前者的職責是搜集情報和調查案件,后者的職責是通過監視防止侵犯公民人權的事件發生。可見,這是一種綜合陛較強的行政救濟制度。
3.德國的請愿制度
德國的議會請愿制度是德國公民權益救濟的重要制度設置。德國基本法規定,德國公民具有“請求或申訴權利”,請愿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得以保障。該制度設計的宗旨是緩和權力失衡的狀態,通過向議會相應機關的申訴,避免行政侵權,為公民提供相應的援助。德國政府堅持高效便民的原則,注重發展電子政務,積極推行電子申訴的實踐,逐步建立和完善電子申訴系統,完善信息公開平臺。例如,推行“聯邦在線2005”計劃,使聯邦政府的所有政務實現網上辦公,增加透明性,為社會提供更加便捷、快速和有效的服務。
(二)境外類信訪制度對我國信訪制度改革的借鑒意義
在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的形勢下,信訪在了解社情民意、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方面有其必要性。與此同時,也要借鑒其他國家相似制度的合理要素,使其向更合理的方向逐步調整。
1.重視法律制度建設,規范信訪制度運行秩序
從國外實踐看,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為民怨表達制度的實施和監控提供了依據。例如,瑞典的《政府組織法》對議會監察員主要任務的相關規定,日本相關法律對苦情制度的執行程序和保障措施的規定。我國缺乏關于信訪的法律,也缺乏相應的配套性制度。應加快信訪立法的進程,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強化制度約束權力的機制。只有將信訪制度納入國家制度體系中,注重信訪制度與其他制度的有序銜接,才能推進信訪問題的解決,走出信訪制度的困境。
……
二、國外相關制度的經驗借鑒
國外沒有與我國完全相同的信訪制度,但都建立了相應的民怨表達制度,如瑞典的監察專員制度、日本的苦情制度、德國的請愿制度等,這些制度同樣具有監督權力運行、反映公民訴求、化解社會矛盾的積極作用,對我國信訪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國外相關制度介紹
1.瑞典的監察專員制度
瑞典《政府組織法》關于“議會的監督權”規定中,明確提出“監察專員可以出席任何法院和行政機關的審議會,并有權查閱任何法院或行政機構的會議記錄和其他文件。任何法院、行政機構或市政當局的公務員應向監察專員提供所需的材料或報告”(本特·維斯蘭德爾,2001)。瑞典法律規定,監察專員有權將調查報告連同有關建議向新聞界公布,有權將全年的監察事項匯編成年報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張慶彬,2000)。瑞典的議會監察專員制度的特點主要表現為:(1)獨立性。監察專員制度的獨立性是其平衡和監督不同公共機構的重要保障,主要體現在監察專員的來源于《政府組織法》。監察專員由議會選舉,對議會負責。議會監察專員有獨立的機構和人事任免權,經費來源于議會,有獨立的財政權。(2)廣泛性。議會監察專員的監督對象較為廣泛,涉及國家機構和地方當局等。(3)限制性。議會監察專員的職權范圍有一定限制,保證其他機關的獨立性和自治性。例如,議會的機關、委員會、議員不受監察專員的監督;監察專員不得干涉法院對個案的審判或文官機構對某些事項行使權力。
2.日本的苦情制度
苦情制度是日本重要的民意表達機制,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受理有關不平、不滿的陳情和申訴,進行積極斡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謀求問題的解決。具體而言,受理苦情申訴的機構主要有:(1)總務廳行政監察局。專門監督行政機關的工作,聽取公民的苦情申訴,對有關行政業務進行調停,提出改善意見。(2)行政商談委員。通過傾聽公民的苦情申訴,進行必要的調解,告知相關處理機關,并反饋有關改善工作的意見。(3)人權保護局和人權保護委員。前者的職責是搜集情報和調查案件,后者的職責是通過監視防止侵犯公民人權的事件發生。可見,這是一種綜合陛較強的行政救濟制度。
3.德國的請愿制度
德國的議會請愿制度是德國公民權益救濟的重要制度設置。德國基本法規定,德國公民具有“請求或申訴權利”,請愿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得以保障。該制度設計的宗旨是緩和權力失衡的狀態,通過向議會相應機關的申訴,避免行政侵權,為公民提供相應的援助。德國政府堅持高效便民的原則,注重發展電子政務,積極推行電子申訴的實踐,逐步建立和完善電子申訴系統,完善信息公開平臺。例如,推行“聯邦在線2005”計劃,使聯邦政府的所有政務實現網上辦公,增加透明性,為社會提供更加便捷、快速和有效的服務。
(二)境外類信訪制度對我國信訪制度改革的借鑒意義
在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的形勢下,信訪在了解社情民意、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方面有其必要性。與此同時,也要借鑒其他國家相似制度的合理要素,使其向更合理的方向逐步調整。
1.重視法律制度建設,規范信訪制度運行秩序
從國外實踐看,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為民怨表達制度的實施和監控提供了依據。例如,瑞典的《政府組織法》對議會監察員主要任務的相關規定,日本相關法律對苦情制度的執行程序和保障措施的規定。我國缺乏關于信訪的法律,也缺乏相應的配套性制度。應加快信訪立法的進程,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強化制度約束權力的機制。只有將信訪制度納入國家制度體系中,注重信訪制度與其他制度的有序銜接,才能推進信訪問題的解決,走出信訪制度的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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