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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法規範到規範憲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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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法規範到規範憲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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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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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首次提出了“規范憲法學”(The theory of normative constitution)這一概念,并嘗試在這種概念及其鮮明的方法論意識下建立其理論體系中的主干部分。
全書立足于規范主義的學術立場,既有意識地告別了新中國憲法學研究中業已形成的政治教義憲法學,又有意識地克服了憲法學研究中無中核結構的那種“泛社會科學化”的偏向。
《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初版以來,即受到法學界廣泛關注,被目為當今我國“規范憲法學”研究的代表性論著。

作者簡介

林來梵,20世紀80年代,中國出國留學人員;曾留學日本約八年,最終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并任清華大學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等職:主攻公法學,兼涉比較法及法理學等領域:主要著作有《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憲法學講義》、《中國的主權、代表及選舉》(日文版)、《剩余的斷想》、《文人法學》等。

名人/編輯推薦

十年多前作者《從憲法規範到規範憲法――規範憲法學的一種前言》出版後,引起憲法乃至理論法學界極大關注,學界開始轉向熱議法學方法論問題。本書帶給中國憲法理論研究的反思是深刻的、意義悠長的。就中國而言,憲法學方法論一直是需要探討下去的,因此,本書再版的意義突出。本書市場已經斷貨,目前電子本除斥網絡。我館應該儘快出版紙本,彌補市場空缺,佔領正版市場。

目次

緒論:有關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的前言
一、問題的所在
二、規范憲法學的第一層含義
三、規范憲法學的第二層含義
四、本書的要旨

第一編 憲法規范的認識手段
引論
第一章 憲法學的根本方法
一、20世紀我國憲法學的主要盲點
二、解咒:事實與價值的對峙
三、憲法價值的思想前提
四、21世紀中國憲法學的具體價值取向
第二章 憲法學的普通方法
一、憲法學方法的“無特定性”狀況
二、無特定性方法的無特定性應用方法
三、憲法學的特定方法
四、其他一般方法:從比較憲法學角度的考察
第三章 憲法學的具體方法
一、引言
二、中日學者的不同特色
三、余論:借鑒的“綠洲”與“陷阱”

第二編 憲法規范的價值核心
引論
第一章 憲法權利總論
一、憲法與憲法權利
(一)憲法權利的內涵
(二)憲法權利的基本性質
(三)憲法權利的享有主體
二、憲法權利的類型
(一)憲法權利的學理分類
(二)我國憲法權利的類型
三、憲法權利的保障與界限
(一)憲法權利的保障
(二)憲法權利的界限
四、憲法權利規范的效力
第二章 平等權
一、平等權的內涵
(一)平等權的觀念
(二)我國憲法平等權規定的規范結構
(三)平等權的法性質
……

第三編 規范憲法的生成條件

書摘/試閱

《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
二、法律適用平等與法律內容平等(一)平等權的效力范圍
平等權是僅僅意味著公民在遵守法律和適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還是意味著公民不僅在遵守法律和適用法律上是平等的,法律本身也必須具有公民一律平等的內容呢?這就涉及平等權的效力范圍的問題。
我國憲法學上的通說認為,平等權主要意味著公民在遵守法律和適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然而從學理上而言,平等地遵守法律,顯然具有義務上平等的內涵,因而未必構成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的平等權所不可或缺的內容。所以,所論的平等權效力范圍問題,其焦點便落在平等權除了包含適用法律上的平等之外是否還包含法律內容上的平等這一點之上,換言之,立法者(如立法機關)是否應當受到平等原則的拘束,即是否不能制定出違反平等原則的法律規范。
有關這一點,國內外憲法學上均有過爭議,并彼此相應地存在兩種學說。一種學說認為:平等權僅僅限定于法律適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內容上的平等。是故,這一學說被稱為“法律適用平等說”。由于這種學說實際上否定了平等原則對立法者的拘束作用,故爾在外國憲法學中又被稱之為“立法者非拘束說”;而另一種學說則認為:平等權不僅限定于人們在法律適用上的平等,還應包含人們在法律內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權利,立法者不能制定違反平等原理或原則的法律。為此這種學說亦被稱之為“法律內容平等說”或“立法者拘束說”。
前述我國憲法學中的觀點,顯然相當于法律適用平等說。在我國,該學說實際上可以追溯到民國時代的憲法學。當時人們認為平等權利乃是人民的一項權利,對反對革命的敵人,包括軍閥、漢奸以及賣國賊等人則決不能講平等的觀念。這種學說對當代的中國憲法學界也產生了至為深遠的影響。眾所周知,長期以來,我國憲法學者普遍認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的是法律實施上的平等,而不是“講立法上的平等”。其主要理由曾經是: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具有階級性,所以,人民與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講平等”的。這種觀點雖然在思想背景上具有新時代的內容,然而在具體的理論構成上卻與民國時代的法律適用平等說如出一轍。
其實,民國時代的法律適用平等說也并非當時中國法學界的一種獨特見解,而是引進自日本或德國的法學理論。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曾規定:“所有德意志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圍繞著這個條款,當時的德國法學界展開激烈的爭論,出現了法律適用平等說和法律內容平等說這兩種觀點,其中,前述的萊布侯茲即是法律內容平等說的代表,但在當時傳統的形式法治國觀念以及法律實證主義的影響下,法律適用平等說自然雄居于通說的地位,并對戰前的日本憲法學界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前述我國民國時期憲法學中有關平等權的觀點,正是當時盛行于日本和德國的這種學說的亞流或變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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