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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日關係史料彙編:日軍侵犯上海與進攻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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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日關係史料彙編:日軍侵犯上海與進攻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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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1932 年,日本藉口上海排斥日貨,嗾使日本浪人及海軍陸戰隊滋事,毆人縱火、殺死華警。上海市府提
出抗議,日領反稱日本和尚五人被毆,提出反抗議,要求中方道歉、賠償、懲兇、制止反日行動。1 月28
日,日方迫令中國軍隊退出閘北,隨即向中方開火,是為淞滬戰役。歷時月餘,5 月初始成立停戰協定。
事實上,九一八事變後,日軍節節進迫,進攻熱河,侵擾察冀,無底於止;中方則忍辱負重,地方飽受戰
火蹂躪,中央遭受輿論撻伐,中日關係瀕臨破裂。本書收錄日軍侵犯上海之一二八事變(1932)、進犯熱河(1932-1935)、侵擾察冀及河北事件致有「塘沽協定」,及所謂「何梅協定」(1933-1935)等文件的簽訂。
本系列蒐羅各方資料,亦對照原始檔案,以增加準確性。

目次

總序
編輯凡例
第一章 日軍侵犯上海
第二章 日軍進攻熱河
第三章 日軍繼擾察冀二省

書摘/試閱

一 日僑滋事
上海市政府咨
民國廿年十月十八日
為咨行事:案據市公安局呈稱:案據本局所屬第五區一所所長陶先渠呈稱,竊於本月十四日午後十時許,據外勤警長孫長銘報稱,頃有日本浪人約計三、四十人之多,手執木棍一條,在北四川路一帶兩旁撕扯標語。始而人民尚稱鎮靜,後該日本人等竟向商店內撕扯,於是各商民憤恨之餘,乃群呼打東洋人。詎料日本之陸戰隊適於此時到來,該兵士等各出刺刀威嚇,而日本浪人亦於此時散去,各商民等亦皆緘默,幸未釀成大事。所有經過情形,報請核轉,等情前來。職得訊後,當即加崗,暨多派巡邏,注意防護。幸人民亦皆有知識,不肯為無意識之舉動,故未釀成大事。然此等挑釁動作,若不提出抗議,長此以往,難免不再發生其他事故。所有職所轄境北四川路一帶日本人撕毀標語經過情形,理合備文呈報,等情,據此。除分報淞滬警備司令部備查並令飭該所隨時注意維護外,理合據情呈報。正核辦間, 復據該局呈稱:案據本局第五區第二所所長李警報稱: 本月十五晚,有日本浪人三五成群,挾懷木棍利刃,在北四川路一帶,撕毀反日標語,意圖挑釁。川公路口及靶子路等處曾發生兩次衝突,經崗警巡捕制止始告無事。至十一時三十分,北四川路忽有日人三、四名,爭執木棍毆打市民。有馬阿毛者,頭部被擊一穴,向虬江路逃避,該日人等尚尾追不捨,當時市民圍聚頗多,秩序紛亂。幸崗警巡捕竭力勸止,未肇大事。該馬阿毛由崗警救護到所,轉送濟生醫院醫治,傷勢頗重。至肇事日人,由狄思威路巡捕帶往捕房,等情,附呈傷單一紙。據此,理合檢同傷單備文轉報,仰祈鑒核。俯賜轉函日本總領事館交涉,以維治安,實為公便,各等情, 據此。除面向日領提出抗議,保證以後不得再有此類行動,如果因此引起不幸事件,應由日方負其全責,並請將肇事日人嚴加懲處。一面商同黨部,注意所貼標語, 不得有違法詞句。一面嚴飭市公安局注意維護,暨分別呈咨外,相應咨達,即頌臺照為荷,此咨外交部。
市長 張羣

二 日陸戰隊介入糾紛
上海市長張羣來電
民國廿年十月十九日
限即刻到。南京國民政府、蔣總司令、行政院鈞鑒、中央黨部、訓練部、戴院長季陶先生、外交部勛鑒:○ 密。皓(十九)電計達。(一)關於日海軍陸戰隊直接干涉群眾運動事項,與工部局密商制止辦法。工部局除直接勸告日領外,並擬將情形報告領團,予以警告。羣。


三 日武裝水兵上岸兇毆華人
上海市政府咨
民國廿年十一月十六日
逕啟者:案准日本駐劄上海總領事村井倉松函開:「案准本月二日大函,以上月二十八日日本海軍兵士,在浦東方面毆傷中國工人七名,請轉飭海軍主管長官,嚴懲行兇水兵,對負傷工人予以撫恤,並保證以後不再發生同樣事件等由。惟查上月二十八日,我國軍艦安宅號所以派少數兵員赴浦東方面,係根據新井洋行之報告,謂該行輸入耐火?瓦一萬四千六百四十六束,正擬分裝駁船五艘,運赴內外綿會社工場之際,突被上海抗日會浦東檢查所人員非法強奪,請予保護等情。故該艦遂派兵發往。復據安宅軍艦之報告,及當日本館派往浦東之館員報告,當抗日會檢查員及工人等瞥見我國兵士前往, 均狼狽圖逃,有自行投入江中者,而大多數均經逃亡無蹤。兵士到後,即以實力將貨物奪還。但我海軍兵員之未向彼等施行暴力,乃貴市公安局第三區長到場時所目擊。又抗日會上述強奪行為乃非法越軌之行動。對於此種暴行,被害者自身如採取自衛手段,固屬合法。即無直接關係之第三者為欲阻止暴行而採取必要手段,在任何國之法律上,俱承認為合法。貴國刑事法規亦有是項規定,此點業於八月二十日函中向貴市長言明。乘此時機尚應再向貴市長喚起注意者,查十月六日奉上一函, 曾請貴市長取締一般抗日運動及經濟絕交運動。旋准同月九日函復,以非法越軌行動自當予以取締,但援世界各國成例,政府對於民眾運動之嚴守秩序,不超出法律範圍者,殊難加以取締等語。現在時隔月餘,抗日會員非法越軌之行為依然頻發,實令本總領事深為遺憾。究竟是項行動貴市長是否認為『嚴守秩序,不超出法律範圍』之舉動而未加取締,抑認為非法,但無取締之意, 故任其放縱,實為本總領事深滋疑慮之點。茲姑以強奪日貨行為為例,此種行為,乃因朝鮮事件之影響而起之排日運動以來,繼續實行以至於今日者。在當初即已頻發對於日商所有貨物之強奪,迭經本館向貴國官廳交涉發還。但在發還之後,貴國官廳迄未對犯罪者加以何等威力,每以訓諭了事,是以發還手續亦不能迅速執行, 至少須一星期,多則如亙綿月餘者,亦屢見不奇,且尚有數件已經本館數度督促迄未見發還者。又有強奪貨物之所在地及犯人姓名當初即已明瞭,雖經本館數次要求而仍不得發還者。此種態度,不僅明示貴國官廳之怠慢,且不得不使任何人疑及貴國官廳對於此等犯行之默認。其更甚者,有如華商所有日貨之扣留。此種行為, 亦係自排日運動以來所繼續實行者,其次數不啻數百件,其事實亦迭經由反日會公然揭諸報端。貴國官廳不但迄未講求取締手段,且對於此種犯行者亦未聞有一人受何等處分,直令本總領事認為詫異。除上述非法強奪日貨以外,抗日救國會之非法行為尚有不遑枚舉者。彼等擅自宣言斷絕對日經濟關係,設立關於實行之各種法規,明言如有違反者,課以私刑。對於商人等不僅予以種種壓迫及威脅,強制其交易關係之斷絕,且進而派遣檢查員等赴商店檢查商品,並加封存,或派員監視商店,阻礙交易,或如上述在貨物運搬之時,嚴格檢查,如認係日貨,即以強力押收之,或以賣買日貨為理由, 將商人拉致監禁或令其穿著賣國賊之衣服,投諸檻籠以之示眾。或課以鉅額之罰金,沒收其財產。凡此種種, 莫不違法,而貴國官廳對於如此明顯之非法行為,迄未加以有效之取締,而任其放縱,此乃周知之事實。如貴市長對於此種強奪日貨之行為,及其他類似之恐怖手段,認為嚴守秩序,不超出法律範圍,則煩明切示知。如與本總領事所見相同,貴市長亦認為係不法之行動, 則請勿再如向來之放縱默認,將來務必講求有效而嚴重之取締手段。相應一再懇請,務希查照為荷」等由,准此,除函請本市黨部轉飭慎重辦理外,相應抄錄本案詳細經過,咨請貴部查照,此咨外交部。
計抄:上海市抗日救國執行委員會十月三十日呈一件、市公安局十月三十一日呈一件、本市政府十月二十一日公函總領事署一件。
市長 張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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