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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精)(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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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精)(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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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清代地方政府》是著名歷史學家、社會學家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也是他於學術巔峰時期用英文撰寫的一部經典之作。本書由哈佛大學出版社1962年首版,為瞿同祖在世界範圍內贏得了巨大聲譽,至今仍是西方漢學界相關教學和研究中的必讀書。

民間有言“天高皇帝遠”,學術界也有個論題是“皇權不下縣”,作為最小行政單元的清代州縣級地方政府,直接與普通百姓打交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清代地方政府》一書的寫作目的就是描述、分析和詮釋清代州縣級地方政府的結構與運作。

瞿同祖先生通過各種手稿和筆記,同時參考大量的官方資料,以極簡潔的文字,介紹了州縣官和他的四個輔助群體,即書吏、衙役、長隨、幕友的職能、地位、收入、貪贓形式和紀律控制等,強調了清代地方政府實際上是以州縣官為中心的“一人政府”。此外還重點討論了士紳階層在地方行政中的角色。

《清代地方政府》是經典學術著作,但作者瞿同祖寫作時的預期讀者是對傳統中國缺乏了解的英語世界的學子,故其敘述深入淺出,簡明易懂,即便是無學術背景的普通讀者也能閱讀無礙。


作者簡介

瞿同祖(1910—2008)

著名社會學家、法學家、歷史學家。1939年執教云南大學。1944年執教西南聯合大學,歷任講師、副教授、教授;其間撰寫出版《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成為學術界的開新之作。1945年春應邀赴美,先後任哥倫比亞大學中國歷史研究室研究員、哈佛大學東亞研究中心研究員;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漢學界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1962年轉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任副教授,講中國通史。1965年回國,待業數年後發回原籍,任省文史館員。1976年調入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2006年當選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

著有《中國封建社會》、《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漢代社會結構》(Han Social Structure)等,與夫人趙曾玖女士合譯《艾登回憶錄》。


譯者介紹:

范忠信

1959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後供職中國社科院臺灣所、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杭州師範大學,曾為編輯、科研處長、研究院長,兼任中國法律史學會第八屆執行會長。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先後當選“全國優秀教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著有《情理法與中國人》《中國法律傳統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與差異》等,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數十篇,曾獲首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一等獎。


何鵬

1980年生,湖北武漢人。2005年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史專業碩士學位後留學英國愛丁堡大學。2009年獲博士學位回母校任教至今。


晏鋒

1971年生,江蘇宜興人。1990—2003年間在中南政法學院攻讀本科、碩士,並留校工作。2004年赴德國薩爾大學學習,現居德國。


名人/編輯推薦

著名歷史學家、社會學家瞿同祖先生於學術巔峰時期寫就的經典之作

從人的角度,了解州縣級地方政府的運作和基層治理邏輯

認識清帝國結構性集體腐敗的根源

哈佛大學出版社1962年首版,至今仍是一個繞不開的起點,一座未被逾越的高峰

深入淺出,簡明易懂,即便是無學術背景的普通讀者也能閱讀無礙

第三次全面修訂譯本,精益求精,忠於原作


目次

引 言 1


第一章 州縣政府 5

第一節 作為最小行政單元的州縣 5

第二節 各級政府之間的行政關係 8

第三節 州縣政府的組織 11


第二章 州縣官 25

第一節 州縣官的角色 26

第二節 任職資格 29

第三節 州縣官的收入與地方財政 33

第四節 晉升、降級與免職 42

第五節 考 績 43


第三章 書 吏 56

第一節 組?織 58

第二節 職?能 60

第三節 錄用、服務期限及升遷 62

第四節 經濟待遇 63

第五節 貪贓形式 68

第六節 紀律控制 71


第四章 衙 役 82

第一節 組 織 83

第二節 職 能 86

第三節 地位、征募及服務期限 87

第四節 經濟待遇 89

第五節 貪贓形式 91

第六節 紀律控制 95


第五章 長 隨 106

第一節 長隨的種類 108

第二節 職 能 109

第三節 地位和招募 117

第四節 經濟待遇 117

第五節 貪贓形式 118

第六節 紀律控制 121


第六章 幕 友 131

第一節 對行政專家的需求 131

第二節 幕友的種類及其職能 134

第三節 地位和招募 144

第四節 服務期限 148

第五節 經濟待遇 149

第六節 監管控制 150


第七章 司 法 163

第一節 州縣官的司法權 164

第二節 民事案件 165

第三節 刑事案件 166

第四節 審理和判決 171

第五節 錯判之懲罰 173


第八章 征 稅 184

第一節 地丁銀 185

第二節 漕 糧 192

第三節 雜 稅 196

第四節 鹽 稅 197

第五節 茶 稅 199


第九章 其他行政 212

第一節 戶口編審 212

第二節 治 安 214

第三節 郵驛服務 217

第四節 公共工程 219

第五節 公共福利 220

第六節 教育和教化 224

第七節 祭祀儀式 226

第八節 雜 務 228


第十章 士紳與地方行政 241

第一節 作為非正式權力的士紳 241

第二節 士紳的定義 242

第三節 士紳的聲望和特權 245

第四節 士紳發揮影響力的渠道 247

第五節 士紳家庭 249

第六節 士紳在地方行政中的地位 252

第七節 營私和不法行徑 256

第八節 官紳間的合作與衝突 261


結 語 283

參考文獻 291


附錄一 重要名詞中英文對照及章節索引 315

附錄二 瞿同祖先生生平簡表 332

附錄三 瞿同祖先生學術著作與講稿目錄 337

附錄四 瞿同祖與法律社會史研究

——瞿同祖先生訪談錄(王健 撰) 340


書摘/試閱

結語


在本書開頭,我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即,清代中國地方政府是高度集權的。中國的體制,由中央政府委任並控制的官員管理的各級政府(省以下直至州縣) 組成;它與從前法國的體制——地方長官直接對中央負責——相類似。但是,中國沒有與法蘭西各公社相當的地方自治。在市鎮和鄉村也沒有自己的政府或地方議會,無論是名義上的還是實質上的。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的地方政府比起法國集權程度更高。

州縣官處於高級官員監管之下,無權作出重大決策。除了某些日常性事務如審理轄區內輕微民刑案件等以外,行政方面,州縣官事無巨細都要向其上級官員匯報並取得同意才能處理。這種情形,使得顧炎武得出了“今日之尤無權者莫過於守令”的結論。1

清代地方政府的行政受一部行政法典支配。該法典非常詳密,格外追求一致、合理、準確、服從和集權。但是,相反地,這些法規也帶來了操作困難且效率低下的問題。首先,條文過於嚴苛、僵化,不允許州縣官有個人判斷或主動性。2其次,該法典沒有為地方性差異留下變通余地,從而妨礙了州縣官根據本地任何特殊情況調整行政方法。

人們常常談到,服從是所有官員普遍遵守的價值標準,而且服從本身常常變成終極目標。3任何地方的官員都受同一套獎懲制度約束,這套獎懲規則本身造就了官員謹小慎微的態度和過分關注服從。在中國,這種現象發展到了極致,行政規章過於繁雜;稍有違反,必然招致懲罰。更有甚者,我們可以回憶前文所述,若觸犯某些法規,中國的官員不僅會受貶官、革職的懲罰,還可能遭受肉體刑罰。這意味著,中國更容易對官員施加更為嚴厲的懲罰,遠比那些把行政過錯之處分與刑事犯罪之刑罰區分開來的國家對官吏更為嚴苛。在這一情形下,絕大多數官員當然最關心的是如何逃避懲罰。4 對州縣官而言,這一點顯得更為突出,因為他們要依靠幕友的幫助來處理地方行政。幕友是州縣官私人聘用的,他當然感到有責任避免任何危害雇主官宦生涯的事情發生。他們的指導方針顯然是:最穩妥的做法,就是嚴格照章辦事。

另一方面,我們又發現許多法律法規並未真正實施,或多或少流於形式。這一問題幾乎在行政的各個方面都顯露出來。舉例而言,關於書吏、衙役的服務期限問題及關於衙門陋規問題的法條就是如此。但這並不意味著官員及其僚屬可以隨心所欲。如果規範某些程序的正式法規無法操作時,他們就不得不遵循成規。對成規的任何改動都可能遭到人們的反對。因此,全體衙門職員都漸漸形成了一套自己樂意且當地百姓也接受的行為規矩。

地方財政也是高度集權的,至少理論上如此。地方政府的官吏,從省直到州縣,在按中央確定稅額去征收、轉運賦稅方面,只是作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而已。除了1833年開征的地方轉運稅(厘金)以外,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征收任何稅目。因此地方政府沒有自己的收入來源,甚至其本身的辦公預算也全由中央政府決定。集中掌控的賦稅收入,除了像官員的常俸、衙役的薪金和祭祀費用等有限的項目以外,沒有任何份額留作地方政府開銷。也不允許地方政府在任何全國性稅種上加收一文錢以滿足地方需要。其結果是,地方政府得不到滿足地方行政開銷的經費,甚至包括為中央政府征稅和運送稅金所需要的費用。

這種情形就引發了陋規,各級地方政府正是從陋規中獲得經費。因此,盡管清政府力圖對地方財政實行高度集中控制,但事實卻恰恰相反。陋規沒有固定的費率,所以地方官員在征收和使用時幾乎是隨心所欲的。衙門經費與州縣官個人開銷之間沒有區別。省級高官對陋規不加干涉,相反他們往往會參與分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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