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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解題:民法(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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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書籍特色
自106年開始,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出現重大轉變,不僅題數減少,考題亦轉向綜合性案例題型,而非記憶性、單元化之考試方式,更強調應考人除應指出學說、實務見解外,亦應提出個人意見。面對這樣的考制變革,考生應培養:
(一)爭點辨識敏銳度:看得多懂得多,敏銳度提升
相比過去司律考試的出題老師較常透過「子題」的問法,引導考生找到爭點,近兩年似更青睞「開放式」考題,要求考生自己找出可能涉及的爭點。對此,藉由本書所分析歷年熱門考點、出題老師喜愛考法等,有助於讀者迅速累積審題經驗,再輔以書中大量實務、學說見解的攝取,強化爭點辨識敏銳度。
(二)對問題的思辨、分析能力:學習不同的解題方式,找出最適合自己的
隨著考生「個人見解」在司律考試的重要性提升,本書致力於呈現多樣化的解題方式,透過兩位作者不同的思維模式,多角度學習如何針對開放式考法擬定答題策略、有條理地呈現思辨層次,並藉由「一題多解」的擬答示範,協助讀者找到最適合自己的答題方針。


實例題其實不難,不過就是把你日常所思、所想、所學的知識,盡可能精準地運用於具體個案的分析與判斷中,所以,只要在基本概念建立後,有體系性、邏輯性、層次感的觀察社會現象、新聞議題,並帶著【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的態度多看點解題書或其他人的答題或論述,自然而然,答題素材跟內心思考就會漸漸凝聚起來成為攻破國考大魔王的解題寶劍!
看解題書的重點並不是筆者寫得多、還是寫得少,而是你可不可以學會如何解題,可不可以擷取別人的語句化成自己的論述,進而在考場上寫出有靈魂的答案。而這種解題能力,才會對於未來的人生或執涯帶來實質幫助,避免一直背答案而淪為考試的客體。
大家好,我是宋定翔,本名是王俊翔,自從松山高中畢業後,跌跌撞撞讀到了台大法研所民事法學組,主要在台北保成講授民事訴訟法,偶而也教教民法。雖然我國於2019年7月4日依法院組織法之修正規定,正式施行大法庭制度,並廢除判例選編制度,過去最高法院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而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本書「似乎」有必要配合修法而將不再適用的判例加以刪除或選擇類似判決取而代之。然而,一來,本書作為專攻司律二試或法研所考試的解題書而非打底書,本不以介紹實務見解作為主旨(而只是輔助),且判例選編制度縱使遭到廢棄,實務見解是否隨即變更,仍待觀察。判例要旨並不會因為被拿掉判例的名稱就變成再也不可以用的見解,因此過去判例要旨的理由與結論仍有知悉的必要。二來,在本書基本寫作精神上(以及實際上的司律二試),個別題目之寫作並不受實務見解之拘束,不因實務見解採取何說,即隨之附和,是以本此修法對本書之影響較小。
由於這本小書是由寶拉老師跟我分配題目、合力撰寫完成,所以其實有兩種不同的解題方式 。對此,以下想先分享一些國考準備跟考試上的建議,再說明為何本書可以增加大家的上榜的可能性,以及我的解題方式之所以如此的原因。
爭點辨識能力Up!Up!
在律師、司法官考試等考試中,由於考題靈活,而且考得又深又廣,所以準備重點不在於精熟各家學說或各個實務見解,而是在於「看得出爭點」(審題能力)而能「以不變應萬變」(藉由平常基本概念的扎根,從各該利益角度提出思考方向,並採擇個人見解)。也就是說,必須在準備考試之事前就知曉考點在哪裡,進而考場上能事中對爭點集中打擊(打得閱卷老師心花怒放),這樣事後收到分數通知書也才能心花怒放呀。對此,解題書如果運用得當的話,不僅可以提升「審題能力」,也可以知道什麼爭點在實務或學說爭議上很重要(功利一點來說,某程度代表很可能會考),進而記憶相關的見解,或自行思考考試上所要採擇的概念。
為什麼「看得出爭點」很重要呢?因為依照經驗法則,實例題的出題者通常都是以「爭點」出發,進而包裹成一道題目。從而,在面對題目時,作答者首先應該從題目事實探討本題爭點、可以思考的方向。進而,再基於不同利益角度提出學說與實務的見解(而非機械式地開肯否兩說,即便根本不知道學說與實務見解)。通常如果有打到爭點、相關基本概念寫對、也有呈現關於爭點的學說通說與多數實務見解,那考試的基本盤「才」十拿九穩。至於各種見解的分析、個人見解的闡述,則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獲取高分的途徑。如果沒有基礎的呈現,那得分還是會偏低的。由此以觀,其實實例題的回答應要「環繞著爭點作答」,所以「看得出爭點」當然很重要!
因此,我的解題架構大致如下,至於細節就留待各該題目中說明,或是看我的解題來細細品味吧。必須特別說明的是,這些用語跟架構只是我自己寫題目的習慣,來讓我在考場上備感壓力時,仍能有節奏、有層次地進行論述的一種方式,並不是說一定要這樣寫,或是一定要採取這種類似於判決書中會出現的用語。畢竟考試重要的是能不能看出爭點、論述有沒有層次等等比較實質意義的內容,這些形式只是一種輔助論述的工具而已。
好了,那重點是,要如何從案例事實看出爭點呢?其實這個跟個人對於題目的敏感度以及審題技巧有高度相關。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有時候總是會覺得,縱使讀再多書,一看到考題還是什麼都不會寫?而我覺得,先看得出爭點,才有就爭點集中論述的可能,這正是所謂的「敏感度或審題技巧」層次的問題!
關於這點,本書循著民總、債編、物權、民法民訴混合題的順序,引領讀者們遍覽近五年律師司法官二試精選試題,以及近三年法研所考試精選試題。建議讀者在看完題目後,先自行思考:「那我會怎麼寫?我的大綱是什麼?我要寫什麼爭點?我要提到什麼見解?所以本題涵攝結論是如何?」再進一步參看筆者們的擬答之後,久而久之,或許就會突然發現,「哇!我也可以從題目中看出爭點了耶!」(如:看到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名義人不是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就想到借名登記)這代表什麼意思呢?就是大家「審題」的技巧在無形中被提升了rrrr太厲害了rrrr
申論作答技巧Up!Up!
本書另外希望可以提升讀者們的申論作答技巧。首先,我們可以先看兩則考選部公布106、107司法官律師二試評分說明所透漏的資訊: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衡鑑指標著重應考人對問題之分析、思考、論理與解決能力,自106年起,本2項考試全面採用題庫試題,考題均屬綜合性案例題型,非記憶性、單元化之考試方式。為提供應考人學習檢討之參考,茲公布106年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題目測試要旨與重點。需特別說明者,法律專業考試並無「標準答案」或「參考答案」,附件內容係考題測試重點,僅供應考人參考。(107/02/14公布)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衡鑑指標著重應考人對問題之分析、思考、論理與解決能力,全面採用題庫試題。為提供應考人學習檢討之參考,茲公布107年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評分要點。(108/02/23公布)
由此可知,現行考試著重「考生的分析思辨能力」。而本書則有兩個方式可以協助讀者們因應此一重大變革:「筆者思考脈絡的透漏」及「解題素材延伸補充」。
關於「筆者思考脈絡」,本書藉由「得分考點」單元,從題目分析爭點所在,藉此訓練讀者審題能力,並進而提出「本題架構」幫助考生快速理解筆者論述層次,而可以在考試準備時間不夠的時候,快速判斷是否不甚理解各該題目相關論述技巧或見解而要深入閱讀本題;另一方面,也可以讓讀者理解筆者解題的思考脈絡,以供「見賢思齊、見不賢內自省」。最後,在某些題目中,也附上相關的測驗題及申論題供讀者進一步檢驗是否概念扎實。這邊要多加說明的是,如果就某一個爭點在學說實務上有很多種見解的話,在準備考試時,我多半只記一個我不採的(拿來當作考卷中批判的對象),跟我喜歡的(拿來當作考卷中作答者認為應該採取的見解,所謂的「本文見解」),其他的說法我記不起來(對於上榜來說,其他說法或許也不需要記吧?),在考場上也沒時間寫(真的要寫的話,其他爭點一定寫不到,這樣分數反而低),所以只好認命放棄去記憶其他見解。我常常提醒自己:考試只是一種手段,不要太執著於理解、背誦各家學說,如果真的想記或是深究各家學說的話,真的這麼有興趣的話,等到考完再來研究也無妨。
至於為何本書要提供「解題素材延伸補充」呢?因為其實一份稱職的解題書應該要將目標設定在使讀者「學會如何釣魚(解題技巧),而不是只是拿到魚(答題模板)」。既然「看得懂題目在考什麼」只是寫出好答案的前提,而並非全部,那麼,如果大家的審題技巧及對於題目的敏感度藉由上述方式提升到一個程度後,就必須進一步處理相關見解的吸收!對此,可以藉由本書在題目或章節末尾所精選之「相關實務見解」,以及重要考點整理的「附錄」,來獲取,甚至可以看筆者們是如何將其轉化為解題內容。此外,希望大家在此解題思維建立的前提下,能夠更愉快地回頭翻翻教科書跟教授們的文章與專書,進而徜徉於法律的世界中,在考場上與社會上斬妖除魔XD
最後,要感謝保成出版社胡經理、嘉偉哥、彩華姐,以及各位負責我已經出版、尚未出版、還在拖稿的書籍的責任編輯(尤其感謝本書責任編輯姿瑩的體諒)以及各位同仁,讓本身壓力就很大的處女座的我,在不斷跟學問奮鬥的路上可以少點被追稿或處理文書的壓力,而能在於寫作及教學上有如行雲流水。也要特別感謝寶拉老師讓我因緣際會可以成為這本書的共同作者,寶拉老師的治學嚴謹實在讓我望塵莫及,在寶拉老師耳濡目染下,相信我們兩位作者藉由本書所呈現出來的解題思維或思考邏輯會是值得各位讀者學習的對象。最後也要感謝各位老師與學生對我的思想的不斷激發,才能讓這本書順利誕生!
宋定翔(王俊翔)
2022.03.28

 

目次

各章節題目表/001
重要考點導航/007
Part 1 債 編/001
第一章 民法總則/003
第二章 不當得利/068
第三章 侵權行為/101
第四章 契約法:債總/199
第五章 契約法:債各/251
第一節 租賃契約/251
第二節 承攬契約/291
第三節 借名登記/312
第四節 混合契約/329
Part 2 物權編/343
第一章 所有權的特殊型態/345
第一節 共有/345
第二節 準共有/383
第二章 事實上處分權/404
第三章 定限物權/443
第一節 擔保物權/443
第二節 用益物權/503
Part 3 綜合題/521
Part 4 附 錄/551
01 借名登記特輯/553
02 準共有特輯/567
03 違章建築特輯-事實上處分權/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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