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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史評論(第三輯)(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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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史評論(第三輯)(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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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明清史評論》(第三輯)為復旦大學歷史學系編,一年兩輯。本輯共收錄文章13篇,包括樊樹志教授訪談1篇、專題論文9篇(包括海外漢學研究譯文2篇)、文獻整理1篇、學術評論1篇、學術動態1篇。作者均為當今明清史研究領域國內外的名家、專家,文章既聚焦於熱點論題,也有新的發現與開拓,代表了當今學界有關這一領域特別是區域史、社會史研究的前沿水平。


作者簡介

復旦大學歷史學系成立於1925年,為復旦大學成立最早的院系之一,是國家文科基礎學科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基地。該系師資力量雄厚,研究專業方向齊全,科研成果卓著,在國內歷史學科中名列前茅。著名歷史學家周谷城、譚其驤、周予同、蔡尚思、楊寬、耿淡如、田汝康、金衝及、朱維錚等長期在該系任教。該系為國內有歷史學一級學科博士授予權的單位之一。近年來,該系在明清史研究、中國近現代史研究、史學理論與中外史學史研究、世界古典文明研究等領域頗有學術建樹。

劉永華(1970.1—),男,復旦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福建上杭人。1991 年獲得廈門大學歷史學系歷史學學士學位,1994年獲得廈門大學歷史學系中國古代史碩士學位,2003年獲得加拿大麥吉爾大學(McGill University)東亞系哲學博士學位。


名人/編輯推薦

以中國歷史學研究重鎮復旦大學歷史學系為依托,齊聚國內外明清史研究領域的TOP學者,最new研究成果、最前沿學術動態盡匯於斯,相關領域的從業者不可不讀,普通讀者亦可一窺明清廣闊的歷史天地。


目次

學術人生

樊樹志教授訪談紀要


專題論文

周紹明著、董乾坤譯、尹建龍校:宋元時代的鄉村組織

張海英:明清政府地方管理的多樣性

——以明清江南市鎮中的“同知”與“通判”為視角

卜永堅:十九世紀初李毓昌案的“理性”與“迷信”

陳妤姝:馬戛爾尼使團繪製圖像中所見清朝對其外交策略

吳才茂:清水江文書所見“信票”性質考釋

——兼論清代長官司的職權及其剝離

閆愛萍、楊 波:清代中期山西的土地關係與村落社會治理

——以高平榆樹村地畝攤派為中心的考察

陳 江:江南文化與文化江南

——江南文化史研究的若干問題

彭慕蘭著、蔡丹妮譯:正確行動、正確信仰和泰山娘娘

周 榮:歷史之碎片 心性之一體

——明清佛教碑刻大數據與佛教社會史研究方法論的反思

文獻整理

復旦大學松江田野考察組:上海松江西林禪寺、灌頂禪院明代碑銘校錄


學術評論

邱 雨:評《馬背上的朝廷:巡幸與清朝統治的建構(1680—1785)》


學術動態

巫能昌:“明清區域社會研究的省思”國際學術研討會綜述


《明清史評論》征稿啟事


書摘/試閱

李毓昌案之案情重組


目前所見之二卷本《伸雪奇冤錄》,是1928年或1929年之石印本,是對1881年初編、1895年再編之四卷本《憫忠錄》之簡化及石印。而2000年之簡體本,則以石印本為主而稍作增補。對此,本文第一節已考證之。但《伸雪奇冤錄》與《憫忠錄》異同何在,則不得而知。《伸雪奇冤錄》第一卷第一篇文章,其實並非李毓昌案之公牘,而是李元度《國朝先正事略》的《李皋言明府事略》。《國朝先正事略》刊行於1869年,正好是李毓昌案審判結束一甲子,又早於《憫忠錄》初度編成之1881年,單就出版先後而論,有可能1881年《憫忠錄》初度編成時已收錄此書《李皋言明府事略》一文。但是《憫忠錄》1881年四序二跋的作者卻完全不提該文,會不會是他們認為該文部分內容涉及神怪果報、荒誕不經而有意忽略?這雖也未嘗不可能,但果報信仰深入人心,當時還得到清仁宗朱批之鼓勵。李毓昌同鄉黃兆??作為歷城縣教諭,教育程度和社會地位也足夠高了,卻也在其1895年的序言中大談此案之果報情節,而且,黃兆??不僅完全不提李元度該文,還添加了李元度文所沒有的情節。因此筆者推測,1881年《憫忠錄》初度編成、1895年《憫忠錄》再度編成時,尚未收錄李元度文,直至1928年或1929年此書付諸石印時,才把李元度文加入,還排在第一卷第一篇的顯赫位置。而且這個安排破壞了第一卷按照時間順序收錄李毓昌案相關公牘的嚴格秩序,更像是20世紀人由於對清朝公牘體系陌生、對歷史文本秩序疏忽而導致的結果,而不像出自清朝光緒初年中級官員李中華的手筆。


因此,本文會把《伸雪奇冤錄》卷一第一篇即李元度《國朝先正事略·李皋言明府事略》放進本文第三節處理,而以卷一直接關於本案之狀、稟、札、咨、奏折、聖諭等當時官方公牘104篇為主,重組李毓昌案情及破案經過,有必要時,則征引其他相關史料以資佐證。又為敘述及閱讀方便,以下紀元年份及農歷日期,悉以阿拉伯數字顯示。


1808年,淮安府山陽縣水災,江蘇布政司命候補知縣李毓昌等調查賑災情況。李毓昌帶同李祥、顧祥、馬連升等三名仆人,於是年九月二十八日抵達淮安府城,寓居城內“漕院東首善緣庵”。十月三日,會晤山陽知縣王伸漢,然後前往“西鄉兩坊查賑”,於本月二十八日返回府城。王伸漢直接向李毓昌說自己“意欲捏報戶口,多領賑銀”,邀請李毓昌同謀,李毓昌拒絕。王伸漢命自己“管門家人”包祥,經李毓昌仆人李祥,再度邀請李毓昌同謀。李毓昌“仍不允從,並稱欲稟藩司”。王伸漢畏懼陰謀敗露,遂聽從包祥建議,買通李祥,先毒殺李毓昌,再“妝做自縊情形”。李祥同意,且策動顧祥、馬連升同謀。十一月六日夜,李毓昌“自縣署飲酒回寓”,李祥把包祥預先提供的毒藥“信末”混入茶內,請李毓昌喝。李毓昌“毒發,聲嚷腹痛,經李祥用手巾捫住其口,包祥、顧祥、馬連升一同將李毓昌懸掛梁上殞命”。時間當在十一月六日深夜或七日凌晨。七日當天,李祥等向官府報案謂主人李毓昌輕生自縊,淮安府知府王轂得王伸漢賄賂,不予深究,徑以李毓昌輕生自縊上報。


李毓昌“被自縊”後十一天,十一月十八日,叔父李泰清到淮安府城探望李毓昌,驚聞侄兒死訊,悲痛之余,不虞有詐,將李毓昌靈柩運回即墨縣家鄉,預備安葬。次年二月,李泰清發現李毓昌“生前所穿皮襖、馬褂,胸前兩袖,俱有血跡。當時生疑,開棺看驗。……當用銀簪入口探視,銀簪青黑。……明有毒藥將死,復行吊掛,假作自縊情形”。於是,李泰清於是年五月二日向京師都察院呈遞稟狀和“血衣二件、銀簪一枝”等證物,要求調查。都察院左都御史特克慎受理此狀,並作三點建議:一,不可輕信李泰清自行驗尸的結果,須由山東巡撫衙門再度為李毓昌驗尸,“以辨虛實”;二,調查江蘇省有關李毓昌死亡的“原報案卷”;三,“關提”李毓昌三名仆人到案,協助調查。清仁宗高度重視此案,於李泰清京控十天後即五月十二日下旨,確立調查方向:李毓昌之死,“其中難保無知情同謀情弊”,清仁宗在聖旨這一句上特別朱批“賄屬滅口”四字,也就是說把“其中難保無知情同謀情弊”增為“其中難保無知情同謀、賄屬滅口情弊”。分明要求往謀殺案方向調查。清仁宗還斥責兩江總督鐵保:“實屬不以人命為重,草率因循之至!”要求鐵保認真調查,否則“斷不容汝輩無能之督撫”。


五月二十三日,本案嫌疑人之一馬連升首先落網。馬原本是住在京城內的內閣中書姚逵的仆人,姚逵是李毓昌一年前會試房師,姚逵似乎很欣賞李毓昌,把馬連升薦給李毓昌。李毓昌死後,馬連升又回到京城,投靠姚逵,正值本案展開調查,姚逵就命人將馬連升解送京城內的南城兵馬司。馬連升無意中自投羅網,但沒有供吐實情,被即日移交刑部。


其後,顧祥被捕於蘇州府吳縣,李祥被捕於安慶府懷寧縣,二人和馬連升一樣,在初期審訊期間沒有透露實情,堅稱李毓昌自縊身亡。兩江總督鐵保派人於六月十日把二人從南京押送北京刑部;淮安府知府王轂亦於同日被押往北京;包祥被捕日期和地點不詳,但也於六月十六日從山東被押往北京;王伸漢則於六月二十八日前被押送到北京刑部。至此,李毓昌案主要嫌疑人都已經落網,而王伸漢也於七月三日前“供認謀毒情節”。對於朝廷來說,真相已經大白,以至於六月十二日至十四日一連三天由署理山東布政使朱錫爵主持,在山東省城濟南“南門外校場”對李毓昌尸體進行檢驗,得出李“先受毒後懸吊”的結論,也顯得無關宏旨,清仁宗甚至下令停止驗尸。


朝廷為山陽縣水災撥出的賑濟款項達“九萬九千有余”兩,王伸漢從中貪污多少?賄賂何人?王伸漢最初供認“侵冒銀六千余兩,伊曾送本府王轂銀二千兩,各委員銀一千六百余兩”。但清仁宗不相信贓款如此之少,要求繼續審訊調查。八月二十九日,儀親王永璇等上奏,綜合各犯口供,發現原來“王伸漢侵冒賑銀共二萬三千兩,分給各委員林永升等及王轂、薛元等計銀九千八百五十兩,該犯入己銀數,至一萬三千之多”,細目如下:


王伸漢行賄名單 賄款(兩)


1 淮安府知府王轂 2 000


以修理衙署名義支付王轂 1 000


2 王轂家人曹德(開銷工料銀) 1 000


3 同知林永升 1 000


4 典史呂時雨(查賑委員) 900


5 試用從九品溫南峰(查賑委員) 800


6 試用州同龔國烜(查賑委員) 750


7 試用州同謝為林(查賑委員) 750


8 試用從九品黃由賢(查賑委員) 750


9 訓導言廷鐄(查賑委員) 300


10 縣丞張為棟(查賑委員) 300


11 府知事余清揚(查賑委員) 200


12 同知林永升家人薛元 100


總計 9 850


可見,王伸漢以虛報受災戶數方式,從朝廷賑濟山陽縣水災的99 000兩中,貪污23 000兩,又把其中的9 850兩賄賂12人,自己實得贓銀13 150兩。受賄人士中,淮安府知府王轂所得賄款最多,王伸漢除直接送王轂2 000兩外,又以修理衙署名義支付王轂1 000兩,再以開銷工料銀名義支付王轂家人曹德1 000兩,前後共向王轂行賄4 000兩,占賄款總數四成多。這很有理由,因為王轂是王伸漢頂頭上司,王伸漢必須買通王轂,才有望謊報李毓昌死因,層層上達。b另外,朝廷委派調查山陽縣賑災情形的“查賑委員”凡十人,除李毓昌及山陽縣教諭章家璘外,其余八人都躋身王伸漢行賄名單,這也很有理由,因為王伸漢如果沒有大部分“查賑委員”的合作,是無法虛報受災戶數的。


早於七月十一日,即王伸漢供認謀害李毓昌約八天之後,清仁宗已經下旨:“李祥、顧祥、馬連升均凌遲處死,包祥著即處斬。”但又添加刑罰:把李祥“押至李毓昌墳前,先行刑夾一次,再行處死,仍著摘心致祭”;把包祥也“刑夾一次,再行處斬”;把顧祥、馬連升二人“重責四十板,再行處死”;王伸漢本應斬決,但因為尚須與其他犯人對質,暫不行刑。八月二十九日,儀親王永璇等對於本案各犯擬定刑罰,九月二日,清仁宗下旨,“王伸漢著即處斬”,“王轂著改為絞立決”,“林永升著改發烏魯木齊效力贖罪”,其余均按永璇建議行事。至於兩江總督鐵保,因未能及時查明真相,清仁宗怒斥為“無用廢物”,“著革職,發往烏魯木齊效力贖罪”。


另一方面,清廷對李毓昌及其家屬則大力褒獎撫恤,李毓昌獲追贈為知府,其十四歲侄兒李希佐過繼為李毓昌子嗣,且獲賜舉人,山東巡撫衙門還贈送李毓昌遺孀林氏一千兩,作為其女兒的未來嫁妝及其繼子李希佐的助學金。此外,清仁宗還“親制《憫忠詩》五言排律三十韻”,立碑於李毓昌祖墳前,以資褒揚。


李毓昌被謀殺及獲撫恤褒揚一案,頗能反映19世紀初清朝的司法制度、政治氣氛、社會文化。該案偵破過程甚為平淡簡單,無甚玄機可言。但是,該案作為一樁案件雖已審結,作為一個文本的生命才剛剛開始,而且更加曲折離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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