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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之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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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之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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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吳鉤說宋”系列新作歷史作家吳鉤通過撰寫一系列宋朝司法筆記,從法理、制度、刑事、民事四個方面入手,全面細緻地介紹宋代中國在法律文明上取得的成就。宋朝的司法制度可謂中國傳統司法制度的峰,但長期以來被埋沒和誤解:一方面,元明清時期出現了大量包公戲、包公案小說,導致大眾對宋代法律制度產生誤解;另一方面,清末以來的啟蒙知識分子,熱衷於為異邦構建優良傳統,卻忽視了中國本身的歷史源流。本書通過援引大量宋人記錄的法律案件,並與宋朝法條相互參證,真實還原了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實踐;同時也是“以宋朝為方法”,從中國歷史深處打撈已有的優良傳統,講好我們自己的“國王與磨坊”故事。這不是為了證明“祖上曾經闊過”,而是希望通過一遍遍地整理、編撰、講述、闡釋,將故事內化為連綿不斷的文明傳統,成為司法制度良性演進的內在動力。

作者簡介

吳鉤,知名歷史作家,2018年度“中國好書”獎得主。多年來致力於研究宋朝文明,主張“重新闡釋傳統”。著有《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現代的拂曉時辰》《宋仁宗:共治時代》等。

名人/編輯推薦

繼《風雅宋》《宋仁宗》後,“吳鉤說宋”系列又一力作#中國好書獎得主吳鉤新作,真實還原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實踐從宋人筆記與歷史文獻中發掘大量真實可考的案件記錄,諸如宋朝拆遷每戶能補償多少錢?宋朝女性怎樣做婚前財產證明?宋朝法律職業考試會考什麼?蘇軾的烏台詩案是怎麼審的?潘金蓮可以和武大郎離婚嗎?宋朝法官懂得程序正義嗎?宋朝有行政訴訟嗎?……這些千年以前的故事,彰顯了宋朝早熟的法律精神,也讓人為它的湮滅深感惋惜。#以包公為代表的司法故事,與真實情況相去甚遠包公是元明清以來的流行大IP,包公故事的作者大多是明清底層文人,對宋朝的司法制度缺乏了解,杜撰的故事“戲劇性”有餘而“專業性”不足。比如宋朝司法有嚴格的迴避制度,法官不能審理親屬的案件,因此“包公鍘侄”一案全無可能。此外公孫策、打龍袍、當事人下跪聽審等,也都是背離史實的想像。#“以宋朝為方法”,將宋朝司法故事內化為連綿不斷的文明傳統許多異邦美談在中文世界廣為流傳,如德國“國王與磨坊主”的故事,樹立起“ 應該尊重居民財產權”的價值觀。其實在宋朝的歷史中,不難找到相似的故事。講好我們自己的“國王與磨坊”故事,不是為了證明“祖上曾經闊過”,而是希望通過一遍遍地整理、編撰、講述、闡釋,將故事內化為連綿不斷的文明傳統,成為司法制度良性演進的內在動力。

目次

自序“包青天”與“潘金蓮” / i
輯法理篇
“人命至重,是以聖賢重之” / 003
刑罰歸刑罰,人道歸人道/ 007
為何國王不能兼任大法官?/ 011
“快意事做不得一件” / 015
天子也得尊重法律/ 020
一位公正的法官為何受到“圍攻”?/ 025
法官需要服從的,只有頭頂的三尺法與內心的良知/ 029
宋朝臺諫官的司法審查權/ 033
“烏台詩案”的另一面/ 037
宋人斷案是“卡迪司法”?/ 043
宋朝奴婢與唐朝奴婢有何不同?/ 049
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 053
私闖民宅,後果自負/ 057
宋代為何會盛行“民告官”之風?/ 062
“官告民”的法治意義/ 066
為何君主不能當被告?/ 070
第二輯制度篇
開封府中沒有公孫策/ 077
每一個宋朝人都可以提出立法建議/ 082
之法,不可繩昨日之事/ 086
失落的宋朝司法考試/ 091
法官的社交為何要受限制?/ 097
到開封府找包公告狀,用不用下跪?/ 101
包公能審判自己的侄子嗎?/ 105
宋朝“警察”是怎麼抓捕犯人的?/ 110
誰說古人不重司法程序?/ 114
為何“事實審”與“法律審”要分離?/ 118
罪人若喊冤,案子須重審/ 122
被遺忘的宋朝緩刑制度/ 126
集體判決可以怎麼問責?/ 130
“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 134
從小白菜案說到司法賠償/ 138
為何文明社會都保留了特赦制度?/ 142
當“尚方寶劍”遇到“丹書鐵券” / 146
宋朝為何沒有丹書鐵券制度?/ 150
第三輯刑事篇
“兒子”與“國民” / 157
國與家之間有一道矮矮的圍牆/ 161
“姦從夫捕”有何深意?/ 165
私人復仇的罪與罰/ 169
一個判例:刺死辱母者/ 173
楊志殺了牛二,依法當如何判?/ 178
從西門慶與潘金蓮說起:為何會有通姦罪?/ 182
假如殺武大郎的人是西門慶,潘金蓮會被判死刑嗎?/ 186
女者,罪無可恕/ 190
為何要將販賣人口定為罪行?/ 194
鬧市“飆車”,該當何罪?/ 198
為何要設立“見危不救罪”?/ 203
宋朝衙內如果犯了法/ 207
“零口供”也可以定罪/ 211
杖刑究竟是怎麼個杖法?/ 215
宋仁宗為何要動用凌遲之刑?/ 219
第四輯民事篇
中國自古無民法?/ 227
“國”對“家”的監護/ 232
“父債”未必要“子還” / 236
講述我們自己的“國王與磨坊”故事/ 240
條例,還是斧頭?/ 248
宋朝拆遷,每戶能補償多少錢?/ 254
家裡有礦,是禍是福?/ 260
挖到金塊歸誰所有?/ 264
“漲海聲中萬國商”背後的財產權保護/ 269
宋朝女性有沒有財產繼承權?/ 273
從李清照鬧離婚說起/ 278
李清照可以向她的丈夫提出離婚嗎?/ 283
武大郎死後,潘金蓮能不能自由改嫁?/ 289
給“斷由”:特別的民事判決制度/ 295
宋朝聖旨的著作權歸誰?/ 300
怎樣的司法判決才讓人心悅誠服?/ 304
附錄
“武大郎與潘金蓮”的所謂真相/ 311
你聽到的對包拯的稱呼,幾乎都是錯的/ 316

書摘/試閱

自序:“包青天”與“潘金蓮” 這個小集子本來打算以《包青天與潘金蓮》為書名。
包青天與潘金蓮都是元明時期下層文人塑造出來的文學人物。雖然包青天史有其人,即北宋的包拯(999—1062),但小說、戲曲中的包青天,除了借用了包拯的姓名、身份之外,故事基本都是編造出來的;至於潘金蓮, 是虛構的人物。按小說、戲曲的人物設定,包青天主要生活在宋仁宗朝(1022—1063),潘金蓮則在宋徽宗朝(1100—1126),兩者相隔數十年,因此,再腦洞大開的文人都不會讓包青天與潘金蓮相遇,發生點什麼事。
考慮到《包青天與潘金蓮》似乎會給人怪誕不經的感覺,不若以《大宋之法》為名准確。不過,我們也不妨將“潘金蓮”“包青天”當成兩個符號使用,“潘金蓮”象徵罪行—按宋朝法律,通姦與謀殺親夫都是罪行;“包青天”象徵宋代的法律體係與司法制度。這也是本書要講的主題。
需要說明的是,元明清時期出現的大量包公戲、包公案小說,雖然講的是包公審案、斷案的故事,涉及對宋代司法的呈現,然而,由於入元之後,宋朝司法制度出現中斷,而編寫小說、戲曲的下層文人又不可能受過史學訓練,他們在編撰戲文的時候,只能按照自己的想像,頂多是根據自己接觸到的元明清司法制度,來再現包公審案、斷案的情景。所以,包公戲、包公案小說講到的司法情景,都不是宋代司法制度的再現。讓我舉一個例子: 京劇《赤桑鎮》講了這麼一個故事:包公的侄子包勉,為蕭山縣令,因貪贓枉法被人檢舉,奉旨出巡的包拯親審此案,查明真相後,下令鍘死親侄子。編寫劇本的文人大概是想用這個故事來表現包青天的執法如山、大義滅親。而的法學家一看,這很不對勁啊,包公親審侄兒,這不正是傳統司法缺乏迴避制、“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過程的正當性—程序正義”的體現嗎?但文人與法學家都弄錯了。因為宋代司法有著嚴格的迴避制,法律不允許法官與原告、被告之間存在親嫌關係,假如包公接到包勉案,他要做的件事是申請迴避,而不是親審侄兒、大義滅親。
如果我們想通過包公戲、包公案小說來了解宋代司法制度,我們肯定會被帶偏。可惜許多人都是通過包公戲了解傳統司法制度與司法文化的;甚至一些學者也以包公戲為樣本,煞有介事地分析傳統的“人治司法模式”。這種對傳統司法的負面想像,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對宋代司法制度缺乏足夠了解。
其實研究法制史的學者清楚宋代司法制度的歷史地位。法學家徐道鄰先生說,“中國傳統法律,到了宋朝,才發展到峰”;“就制度來講,這一段時期,確實是舉世無雙”。宋史學者王雲海先生說,宋代司法制度“達到我國封建社會司法制度的”,其“周密的判決制度在中國古代實在是首屈一指的”。法律史學者張晉藩也說,“在中華法製文明,兩宋是繼唐之後成就輝煌的時代”。但是大眾恐怕很難有興趣去閱讀關於宋代製度研究的學術論著。
向讀者介紹宋代中國在法制方面所取得的文明成就,一直是我的心願。幾年前,《南方》編輯約我寫專欄,藉此機會,我寫了一系列與宋代司法有關的漫談、隨筆。諸位現在看到的這本書,便是這些文章的結集。不過結集付梓時,我增補了約二分之一的內容,並且作了分輯。分輯只是為了方便閱讀,並不十分嚴謹。文章也不是嚴肅的學術論文,而是個人化的漫談,但我保證,文章講述的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實踐,都是真實的,史有明載的。
在一篇考據德國“國王與磨坊”故事的文章中,我寫道:“自近代以來,津津樂道'德國皇帝與磨坊主'故事的啟蒙主義知識分子似乎熱衷於給我們構建優良的異邦傳統,哪怕是以訛傳訛。他們的確成功地藉著'國王與磨坊'的故事傳播了' 應該尊重居民財產權'的價值觀,但構建異邦傳統的敘事性質卻讓這樣的價值觀游離於中國人的歷史與傳統之外,宛如異己之物。為什麼不轉過身來,講述那些生長在我們的歷史之內的故事呢?為什麼不將那些美好的價值觀構建在我們自己的文明傳統之內呢?” 講好我們自己的“國王與磨坊”故事,就是我寫作的初衷。我當然不是為了證明我們的“祖上曾經闊過”(魯迅語),而是希望讀者諸君能夠拋開清末近代以來新式知識分子製造的成見,重新審視傳統文明,因為我相信,我們都活在傳統中,被傳統塑造,同時也在塑造傳統——如果我們都認為傳統盡如新式知識分子斷言的一片黑暗, 那麼惡便如同命中註定;如果我們能相信傳統中有我講述的美好,善便綻放在我們的歷史深處,成為歷史演進的內在動力。
繼《風雅宋》《宋仁宗》後,“吳鉤說宋”系列又一力作#中國好書獎得主吳鉤新作,真實還原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實踐從宋人筆記與歷史文獻中發掘大量真實可考的案件記錄,諸如宋朝拆遷每戶能補償多少錢?宋朝女性怎樣做婚前財產證明?宋朝法律職業考試會考什麼?蘇軾的烏台詩案是怎麼審的?潘金蓮可以和武大郎離婚嗎?宋朝法官懂得程序正義嗎?宋朝有行政訴訟嗎?……這些千年以前的故事,彰顯了宋朝早熟的法律精神,也讓人為它的湮滅深感惋惜。#以包公為代表的司法故事,與真實情況相去甚遠包公是元明清以來的流行大IP,包公故事的作者大多是明清底層文人,對宋朝的司法制度缺乏了解,杜撰的故事“戲劇性”有餘而“專業性”不足。比如宋朝司法有嚴格的迴避制度,法官不能審理親屬的案件,因此“包公鍘侄”一案全無可能。此外公孫策、打龍袍、當事人下跪聽審等,也都是背離史實的想像。#“以宋朝為方法”,將宋朝司法故事內化為連綿不斷的文明傳統許多異邦美談在中文世界廣為流傳,如德國“國王與磨坊主”的故事,樹立起“ 應該尊重居民財產權”的價值觀。其實在宋朝的歷史中,不難找到相似的故事。講好我們自己的“國王與磨坊”故事,不是為了證明“祖上曾經闊過”,而是希望通過一遍遍地整理、編撰、講述、闡釋,將故事內化為連綿不斷的文明傳統,成為司法制度良性演進的內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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