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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民主國家的媒體枷鎖:「黨政軍退出媒體」政策的再審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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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廣電法中規範的「黨政軍條款」,本應係於特定時空背景下的過渡條款,本論文集匯集了國內近年來關於「黨政軍條款」的學術討論,其共同的結論不約而同地指出「黨政軍條款」應回歸其過渡條款的本質,畢竟其已難以因應市場開放或產業自由化政策的趨勢。尤有進者,「黨政軍條款」的實際執行亦有悖於「期待可能性」等法治國原則之要求,而履經行政法院裁判所指摘。故縱令「黨政軍條款」係國家於民主轉型過程中所應採取回復或匡正之必要措施,以確立憲法保障廣電自由之價值,惟其內容仍須依法治國原則為必要的修正。

 

作者簡介

 吳志光 主編

現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吳序

 
按所謂廣電法中規範的「黨政軍條款」,本應係過渡時期的過渡條款。畢竟其是不折不扣民主轉型過程中特殊管制,尚非因應市場開放或產業自由化政策。且其最初仍聚焦於無線電視事業及同樣使用公有無線電頻率的廣播事業,卻在台灣首度政黨輪替時,「一體」延伸至既無「轉型正義」歷史、又自始即以「民營」型態「就地合法」的有線電視系統及其後分開立法規範的衛星廣播電視。

準此,黨政軍條款雖可視為民主轉型過程的一環,但矯枉過正的結果,卻造成沒有黨政軍控制目的的政府相關部門或單位的正常投資行為,也因為該管制條款而遭致受罰。尤有進者,被處罰的業者往往欠缺「可預見性」;甚或該條款淪為惡意投資者的操作工具。甚且在司法實務上亦備受質疑。

而以產業發展的角度觀之,因應「提升多元化」、「因應科技匯流」及「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之通傳法規範設計,一種全面封殺、政府和媒體絕緣的法令,不但不見得防止得了媒體怪獸的脫法行為,亦會撲滅各行各業政府資金所可能引動網路媒體,創新服務的火種。

本論文集匯集了國內近年來關於「黨政軍條款」的學術討論,其共同的結論不約而同地指出「黨政軍條款」應回歸其過渡條款的本質,縱令「黨政軍條款」係國家於民主轉型過程中應採取回復或匡正之措施,以確立憲法保障廣電自由之價值。惟其內容仍須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即無論何種國家權力之行使,均須合於基本權之保障,及其所蘊含之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及期待可能性等原則等,而為必要的修正。

又,本論文集之出版,實有賴前大法官陳新民教授之策劃,陳新民教授助理吳律德同學的費心編輯,以及三民書局劉仲傑董事長的協助出版,謹在此一併表達誠摯感謝。

吳志光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陳序

事有不得,反求諸己!

 

 

 

由陳新民大法官規劃,輔大吳志光院長主編之《打開民主國家之媒體枷鎖-「黨政軍退出媒體」政策再審思》一書,乃匯集國內十一位公法及媒體法領域學者專家之著述,共十二篇宏文,皆一時之選,有機會為之序,至感榮幸!

本書內容要約言之,如吳志光等多位學者所強調,現行廣電法中所規範之「黨政軍條款」,本應屬過渡時期之過渡條款,儘管係國家於民主轉型過程中應採取回復或匡正之措施,以確立憲法保障廣電自由之價值所必需。然其結論幾乎不約而同地指出「黨政軍條款」應回歸其過渡條款的本質,或退場或調整,理由在於對廣電媒體之規範,仍須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換言之,無論何種國家權力之行使均須合於基本權之保障,及其所蘊含之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及期待可能性原則等,而為必要之修正云,本書諸作者,就上述意旨,論述嚴謹,理足氣盛,其形成之結論,亦妥當合理,值得讀者及相關機關,再三細讀與深思。期待本書出版後,立法者或能如諸位作者所主張,劍及屨及地廢止或調整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相關修法,以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則國家幸甚!

 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修法長期不得其解,或應從另一角度思索,即針對媒體之規範,事關媒體與法治領域,兩者不免牽涉政治,而以媒體、法律與相關領域為專業之專家學者,面對政治時,該如何自處?誠如孟子所云,行有不得反求諸己,對此略陳個人淺見如下:

 一、媒體須自律

如同書中多位作者指出,黨政軍條款之立法背景已改變,當初所欲避免之現象,即廣電媒體不受政黨或政府控制,而今情況毋寧說已倒過來,反而是有些廣電媒體基於其自身利益考慮,主動、積極成為政黨或政府宣傳工具之現象云。則相關從事廣電媒體及學術、實務工作者,該如何應對?大學第一章指出,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本末不可倒置,所以正本清源還是媒體人、媒體業者本身自處問題。所謂「本」,如廣播電視法第1條所揭,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之原則,媒體人應自始堅持而不偏離,不應只為廣電媒體自身利益考慮,而忘本。媒體人、媒體業者須自律!

 二、專家不可說謊

法律人普遍認為,經由法治國原則之實踐,可以落實正義。法治國原則固然抽象,但經由中外學界實務界之努力,其解釋適用,已有穩定、成熟之概念內涵可以遵循。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釋中亦屢次提到法治國原則,如「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司法院釋字第589號解釋)然法治國原則之具體實踐,需藉由法適用者就相關法令為解釋適用,並採取法釋義學之解釋方法予以落實。傳統法釋義學之解釋方法,主要在探求「法是甚麼」,而與「法應為什麼」須嚴格區分,其依據為權力分立原則。法律人能否恪守此基本原則,是法治國理想能否實現之關鍵。例如,法律人常云經由組織及程序以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護,具體地如廣電法中規定相關審議委員會之組成,以審議依廣電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提請審議之事項。而審議委員會之組成須包含專家學者,但專家必須具專業性、獨立性與公正立場,並應避免其專業判斷與決定,流於只配合主管機關之政治、經濟或其他政策,否則,此猶如專家說謊,其對法治社會及憲政秩序之危害,莫此為甚!

 三、風俗之厚薄自乎一二人心之所嚮

語云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尤其是從事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研究之專業人員。古今中外,以天下為己任者,亟思以其專業或價值觀,影響執政者或有權者,實非少數。然,誠如宋朝曾鞏(西元1019-1083)指出:「蓋法者,所以適變也,不必盡同;道者,所以立本也,不可不一。」而,戰國時期之遊士,「不知道之可信,而樂於說之易合。其設心注意,偷為一切之計而已。故論詐之便,而諱其敗;言戰之善,而蔽其患。其相率而為之者,莫不有利焉,而不勝其害也;有得焉,而不勝其失也。卒至蘇秦、商鞅、孫臏、吳起、李斯之徒,以亡其身,而諸侯及秦用之者,亦滅其國。其為世之大禍明矣,而俗猶莫之寤也。」,殷鑑班班,值得吾人警惕!

以上野人獻曝,謹供參考。

 

陳春生

(司法院前大法官、國立臺北大學名譽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講座教授)

 


 

 

目次

第一篇 由憲法與法治國原則檢驗「黨政軍退出媒體」規定的合憲性問題/陳新民
第二篇 廣電法上黨政軍條款與期待可能性/吳志光
第三篇 黨政軍投資媒體之行政罰對象解析/詹鎮榮
第四篇「黨政軍退出媒體」是憲法要求?─從廣電自由制度性保障和本國文化保護談起/翁曉玲
第五篇 立法者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形成自由界限—再思黨政與媒體應有之距離/何吉森
第六篇「黨政軍條款」何去何從?檢視數位匯流時代的傳播管制/谷玲玲
第七篇 數位匯流時代之黨政軍條款─以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與中華電信MOD為討論核心/林家暘
第八篇 絕對禁止政黨媒體持股規範之正當性─以德國相關法律見解為起點/林家暘
第九篇 告別廣電三法之黨政軍條款—法政策學、比較法學、公法學的三重奏/黃仁俊
第十篇 黨政退出廣電媒體條款之再檢視/張永明
第十一篇 試借「競爭法」法律概念來思考「黨政軍條款」/蘇倚德
第十二篇 我國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修正芻議/陳弘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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