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法律哲學概論》全書分為兩部分,前半部分,作者比較和批評了德國近代兩位法學家——柯勒和施塔姆勒的學說,後半部分闡述了自己的法律哲學。霍金並非法學家,在本書中,他以哲學家的思維探討了非法學者所不敢嘗試的法學問題。本書不僅能使不學習法學的人知道怎樣去思考法學問題;也能鼓勵學習法學的人充分運用自己的思維。
作者簡介
威廉•歐內斯特•霍金,唯心主義哲學家,其思想受到康德、黑格爾影響,並繼承老師魯一士的工作,將唯心主義與經驗主義、自然主義和實用主義融為一體。著有《人性及其重塑》《人與國家》《哲學的類型》等作品。
名人/編輯推薦
1.作者:哈佛大學哲學教授威廉•歐內斯特•霍金,是美國唯心主義哲學家,師從美國唯心主義的奠基人魯一士,他的研究範圍涉及哲學、世界政治、新聞自由、心理學等多方面,曾經擔任美國形而上學學會主席。
2.譯者:中國法律領域的先行者,多所名校的教授費青,江蘇吳江人,與五弟費孝通、大哥費振東被稱為“三鳳齊飛”。畢業於東吳大學,後考取清華大學公費留學資格,赴柏林大學攻讀法律哲學。回國後,曾任云南大學、西南聯合大學、復旦大學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主任、教務長。著有《法理學概要》《西方法律史》等;譯著有《現代經濟學》等。
3.不學法律的人更應該讀。法律哲學研究的是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如法律的本質、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價值,正如譯者所說,讀法律哲學的人,“並不是在學到它們的結論,而是在學到他們怎樣去運用思維”,這對於法學專業人士和非專業人士都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目次
著者原序
前 論
一、過去的成就 _004
二、施塔姆勒的標準 _017
三、柯勒的標準和它的應用 _030
四、柯勒和施塔姆勒間的歧異點 _043
後 論
五、正義標準和社會功利標準 _052
六、假定權利 _063
七、自然權利 _074
八、對於立法者的幾個特種指導 _092
譯後語 _105
附 錄
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則 _116
謁施塔姆勒氏記 _126
幾種法律否定論之檢討 _134
從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內 _146
國際私法上反致原則之肯定論 _164
自 傳 _188
書摘/試閱
任何社會結構都是理智(reason)和其他事物的產物。這理智不斷地在設法實現它所認為的“應然”。這就是黑格爾所謂“實在的必是合理的”(what is,is rational)。但他不說一切“存在的”(exists)都是合理的;而只說一切“實在的”(wirklich)都是合理的。“實在的”所以是合理的,正因為——也是只因為——這句話的另一部分:“合理的是實在的”。這就是說:準向著理智的努力必須形之於事實,所以事實中的合理部分才是它的主要部分。例如一個人茍認:現有的財產制度和家庭制度是“錯誤”的(wrong),這句話在他或許是對的。但他若是說:這些制度是“不正當”的(not right),這樣他就錯了。因為無論現有的財產制度等在其他方面怎樣,但它們總是一種向著理智的努力(efforts toward reason)。並且,它們是一種具體的努力,不只是空談。依前一個理由說,它們是絕對正當的。就後一個理由說,它們比任何其他理想之僅為理想者,已高得多多。任何新的制度,逍遙地想來取舊者而代之,是不會“正當”的。它們要成為正當,須在已成了“實在的”(wirklich)之後;這就是說,須在它們和世界上正在行動中的活理智和良心已經發生了關聯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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