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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爭點整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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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爭點整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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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採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參與審判的「合審合判」制,合審合判制固有使雙方得以相互溝通、交流的優點,但也隱藏著國民法官可能受制於法官權威效應影響,而成為法官審判之「橡皮圖章」的隱憂,是為能讓國民法官能在審判中真正作為一個與法官平起平坐的審判主體,其最主要的任務就是營造一個適於素人參與的審判場域,讓國民法官可以自主吸收檢辯雙方法庭調查證據及辯論內容,進而能於終局評議立於與法官實質對等之地位進行評議,本法第45條第1款規定,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有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的義務,然而向來刑事訴訟法之準備程序甚為萎縮,並無法有效地整理案件之爭點及證據,且在審問式訴訟結構制度之下,審判的中心是以法院心中的疑點為主,當事人之爭點相對受到忽略,且法院過於膨脹之職權調查義務及責任,也無法激發起當事人舉證的積極性,因而導致案件之爭點無法有效形成,此也是我國刑事審判長期以來欠缺一套爭點整理論的原因之一,將來於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準備程序,審檢辯三方如何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俾利國民法官迅速掌握審理重點、理解審理內容,進而形成正確形成、做成判斷等,攸關國民法官能否實質參與審理及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能否真正落實。

第45條第1款所謂詳盡之爭點整理,就其層次面而言,應整理至具體事實,亦即架構法律構成要件、法律構成要件事實之間接事實或補助事實層次之爭點,為能整理間接事實、補助事實之爭點,檢辯雙方應於準備程序書狀中敘明其等對於與起訴事實相關之間接事實或補助事實上的主張,透過檢辯雙方主張的交換、修正、追加與撤回等,讓爭點逐漸聚焦、成形,亦即將法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之爭點,深化為為具體事實是否存在之爭點。至於在具體個案中,審檢辯三方如何進行爭點整理,可參照日本區分案件類型之爭點整理論,根據個案犯罪事實之內容、當事人之主張以及案件之證據構造,將案件區分為直接證據否認型、間接證據否認型、責任能力爭執型等,而有意識地為不同之爭點整理操作,俾利案件真正重要之爭點能被凸顯。直接證據型否認案件以做為直接證據之供述證據信用性之爭執有無為核心爭點,爭點整理應深入整理至補助事實層面之爭執與否,間接證據否認型案件以各項推論直接事實存在之重要間接事實是否存在及其推論力如何等為核心爭點,爭點整理應深入整理至間接事實層面之爭執與否,而責任能力爭執,則必須釐清責任能力之判斷框架,以及精神鑑定專家與法律適用者之間的權責分工,並在這個框架之下,由檢辯雙方針對被告控制能力及辨識能力之有無或顯著降低提出主張,進一步整理責任能力之爭點,其爭點則應聚焦在被告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是否有欠缺或顯著降低之情事。本研究所欲探討的議題為,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審檢辯三方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善盡本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之詳盡爭點整理的義務,進而有效的促進國民法官的實質參與,讓國民法官可以充分理解檢辯雙方證據調查及辯論的內容,進而於終局評議立於與法官實質對等之地位進行討論,終能實現本法在於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之立法目的。

作者簡介

陳宏碩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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