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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會學原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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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會學原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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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根‧埃利希在中國的法社會學界可謂家喻戶曉。其提到:“在當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時代,法的發展的重心既不在於立法,也不在於法學或司法判決,而在於社會本身。”也許這句話中就包含有任何一種法社會學原理的精髓。其著作《法社會學原理》奠定了社會法學這門學科的基本地位。埃利希在《法社會學原理》一書中圍繞著“法律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學,也不在司法裁決,而在社會本身”的主題,系統地闡述了其“法律社會學”基本原理,特別是其中的“活法”觀念。這一觀念批判了概念法學的國家主義法觀念,指出真正的法律不是由國家制定的成文法,而是由各種社會聯合體自發產生的和為人們自覺遵守的實際起作用的法律,其本質就是聯合體的內部秩序。法律包括法律事實、法律規範和法律命題三個方面,後二者是法學家在認識前者的基礎上創制的。法律規範又分為一級規範和次級規範,它是法學家在認識“活法”和處理社會糾紛的基礎上發現的。因此。作為法學家之一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自由的科學發現”解釋和補充已有法律規則的不足。在該書中他還就社會法學的研究方法作了論述,認為真正的法學不應停留於對已有法律文獻的研究。而應深入生活觀察聯合體的內部秩序。該書的出版極大地助益了法學界對法學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的認識。

作者簡介

歐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奧地利法學家,歐洲法社會學、自由法學的創始人之一。生於布科維納的切爾諾夫策(Czernowitz)的一個猶太人家庭。1886年在維也納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894年任維也納大學講師,主講羅馬法,並兼任律師工作。1897年起在切爾諾夫策大學擔任羅馬法教授直至1922年去世。在此期間,埃利希於1906-1907年間擔任該大學的校長。其主要著作有:《默示的意思表示》(1893年)、《德國民法典上的強行法與非強行法》 (1899年)、《自由的法的發現和自由法學》(1903年)、《法社會學原理》(1913年)和《法律邏輯》(1919年)等。
舒國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理學、法美學與法學方法論。

名人/編輯推薦

社會法學就是將法律作為一個社會現象,置入社會背景下給予考察,這是其創始之初的獨特之處。埃利希被視為歐陸法社會學第一人,也是第一個把法律當作社會現實來考慮的人,是社會法學派在歐洲的創始人之一,他的經典著作《法社會學原理》 不但被稱為社會法學的開山之作,對社會法學的創建也有著深遠的影響,與德國的馬克斯·韋伯、美國的羅斯科·龐德被並稱為社會法學派的三大奠基人,而且他在書中第一次系統地對社會法學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奠定了社會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直接影響了社會法學的形成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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