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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議會主權面臨的挑戰(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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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議會主權面臨的挑戰(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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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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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英國1998年《人權法》第3條和第4條要求法院在盡可能的情況下對英國主要立法作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解釋,當這種解釋努力失敗時,允許法院宣告主要立法與《歐洲人權公約》不一致。這種不一致的宣告對議會沒有拘束力,也不直接影響案件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但議會迫於政治壓力往往會根據法院的宣告修改與公約不一致的主要立法,這種結果顯然背離了之前的議會主權原則。1998年《人權法》在一些憲法學者眼中是典型的“英國式妥協”,它成功地在保護人權和維護議會主權之間的達成了“妥協”;在另外一些憲法學家那裡,《人權法》又被批評是以犧牲人權保護的代價維護早已不合時宜的議會主權原則。
本書的目的在於考察英國《人權法》與議會主權之間的關係。首先,分析通過憲法的方式保護人權是否會犧牲戴雪主張的議會主權原則。作者認為,人權保護與議會主權原則完全可以協調。隨後,探討了《人權法》是否應被修改的問題。作者認為,《人權法》的價值在於為議會和法院搭起了民主對話的平臺,通過這種對話,議會和法院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權。 最後部分探討了戴雪的議會主權原則是否仍然值得維持的問題。作者主張,戴雪的“議會連續主權”模式,使各國家機構之間保持一種“禮讓”,這相比“限制主權”的主權模式更能維護英國的議會民主制。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艾麗森·L.揚(Alison L Young),女,牛津大學法學博士,現就職於劍橋大學羅賓遜學院,擔任大衛·威廉姆斯爵士公法學講席教授。兼任牛津大學人權研究中心成員、牛津大學“法律與憲治政府根基”項目成員、牛津大學赫特福德學院榮譽成員、英國高等教育學院成員、憲法學會理事會成員。英國憲法學協會(UKCLA)憲法網站主編之一、《歐洲公法學》雜志(European Public Law)和《公法學》雜志(Public Law)編委會成員。研究領域廣泛,涉及英國及歐洲公法的所有方面,主要研究興趣為憲法理論,尤其著眼於以“對話理論”來比較人權保護的不同途徑。2017年出版的《民主對話與憲法》獲菜弗爾梅(Leverhulme)研究基金資助並參選2018年內殿(Inner Temple)圖書獎。研究興趣還包括比較公法(尤其是在英國法、歐盟法、英聯邦其他國家的法律和法國法之間的比較)、言論自由和通過私法途徑保護人權等方面。除本書和上述專著外,還出版《(特平和湯姆金斯)英國政府與憲法——文本與資料》(2021年,獨著,在特平和湯姆金斯原版本上重新匯編)、《社會民主憲法》(2020年,獨著)、《公法的基礎與未來》(2020年,編著)、《米勒案之後的英國憲法:脫歐及其後續發展》(2018年,編著)、《主權與法律:國內法、歐盟法與國際法的視角》(2013年,編著)。在《歐洲公法學》《公法學》《國際憲法學》等重要期刊發表論文多篇。
譯者簡介
薛小建,女,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原副院長,教授,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原常務理事。自1987年迄今,任教於中國政法大學,從事憲法學教學和研究30余年,致力於中國憲法、比較憲法、社會保障制度和憲法監督制度研究,在《中國法學》《比較法研究》等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數十篇。
卞蘇,女,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2002~2006年)、憲法與行政法學碩士(2007~2010年),英國格拉斯哥大學法學理論博士(2010~2015年),現任江蘇海洋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曾在Global Constitutionalism、Australian Journal of Asian Law等期刊發表中英文論文多篇。主要研究方向為憲法學理論、法與社會理論和比較法學。

目次

引用案例 
引用法條 
引用法律文書 
引用國際條約及協定
第一章 引言
 第一節 議會主權的定義:戴雪的概念
 第二節 1998年《人權法》與戴雪議會主權理論的相容性
一、《人權法》第19條:方式和形式的挑戰
二、《人權法》第1條:對亨利八世條款的挑戰
三、一個憲法性法律?
四、對話和二元主權
五、評價
 第三節 主權的深入分析
一、持續性議會立法至上
二、議會主權分析的不同角度
 第四節 為1998年《人權法》辯護
一、英國憲法可以為權利提供更為有力的保護,但並不有損主權嗎?
二、公約權利應當具有剛性嗎?
 第五節 捍衛戴雪
第二章 解釋與默示廢止
 第一節 持續性議會立法至上和默示廢止規則:正統觀念
 第二節 默示廢止的狹窄範圍
一、反對默示廢止的基本假定
二、一般規定不得限制特別規定
三、憲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Statutes)
四、當同一個主題的法律間存有衝突時
五、特定廢止
 第三節 如何賦予人權“剛性法律效力”
一、解釋與適用
二、主要和次要法律條款和合法性原則
三、無效法律
 第四節 結語
第三章 再定義和承認規則
 第一節 持續性和自我限制性議會立法至上
 第二節 方式和形式的重新定義
一、為什麼方式和形式條款可以作為剛性條款?
二、持續性議會立法至上理論的再認定
 第三節 剛性化的方法
一、議會行為方式規則之修改
二、承認規則的修改
 第四節 結語
第四章 民主與權利
 第一節 戴雪與民主
一、事實準確性
二、自我修正的單一民主制?
 第二節 憲法權利
 第三節 民主對話
 第四節 結語
第五章 民主對話與1998年《人權法》
 第一節 對話模式
 第二節 民主對話的正當性
一、實際困難
二、尋找合適的平衡
三、民主對話潛在前提的正當性:杰裡米·沃爾德倫
四、共識、分歧和反墮胎案:一個例證
五、區分共識與分歧:人權適用的核心與適用外圍
六、共識與異議之間的區分:羅納德·德沃金的簡單與疑難案件理論
 第三節 1998年《人權法》的正當性
一、民主對話的正當性
二、民主對話正當性對《人權法》的適用
三、《人權法》,“確定結論”和權利理論
 第四節 對話和機構的相對能力
一、對少數人權利的保護
二、保護長期存續的原則
三、對特定個人權利的保護
四、補缺式修改(Interstitial Changes)
 第五節 走向審判理論
一、機構能力和救濟後果
二、識別在權利問題上存在合理分歧的案件
三、機構特徵和救濟措施
四、民主對話與解釋原則
五、小結
 第六節 結語
第六章 一種審判理論
 第一節 現有的法律標準(Legal Test)
一、解析:民主對話審判模式與現行法律的相符性
二、示例:貝林格案
三、小結
 第二節 一種新的審判理論
一、解釋
二、尊重與審判
三、一種新興的法律標準
 第三節 結語
第七章 結論
 第一節 對持續性議會立法至上原則的適度堅守
一、主權與至上原則之別
二、從悖論到正當性
三、對持續性議會立法至上原則的憲法辯護
四、杰克遜案
 第二節 結語
索引
譯後小記

書摘/試閱

前 言
英國1998年《人權法》,曾經被我視為“英國式的妥協”之典型一例(“英國式的妥協”這一提法來自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盡管這一提法,既沒有說明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是否也表露了妥協的意願,也無法說明它們是否也有需要做出妥協的表示)。妥協旨在調和,既要給予人權更有力的保護,又能夠達到堅守議會主權之目的。然而,如同許多妥協一般,這一妥協遠遠不被各方所看好,《人權法》究竟為何要妥協自始就受到質疑。對那些主張強化憲法保護人權的支持者來說,如果法院能夠推翻侵犯人權的立法,議會主權就將成為一件不值得以人權妥協為代價之過氣物件。但對那些議會主權的支持者而言,即使法院僅僅是聲明立法與《歐洲人權公約》相衝突,也已經是將過大的權力援以法院之手了。
寫作本書,意在探討議會主權和《人權法》的關係問題。我將從下列假設開始分析,即給予人權更有力的憲法保護,不可能不削弱戴雪的議會主權之憲法原則。但本書認為,戴雪的議會主權理論與對人權的強保護是相容的,甚至可提供比《人權法》更強的保護。首先,從戴雪的解釋原則來看,適用解釋原則可以創設一種“剛性效力”(entrenchment effect),當制定法條款間存在衝突可能時,通過對解釋原則的一種創造性使用,避免這種衝突。也就是說,事實上制定法中新的條款並不能推翻舊有條款。其次,通過對承認規則的修正,人權原則可以更具剛性,盡管事實上這種剛性很難實現。
基於強化憲法保護人權是具有可能性的這一前提,本書將分析《人權法》是否應當予以修改的問題。我將通過分析從英國《人權法》中尋找權利保護模式是否具有正當性,證明《人權法》應給予更強有力之保護。我認為《人權法》可以為保護權利提供一種民主對話模式,因此應受到保護。而且,我在本書中將提出一種模式,那就是立法者和法院應當依據《人權法》之要求行使權力,以實現這種對話。
最後,本書將探討更為深層的一個問題:戴雪議會主權理論是否值得堅守?我認為,與自我限制性議會立法至上(selfembracing parliamentary legislative supremacy)相比,戴雪的法治原則和基於《人權法》對權利保護的民主對話模式更具共性。戴雪持續性議會立法至上(continuing parliamentary Legislative supremacy)的法治原則,堅守了機構之間相互尊重的模式,這種模式給予了我們議會民主更多的正當性和穩定性。
在此,我要對很多人表達我深深的謝意。特別要感謝尼克·巴伯(Nick Barber)、弗農·博格達諾(Vernon Bogdanor)和托馬斯·弗隆(Tomas Furlong),他們既通讀了我的書稿,又提出了極為有益的真知灼見。尤其是托馬斯·弗隆,在我3年的課程中,他耐心聽取了我的想法並予以指導,而且在本書出版的最後環節給予了關鍵性的專業幫助。我還要感謝理乍得·艾伯特(Richard Albert)、理乍得·丹伯裡(Richard Danbury)、朱莉·迪克森(Julie Dickson)、帕夫洛斯·伊勒夫斯亞迪斯(Pavlos Eleftheriadis)、湯姆·希克曼(Tom Hickman)和丹尼·尼科爾(Danny Nicol),他們在本書出版的不同階段,對本書的一個或多個章節進行了認真閱讀並給出有益見解。本書的出版極大得益於艾倫·博格(Alan Bogg)、艾琳·卡瓦納(Aileen Kavanagh)、伊恩·利(Ian Leigh)、羅杰·馬斯特曼(Roger Masterman)和加文·菲利普森(Gavin Phillipson)與我對書中觀點的研討。我也非常感謝艾倫·博格為我在赫特福德(Hertford)學院提供了一個便利的環境並成為我親密的同事——特別是2008年在夏季學期(Trinity Term)接管本書編輯之時。我也要感謝赫特福德和默頓(Merton)法學院的學生,以及在民法學士學位(BCL)憲法理論課上的所有參與者(我想列出他們所有人的名字,但這樣可能導致前言長於整本書的內容),感謝他們的批評、寬容、耐心及建議。我也非常感謝哈特出版社(Hart Publishing)對本書出版的支持與幫助。
同時,也要感謝霍華德(D Howard)先生、尼科爾斯(M Nicholls)先生、沃爾斯滕霍姆(C Wolstenholme)先生,特別是貝拉米(M Bellamy)先生,沒有他們,我就不會有精力和熱情工作至深夜,並且讓我能夠在完成書稿的同時兼顧家庭。
我將最深的謝意致以鄧肯(Duncan)和伊莫根(Imogen),並將此書獻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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