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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自由的兩難:美國《通訊端正法案》230條如何催生社群網站與自媒體,卻留下破壞網路安全與隱私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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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創造網路的重要法條
是否將毀滅網路?

◎檢視網際網路本質,探討《數位中介服務法》前必讀
◎了解網路自由與資訊戰爭、網路霸凌如何取得平衡的第一本書

沒有這條法案,YouTube、Facebook、Wikipedia、Twitter,甚至Google評論都不可能出現。
但它也包容了詐騙廣告、網路霸凌、虛假訊息、資訊戰爭,甚至真實兒少色情……

網路自由,保護的是誰?

二○二二年,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試圖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這條法案讓監管機構有權力對網路上的言論與內容採取法律行動,引起各方激烈討論,引起軒然大波。
不只是台灣,現今所有國家都在面對管理網路內容與衍生責任的問題,而網路看似難以究責的特性其實來自美國《通訊端正法》中的第230條。沒有這條法案,我們現在所知的網路世界也不會存在。網路平台的迅速發展改變了社會生態,這條法案的未來也懸於一線……

什麼是美國《通訊端正法》230條?
這條法案用精簡的文字為網路平台提供了堅實的保護,讓它們不需要對使用者創造的內容負責。在法案的保護下,網路平台成長茁壯,成為不可忽視的一股勢力:2018年,包含YouTube與Facebook在內的美國前十大網站中就有六個極度依靠使用者產生的內容獲利。

230條保護了誰?
這條法案保障自由的反面也默許了對於資訊安全、甚至人權的侵犯。有人被假冒身分而遭受網路攻擊,有人因為匿名資訊而名譽受損……甚至,近幾年甚囂塵上的資訊戰也可以說是因此法案而成為現實。作為法律與資安專業人士,作者海軍學院副教授傑夫‧柯賽夫在本書舉出相當多法案判例,標示對這個法案的詮釋與利用如何反過來傷害原本共享的網際網路。

自由與安全之間:網路治理的兩難
網路已經是我們每天生活的一部份。接下來的問題是:「要如何在兼顧言論自由的前提下保護使用者,避免傷害?」作者嘗試在全書論證中尋找解答,並在最後提出了他的觀察與建議:針對最忍無可忍的案例,列出精確的保護的例外,打造網路企業應負的責任。

本書記錄《通訊端正法》230條從誕生到成為「護網神山」,再到近日因各式霸凌事件與資訊戰爭引發的各種質疑。在真正迎接《數位中介服務法》之前,這本書是所有對網路治理有興趣的人都必須要讀的一本書。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傑夫‧柯賽夫 Jeff Kosseff
美國海軍學院副教授,專長網路資安、隱私權法、憲法第一修正案與網路中介民事責任。因其資安法和230條法案等領域的專業,多次至國會提供專家證詞。曾擔任《奧勒岡報》記者,2007 年報導獲選普立茲獎決選。並以同篇報導獲得紐約長島大學 George Polk報導獎。2019年獲卡內基研究獎金資助下一本寫作計畫。另著有《網路資安法》。


譯者簡介 

范明瑛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翻譯所口譯組、英國蘭開斯特大學國際法研究所畢業。現為專職中英文口筆譯、會議活動雙語主持人。譯有《病毒圈》、《為什麼睡不著?》等書。

名人/編輯推薦

推薦

江雅綺 海洋大學海洋政策研究所教授
何吉森 台灣數位匯流研究學會副理事長
周冠汝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陳映竹 亞太網路治理論壇(APrIGF)多方利害關係人小組成員
葉志良 台灣匯流研究學會秘書長

推薦序

網路自由誠可貴,放任不理價更高
葉志良(台灣匯流研究學會秘書長/元智大學資傳系助理教授)

一九九六年是一個值得記憶的特別年份,是台灣首次舉行總統直選、世界第一隻複製羊「桃莉」誕生、當時的英國王儲查爾斯與黛安娜王妃離婚、美國歷來民調最高的柯林頓總統連任的年份,此外作為一個研究電信法與網路法的學者來說,當年美國國會通過促進市場競爭的《電信法》對於今日網際網路的發展極為重要,其中第五章納入防止兒少接觸猥褻內容規範(後遭宣告違憲)以及之後併入美國通訊法第230條的《通訊端正法》,後者更賦予網路平台完全無需對平台使用者發表言論的「負責豁免權」(也被稱為「善良的撒馬利亞人條款」),當時網路自由倡議者約翰‧巴洛(John Perry Barlow, 1947-2018)在230條款於同年二月八日由柯林頓總統宣布實施的同日,出版眾所周知的《網路空間獨立宣言》,從此奠定網路自由的基石。
傑夫.柯賽夫所撰《網路自由的兩難》一書,闡述美國《通訊端正法》230條款的立法背景是為了保護當時尚在發展初期的網路產業免於遭受一連串的訴訟影響,以便產業能蓬勃發展,然而網際網路自全球資訊網一九九一年亮相起算迄今三十多年,有許多人打著「網路自由」大纛做出各種侵害他人權利、散播虛假訊息、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230條款讓現今大型數位平台與社群媒體不會面臨被推文或爭議影片冒犯者提起訴訟的風險,使得改革230條款的呼聲漸起。二○二三年六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原有機會就社群媒體是否對所託管的第三方內容承擔責任作出裁決,然而法院選擇迴避,錯失了對科技巨頭的控管進行改革、填補法律漏洞的機會。本書記錄了230條款從誕生到成為「護網神山」,也描述了因資訊戰爭而對該法立意的質疑,內容極為豐富,值得作為網路世界的每一份子讀上一讀。
二○二二2022年六月底台灣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下稱中介法草案)公諸於眾,基於網路治理精神,草案希望能透過多方協力參與而非單靠政府之力來管控網路行為,強調業界自律先行,鼓勵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訂定自律行為準則。原則上政府對於中介者提供服務之行為不得加以干涉、限制,也不應要求其主動監控,此等立法態度與美國230條款的初衷若合符節。雖然中介法草案想藉由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之精神和國際管理趨勢來刻畫我國本身的網路管理規範,但因草案本身諸多規畫不良之處、政府與民間溝通不盡順暢,以及長期以來國內網民不希望政府介入網路等因素,致使草案旋遭輿論抨擊而擱置,原先期望我國在網路治理中能納入法律這塊拼圖,尚有一大路要走。
我國已於二○二二年四月成為《未來網際網路宣言》的一員,旨在支持開放、自由、全球化、可互通性、可靠和安全的網際網路的夥伴,並承諾保護數位生態並尊重人權。然而,據瑞典哥德堡大學的研究顯示,台灣是全球受境外假訊息影響最嚴重的國家且已蟬聯十年榜首,報告數據也顯示台灣所處情境正在惡化當中;另據國內研究指出,因盜版影視網站與非法機上盒猖獗,造成國內影視產業每年財損達283億元。究竟網路上的侵害行為,能否立法要求網路平台負起一定程度的責任,甚或透過司法程序執行「停止解析」侵權網站網域名稱(俗稱斷網)等手段?從近來國內黃姓藝人因持有未成年性影像之影片引發全台震怒,政府執行公權力出手斷網固然值得贊同,然而網路事件多元且影響層面甚廣,政府部門該如何擔起責任處理違法不當行為、網路平台該如何做出適切且合理的審查調控、公民團體該如何傳達網路識讀觀念給大眾、網路使用者該如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上種種,難以用「網路治理」這把大傘完全罩住,仍需集眾人之智,將諸般問題個個擊破,期待此日的到來。

目次

譯序
中文版導讀 江雅綺 海洋大學海洋政策研究所教授

第一部分 230條的誕生
1. 史密斯的書店
2. 神童的例外
3. 克里斯與榮恩的午餐決議

第二部分 230條的崛起
4. 問問肯
5. 希姆萊的孫女與貝久裔達波女郎
6. 兆元產業
7. 美國例外論

第三部分 230條的逐漸潰敗
8. 無法之地?
9. 利用230

第四部分 230條的未來
10. 莎拉對決骯髒網
11. 殺殺殺殺
12. 協調有限公司
13. 超級例外
結語

書摘/試閱

二○一七年十月初,在瑞本眾議院辦公大樓一間令人生畏的聽證室中,我正坐在證人席上,右手邊是克里斯.考克斯。在這場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舉行的第230條子委員會聽證會上,我們盯著面前位高權重的幾位議員。在考克斯討論第230條的起源和意圖後,我描述我在為本書做研究時的發現,談到前所未有的言論自由保護、龐大的用戶內容產業,以及許多法院愈來愈不願意授予第230條豁免的情形。然後我做了一件在開始為本書做研究前從未想過自己會做的事──我告訴國會,修改第230條是OK的,只要以狹義、具針對性的方式進行,好解決一個特定問題:網路性交易。「修改第230條不會導致網際網路消失。」我告訴國會議員。

如果各位已經讀完本書的前十二章,我的證詞可能會讓各位感到驚訝。我仍然堅信,如果沒有第230條,我們自一九九六年以來所看到的產業、社會大幅變遷和言論自由,就不可能實現。那麼,我為什麼告訴國會第230條可以修改呢?正如第230條引發的許多問題一樣,要理解我的答案,各位必須看看一樁法庭案件的駭人案情。

Backpage.com乍看之下是一個線上分類網站,很像Craigslist。用戶可以張貼服裝、活動票券、傢俱和其他產品、服務的廣告。直到二○一七年初,Backpage都還有「成人娛樂」區和子類別「伴遊」,人們經常在這裡提供性服務。參議院常設調查子委員會關於Backpage的一份報告發現,這個平台占了美國商業性愛廣告八成的收入來源。

然而,商業性愛廣告這種說法太純潔了。有些Backpage上的廣告與性販運、強迫賣淫有關。根據參議院報告,國家失蹤和受虐兒童中心表示,他們接獲涉嫌兒童性販運的通報中,七成以上與Backpage有關。

官員長期以來不斷投訴Backpage與強迫兒童賣淫有關。在給這家公司的一封信中,四十五位州檢察總長寫道,他們在三年內追蹤了五十多起案件,檢察官在這些案件中起訴販運或試圖販運兒童的人,都在Backpage上運作。他們寫道,檢方起訴一名麻薩諸塞州的男子,據稱他強迫一名十幾歲的少女與他在Backpage招攬的男性發生性關係。這名男子每小時收費一百至一百五十美元,執法部門發現他有一萬九千美元的現金。「這些案件往往涉及逃家者被成年人誘拐、性剝削,誘拐者從中圖利。」檢察總長團寫道,「有時候,廣告中出現的是未成年人的照片。有時候,照片是成人,但在『銷售地點』會替換成未成年人,這是嚴重違法的交易。」

Backpage向州政府官員保證,它有「嚴格的內容政策防止非法活動」,並移除了「不當」內容。但檢察總長團認為Backpage做得還不夠:「我們認為Backpage.com對內容檢查設下最低標準來緩和社會大眾的譴責,同時確保賣淫廣告提供的收入來源分毫無損。」他們知道有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就是Backpage可能無法判定性愛廣告是否主打未成年人。他們寫道,唯一能確定性愛廣告不推銷兒童的方法,就是停止刊載性愛廣告;Craigslist在二○一○年九月做的就是這件事。參議院調查人員在報告中寫道,BackpageCraigslist關閉成人板面視為「機會」。Backpage一度短暫增加會導致廣告被刪除的字眼,但很快又取消了這項政策。Backpage不會因為某支廣告似乎宣傳兒童賣淫而封鎖整個廣告,而是刪除引人非議的內容並刊載廣告的其餘部分。

調查人員有取得一封電子郵件,郵件中是Backpage的執行長卡爾.費雷爾在解釋公司的決定:「我們正在移除廣告,讓很多用戶很不爽,準備轉移陣地。我想回歸以前的作法,讓規範人員移除貼文中糟糕的內容,然後把貼文上鎖,不允許編輯。」Backpage的新技術名為「刪除廣告中的字眼」,會在Backpage.com發布廣告之前,自動過濾掉一系列禁用的詞語,而不是封鎖整支廣告。參議院調查人員報告稱,會從廣告中過濾掉的字眼和說法包括「蘿莉塔」、「青少年」、「強姦」、「年輕」、「安珀警報」、「小女孩」、「青少年」、「新鮮」、「無辜」和「女學生」。如果廣告包含上述任何字眼,Backpage的軟體會自動刪除它們,還有規範人員會在發布前檢查廣告其他部分。但參議院報告的結論是,規範人員只會拒絕那些「(極端)過份、直接講明性愛交易的廣告。」Backpage的規範人員通常會著重進一步刪除可能引起執法單位注意的字詞,而不會刪除或封鎖廣告。二○一○年十月,Backpage內容規範部門的負責人安德魯.帕迪拉寄電子郵件給一名員工,指示對方不要再讓廣告「失效」,而是要「編輯」廣告。帕迪拉在電子郵件中解釋說:「只要你的團隊是編輯而不是刪除整則廣告,我們應該就不會讓太多用戶生氣。」根據參議院的報告,這封主旨為「你的團隊可以編輯」的電子郵件這麼說,「你的團隊獲准編輯、移除違規文字和圖像,然後批准廣告。」規範人員經常移除的字眼包括:喝茶吃魚物超所值、做全套、嫩。

安德魯的兄弟、前Backpage規範人員亞當.帕迪拉在二○一六年的證詞中作證說,據了解,即使在刪除引人非議的用語後,打廣告的人仍然試圖非法賣淫:「幾乎人人都知道,該賣的還是會賣。所以無論如何,還是有人會……做他們想做的事。」他認同他的工作是「淨化」賣淫廣告。儘管內容規範政策旨在打擊非法廣告,但參議院調查人員結論認為,Backpage「指引用戶如何輕鬆規避這些措施並張貼『乾淨的』廣告。」例如,若用戶發布包含「青少年」一詞的賣淫廣告,會收到錯誤提示:「抱歉,禁止使用『青少年』一詞。」然後,用戶可以重新發布沒有「青少年」一詞的廣告。

調查人員的結論是,在開發這些規範工具、政策時,Backpage「深切體認到它的網站助長了賣淫和兒童性販運。」公司管理高層曾訓斥承認這種理解的員工。例如,某位Backpage規範人員在一個多次違反Backpage條款的用戶帳戶上加註提醒後,安德魯.帕迪拉寫信給這名員工說:「在網站上加註、暗示我們知道賣淫這回事,或者以任何立場來定義賣淫,就足以讓你被炒魷魚。」帕迪拉寫道,這個問題不能「公開討論」,如果這位員工不同意,「你就得另謀出路。」儘管Backpage聲稱有與執法部門和國家失蹤和受虐兒童中心合作、識別兒童性販運,但參議院報告的結論是,Backpage錯在沒有通報明顯非法的廣告。「有年輕人的廣告,除非明顯是小孩,否則不要刪除。」一位Backpage主管在給規範人員的電子郵件中寫道。

二○一七年一月,在參議院預定針對這份報告舉行聽證會的前一天,Backpage宣布要關閉他們的成人娛樂廣告區。然而,媒體報導顯示,這沒有讓網站上的性販運就此停止。例如,幾個月後,福斯新聞報導,Backpage.com的曼哈頓網站「約會」區,有諸如「雙姝特價」等字眼的廣告。18在參議院砲火猛烈的報告發表約六個月後,《華盛頓郵報》報導稱Backpage雇了一家菲律賓公司在競爭網站上創建假廣告,廣告標題為「小天使找爸爸」,然後把回應者引導至Backpage的實際廣告。媒體報導加上參議院詳盡報告描繪出來的這個網站,可不是被動地傳輸網站上承載的駭人廣告。就算以最寬宏大量的角度來看這些報導,也可以明顯看出,Backpage知道它的用戶有發布性販運廣告,但它未能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來阻止用戶。疑心病更重的觀察者可能會說,Backpage不僅明知故犯,刊登非法廣告,還透過刪除可疑字眼但允許廣告投放,幫助貼文者犯法。皮條客在Backpage上出售兒童從事性交易。

皮條客在Backpage上出售兒童從事性交易。

把這句話多讀幾遍。讓它沉澱一會兒。這與本書前面討論的任何案件都截然不同。即使是像TheDirty這種起碼只是默默鼓勵用戶發布有害貼文的網站,也沒有對任何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更不用說兒童了。雖然ISIS使用Twitter幫助恐怖份子網路建立支持,但Twitter與恐怖攻擊之間的關聯,比Backpage與性販運之間的關聯要弱得多。本書中的每個案件都有各種令人不安的情況,而且嚴重惡行的受害者往往無法尋求正義。但與Backpage受害者的遭遇相比,這些案件根本不算什麼。

聯邦的《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再授權法案》(簡稱TVPRA)允許性販運受害者控告販運者,或任何「知道參與計畫能獲益,不論是財務利益或收到高價物品,且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該計畫」違反TVPRA刑事性販運條款的人。二○一五年,國會修訂了TVPRA,將「刊登性販運廣告」納入聯邦刑事法規涵蓋的行為清單中(聯邦刑法一直都是第230條豁免的例外)。許多州的販運法都提供類似的補救措施給受害者。根據有關Backpage的公開資訊,這個網站看起來很容易成為這類訴訟的目標。然而,當性販運受害者向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Backpage常常能設法逃過究責。原因是什麼呢?第230條。雖然第230條明文允許聯邦檢察官以聯邦刑事罪名起訴線上平台,但這項明確的例外不適用於基於違反聯邦刑法的民事訴訟。Backpage在這些訴訟中的成功,使問世二十年以來一度默默無聞的第230條更受到全國矚目──和批評。

最引人注意的第230條案件,是二○一四年由三位匿名原告在波士頓聯邦法院提起的訴訟。原告聲稱,當她們還是少女時,皮條客在Backpage上出售她們。代表她們和其中幾位父母的瑞格律師事務所,是波士頓最大的律師事務所之一。

原告現在都已年滿十八歲;她們在訴訟中聲稱,第一次在Backpage上被販賣時,她們才十五歲。為了讓她們保持匿名,我會用她們提起訴訟時使用的化名,按照法庭訴狀中的描述,簡要敘述她們的遭遇。三位原告分別是珍一號、珍二號、珍三號。珍一號和許多性販運受害者一樣,都是逃家少女。根據法庭訴狀,她的皮條客表示,與其他網站相比,用Backpage可以「避免被逮」,而且這個網站「最受顧客歡迎」.「皮條客要求珍一號每天『重發』或『更新』她的廣告幾次。」珍一號的律師在控告Backpage的訴狀中寫道,「這就形同再次發布廣告,讓新顧客造訪『伴遊』區時,廣告會置頂在頁面上方。珍一號每天發布大約三個廣告,盡可能地提高對顧客的曝光度,也盡可能地提高皮條客的利潤。」有一度,皮條客在Backpage上出售她從事性交易的頻率是平均每天十到十二次。她估計,她在一年半內被男人強姦了一千多次。

珍二號在二○一○年離開精神治療中心後,遇到了她的皮條客。在Backpage上,她每天被賣給五到十五個男人,二○一○年六月至二○一二年九月期間,總共被賣了九百多次。根據訴狀,皮條客「通常會讓他的女孩們在一個地方待一到七天,實際天數要看他覺得那個特定地點有多安全,然後再搬到新地點.在新地點,珍二號會再次被那些看到並回應她在Backpage.com上廣告的人強姦。」她的皮條客告訴她,他用Backpage是因為它「快」,她認為這指的是這個網站「輕鬆且迅速地為買春、賣春的雙方牽線」,她的律師在訴狀中這麼寫。

珍三號是在朋友家認識她的皮條客的。他們帶她到波士頓的一棟公寓,並在Backpage上替她打廣告(用預付的簽帳金融卡向網站付款,這樣他們就可以隱藏自己的身分)。廣告標題包含「俏皮」、「甜美」等字眼。根據訴狀,這些廣告中的照片「省略或遮蓋了她的臉,但展示她的肩膀、腿、臀部和/或胸部」.她後來在一家旅館被強姦。她的父母得知女兒被放在Backpage上打廣告,也在網路上發現了她的廣告。根據訴狀,他們要求Backpage將廣告從網路上拿下來.當珍三號回到家後,他們送她就醫並掛號到門診接受治療。然而,珍三號的廣告在她被強姦一週後仍然留在Backpage上。

三名受害者及她們的父母控告Backpage及其母公司違反聯邦性販運法、麻薩諸塞州性販運法、麻薩諸塞州消費者保護法、未經授權使用原告圖像以及侵犯版權。訴狀把重點放在Backpage的規範政策和實際作為。她們的律師在訴狀中寫道,這些規範政策和實際作為的作用是「增加Backpage.com的盈收和市占率,增加非法與兒童性交的市場需求,增加被放在Backpage.com上打廣告出售的性販運受害兒童,增加每個特定受害者被強姦或以其他方式被性剝削的次數,並阻礙執法單位查找、尋獲受害者的能力。」例如,訴狀聲稱,Backpage的軟體會在用戶發布照片之前,從照片中刪除後設資料;後設資料包括照片拍攝的時間和地點。原告聲稱,Backpage刪除這些資料,「因此執法單位就無法追蹤照片」。也許是預期Backpage會主張第230條豁免,原告在訴狀中寫道,第230條不適用,因為這次訴訟源於Backpage「自己一系列極其惡劣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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