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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定價

$400~$599 (1)
$600~$799 (4)
出版日期

2022~2023 (4)
2016年以前 (1)
裝訂方式

平裝 (5)
作者

呂靜玉 (1)
易先智 (1)
李盈萱 (1)
林韋廷 (1)
王贊榮 (1)
出版社/品牌

元照 (5)

三民網路書店 / 搜尋結果

5筆商品,1/1頁
銀行業永續金融之法律研究-以歐盟為例
滿額折
作者:易先智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2022/11/01 裝訂:平裝
聯合國早於1987年於「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即提出「既能滿足我們現今的需求,同時又不損及後代子孫滿足他們的需求」之永續發展概念,然而,直至聯合國通過《巴黎協定》,同時伴隨近年陸續發生之極端氣候事件後,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議題才真正地得到重視,另一方面,作為永續發展支持工具之永續金融也從「赤道原則」、「責任投資原則」一路發展至近年之「責任銀行原則」,形成永續金融之國際規範體系。 歐盟於2019年12月發布「歐洲綠色新政」,承諾2050年成為第一個氣候中和大陸,隨後並將2050年氣候中和目標寫入《歐洲氣候法》。歐盟也透過「永續金融成長行動計畫」,提出包含《歐盟分類規範》、《歐洲綠色債券標準》、《永續金融揭露規範》及《企業永續報告指令》等規範作為永續金融框架,支持歐盟進行全面轉型。 我國甫於2022年3月提出「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將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並推動臺灣轉型。我國也將透過「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等金融政策,建構永續金融生態體系,將資金引入綠色、永續產業,以利達成臺灣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本論文將檢視我國目前銀行業之永續金融政策、規範與國際或歐盟有無落差或不足之處,並提出接軌國際之建議作法,以供我國借鑒。
定價:600 元, 優惠價:95 570
庫存:2
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
作者:王贊榮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2013/12/11 裝訂:平裝
國際法理學社群在近三十年來興起了相當蓬勃的方法論與後設理論辯論,國內學界也深受啟發。本書試圖以當今英語世界分析法理學掌門人拉茲(Joseph Raz)的法哲學論述與取徑作為線索,來評估英語與國際學界中極為廣泛的相關討論,尤其也就拉茲為首的方法論通說進行檢討,最後並嘗試提出看待方法論爭議中法理論圖像的一套參考架構。◎本書前身之碩士論文獲頒台灣哲學學會2012年度「南海碩士論文獎優秀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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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所得稅法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再建構
滿額折
作者:林韋廷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2023/02/01 裝訂:平裝
我國所得稅法第17條允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和受扶養親屬在加總年度所得後,得再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以算出所得淨額。其目的在於落實稅法上量能課稅原則,並同時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及人性尊嚴之意旨,而國家亦可附帶的充實國庫稅收,使租稅國家得以建立。惟現實上由於此部分涉及國家所得稅稅基的多寡,故立法者時常因為政治因素而修正數額或增訂扣除項目,導致有許多項目與上開法理基礎有所不合,並進而導致人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的狀況;此外,有鑑於社會變遷,許多早期設立的扣除額項目目前數額也有偏低的現象,故亦有檢討的必要性。因而本文首先透過比較法研究美國、日本、德國之相關立法例,再者結合我國國內相關文獻之討論,希冀能透過合乎法理的方式重行建構我國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架構。 本文的初步研究結果顯示:免稅額應達到人民最低物理生存之數額,一般扣除額則應滿足物理生存外人民得享有「人性尊嚴」的生活水準;特別扣除額則是國家允許納稅義務人扣除其通常增加的需求及特殊狀況的生活需求。因此若以上開法理基礎而言,有部分不符合規範內容之扣除項目應予以調整其架構;而數額不足的部分,立法者也應盡速修法,以避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保障人民最低生活費用的美意成為空談。
定價:600 元, 優惠價:95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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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國對教育權之保障:以教育費用扣除為中心
滿額折
作者:李盈萱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2023/08/01 裝訂:平裝
我國稅法對於教育費用的扣除,目前僅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特別扣除額中規定父母對於子女之高等教育學費支出得享有每年每人25,000元之扣除額。然而,受教育之型態甚多,除了高等教育外,尚有國民義務教育、高級中等教育等學校教育,更廣義來看,更包含與職業相關進修,以及個人為了興趣或拓展自身文化、視野的學習。在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平等受教權,以及稅法量能課稅原則的落實下,國家對於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對於人民接受不同類型教育所支出的教育費用,其於稅法上是否應有相應的制度設計,實有研究之必要。本文將透過相關法學文獻分析與討論,分析各種不同教育費用在稅法上之定位,並回顧我國早年關於教育費用扣除額之規定,檢討現行我國稅法關於教育費用之規定,並嘗試建構完整制度規範。 本文結論略為:與職業相關之教育費用支出,現行法可採取所得稅法第14條薪資所得者必要費用減除或一併包含在第17條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中,若採前者進修訓練費扣除,有3%比例上限已屬不當立法限制而應予以放寬;後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現行法採定額扣除,但不同行業有不同成本費用支出,採比例扣除應較定額扣除妥適。 義務教育屬於適應社會生活、學習生存技能而至接受完整系統化教育,受義務教育者因未成年而需仰賴父母或監護人支出教育費用,是履行民法上扶養義務的支出而屬不可支配之所得,應予以扣除始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主觀給付能力。又此時教育費用亦有兼具家庭的保護與照顧功能,因此本文建議現行法應增加義務教育免稅額。高等教育學費於現行法中有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在對象上應修正為有高等教育費用支出者即可適用、在金額上應區分公私立學校給予不同扣除數額,更能貼近納稅義務人真實支出。對於申請就學貸款就讀高等教育者,應增加就學貸款特別扣除額,讓學生於畢業後還款的年度再行扣除,減輕社會新鮮人負擔外,更真實反映納稅義務人的賦稅能力。失學長者、新住民參加國中小補校、進入高中職進修、或參加政府開辦之「成人基本教育班」,其目的是學習生活實用知識、接受品德教育及民主法治課程以協助其融入現代社會,與人性尊嚴息息相關,對此受教育而有特別支出,本文建議應增列成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另外為興趣而生之學習或教育支出,因不屬於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滿足基本生活而生,不能以主觀所得原則加以扣除,亦不宜以租稅優惠鼓勵人民。國家政策手段多元,採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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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未申報或短漏報之逃漏稅行為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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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靜玉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2023/07/01 裝訂:平裝
因應洗錢防制法,稅務稽徵單位於金融情資之運用下,諸多未辦營業稅稅籍登記利用網路交易,及藉用個人帳戶隱匿營業收入等逃漏稅態樣,逐一浮出檯面。於此,本文於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十多年稅務查核實務經驗中,感受到其違章數量較以往遽增,且金額亦較以往鉅大許多,況且此等所謂消極不作為所造成之鉅額逃漏稅,相對於積極作為對於經濟自由市場公平交易所造成之非難程度不遑多讓。惟本國對於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義務人僅補徵本稅再加上滯怠報金之行為罰,而不處以漏稅罰;又逃漏稅捐罪在司法實務限縮解釋下,僅限於詐術等積極作為才該當於稅捐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所以,本國對於短漏報或未申報之逃漏稅行為似乎給予較大的寬容,本文欲深入探討此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 首先,本文從研討行政秩序罰與刑罰之指導原則、目的及區別後展開,先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例分析未申報與已申報之租稅秩序罰上之差異,分別以稅捐逃漏之認定、租稅行政罰相關規定進行討論,試圖導出該差異是否違反租稅公平;再於研究他國租稅刑罰之立法例後,藉由營業稅案例分析,消極不作為所造成之鉅額逃漏稅,從「量之差異」即涉及「危害法益之嚴重程度」觀之,更甚於積極作為所造成之非難,為何無法科刑罰?復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展開,對於其保護法益、構成要件等進行討論。最後,對於預防諸多逃漏稅亂象提出建言,另藉由查核實務案例之探討,就其不合理處提出建議,以期可以作為未來對於現行相關法規命令之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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